塘溪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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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塘溪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搞好院内消毒隔离管理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唐新(院长)电话:15343359772副组长:梁爱萍(护士长)电话:18973567285成员:邝淑英电话:18973567280雷菊英电话:18973567286邓冬华电话:18973567270曹爱笔电话:18973567291 三、事故防范 1、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 一、质量第 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2、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

2、用。 3、从维护全局出发,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 5、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2)新入院患者;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4)手术患者;(5)因工负伤者;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8)预计手

3、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 (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染者;(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 (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17)身份特殊的患者; 6、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 7、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

4、“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诊断、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 8、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

5、员的技术指导。 10、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 救药品及时到位。 12、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门诊病历: (1)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

6、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住院病历: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

7、,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认真执行二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

8、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 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

9、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 14、二级查房及会诊 (1)二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1次,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

10、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5)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员。(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二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

11、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 (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10)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 1、一

12、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院领导,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院领导小组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 4、院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 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已经死亡,为

13、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7、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10、司法诉讼准备工作。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11、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

14、、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蒲阳路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 1、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2、各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 3、医院将20XX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

15、对贯彻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考核。 4、本预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卫生院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卫生院 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随着我县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规范执业资格等工作,为了防医患纠纷,改善医疗服务,推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安全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制定我院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预防为主 防范医疗争议重在预防,针对医疗事故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建立患者投诉和受理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制度。成立院内医疗争议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确定具体科室负责院内医疗服务投诉、纠纷的接待

16、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处理医疗争议事件。同时,有条件时医院可考虑在重点部位安置监控措施。 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转变医务人员的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尊重病人。切实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二、加强管理 医疗安全工作重在管理,按照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监控,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按照有关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加强病案管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遵守诊疗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医疗事故自我防范意识。医疗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院

17、长负总责,层层落实,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加强辖区内村站和个体诊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村卫生站或诊所发生医疗争议事件时,镇卫生院与公共卫生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 三、医疗赔偿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院内医疗赔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院内医疗安全及医疗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具体责任人、科室及科室负责人、院领导的责任及各级赔偿比例。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领导、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将影响和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医疗争议事件处理完毕后,医院要召开

18、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医疗争议事件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防范并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构成医疗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医院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于解决之日起7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备案并向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院整改措施;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院科各级领导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医疗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

19、。同时加大医疗安全的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医护人员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改善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将组织人员,采取定期督促检查和临时抽查的形式,对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按照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因为医疗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同时3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的,报请局医政科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

20、鹿城镇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鹿城镇卫生系统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鹿城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积极应对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李万强(院长)电话:13577832312副组长:徐芹华(副院长)电话:13577806728成员:李永平(办公室主任)电话:13908789647陈国旺(财务科长)电话:13094321356鲁发强(医务科长)电话:13398784059郭军(医疗组组长)电话:139

21、87855716沈芳(护理组长)电话:13578497758李朝玉(药房负责人)电话:15125700552安正朝(化验室)电话:15125780064张兴维(出纳、仓管)电话:15987847450 三、事故防范 1、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 一、质量第 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 1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2、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要相机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

22、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 5、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 (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 (2)新入院患者;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4)手术患者;(5)因工负伤者;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8)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 2(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

23、染者;(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 (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17)身份特殊的患者; 6、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医疗组长或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 7、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诊断

24、、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 8、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 3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5、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检验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实施。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化验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房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 (1)按病历

26、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 4(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住院病历: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

27、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5(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完成。于10号前将上月住院病历送至病案室。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

28、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

29、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6(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1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12次。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

30、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 (5)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 7员。 (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

31、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 (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 8(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 (10)为保证医疗质

32、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院领导(办公时间)或医院总值班人员(非办公时间),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科室主任与医疗组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 4、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

33、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 9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7、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疗组长及院领导。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

34、费用。 10、司法诉讼准备工作。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11、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 1、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 10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

35、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2、各卫生所、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 3、医院将20XX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对贯彻不力的卫生所、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4、本预案自20XX年5月25日起执行。 鹿城镇卫生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四篇: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XX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

36、事故。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四、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五、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六、医院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主要有: 1、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处理纠纷; 2、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3、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4、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

37、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医疗安全预警; 8、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1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八、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

38、应当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全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九、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十、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十一、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家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十二、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十 三、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

39、,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十四、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十 五、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十六、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十七、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十八、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

40、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十九、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 十、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子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二十一、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2 二十二、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

41、诊治等。 二十三、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二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二十五、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二十六、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

42、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二十七、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二十八、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

43、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二十九、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科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三 十、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三十 一、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三十 二、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3 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

44、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三十 三、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三十 四、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三十 五、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三十 六、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

45、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三十 七、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三十 八、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三十 九、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

46、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四 十、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四十 一、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四十 二、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47、;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 四十 三、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4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按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年版要求进行修改;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48、第一节处理原则 四十 四、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十 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四十 六、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且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

49、常规的行为。 四十 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十 八、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50、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十 九、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五 十、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 第三节 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五十 一、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五十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51、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五十 三、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XX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 四、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节 病历复印及封启 五十 五、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

52、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五十 六、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五十 七、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五十 八、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复印结束后,加盖专门的复印专用章。 五十 九、复印按XX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53、6 六 十、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六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六十 一、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 六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第五节 实物证据封存 六十 三、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科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

54、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六十 四、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务科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节 尸体解剖 六十 五、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六十 六、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 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另外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

55、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 六十 七、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务科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 六十 八、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十 九、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死者尸体病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报请院保卫科及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七 十、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务科负责。 七十 一、协商一致时,医院

56、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7 第八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七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七十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处理。 第九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七十 四、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七十 五、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医疗行

57、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 七十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 七十 七、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 七十 八、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 七十 九、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 第十节 医院事故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 八 十、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日内由医院医务科向卫生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八十 一、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八十 二、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八十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院医务科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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