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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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什么是间接财产损失,与否应当补偿? 间接损失补偿问题?(1) 看间损与否超过一般人可预见范畴?-超过可预见范畴不赔间损。(2) 成果与否不可避免和注定一定发生?-不是注定要发生不赔间损。财产损失涉及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例如:李某驾车违章撞上拉货的王某,不仅致王某车辆受损,还致使王某所拉货品受损减值,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的车损和车辆所载货品的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例如:李某驾车违章撞王某,不仅致王某车受损,还致使王某重伤,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开车时正在赶往某地签订购销

2、合同,由于车祸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签订合同,致其公司损失达1万余元。此时,王某车辆的减值就是直接财产损失,而因车祸无法签订合同所损失的1余元即为间接财产损失,也称之为可期待利益。那么此可期待利益与否需要补偿呢?通说觉得,由于李某并不也许会事先预见到王某是去签订购销合同,已经超过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畴,如果还让李某承当此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话,那么对于李某来说就是让她承当了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对其讲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王某车去签订购销合同,半途受伤,以致无法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说王某无法签订合同的成果,是无法避免的,是注定要发生的呢?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方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尽到

3、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害成果的扩大,否则,致害人对损害成果扩大的部分不负补偿责任的。在发生事故后,如果王某意志苏醒,是不是可以及时告知合同对方,因发生事故,咱俩改日再签合同,或者改派公司其她人员去签定合同?或者虽当时伤情严重无法告知对方,而在事后向合同对方讲明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无法签订合同,待对方谅解后再行签订合同。这样讲来,此1万余元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因此说李某不应对10万元的可期待利益进行补偿。 那么再举一例看一下:李某驾车违章撞正常驾驶的王某,致王某车辆受损,后查明,王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由于车辆受损,在修理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每停运一天就损失30元。车辆维修合计1天

4、,合计停运损失300元。那么此00元的停运损失应当补偿吗?通说觉得,此300元的停运损失虽然也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但却是应补偿的。由于此期待利益,是必然会发生的,相称于李某的误工费。只要营运车辆能正常营运,基本上每天就能挣这样多钱。因此说,停运期间的损失,李某是要补偿的。 再举例看一下,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个月,在规定补偿时主张说单位年终奖金有1万元,由于发生这起交通事故致使其住院个月在家休养1个月,因此单位在发年终奖时没有给这1万元的年终金,规定张三补偿。那么这万元的年终奖应当赔吗?我们觉得这是不应当赔的,由于此万元的年终奖属于或然性收入,也许能拿到,也许拿不到。并且,对于张三来说在事故发

5、生时,张三并不能预料到李某会有年终奖损失,已经超过一般人的预知范畴。年终奖不同于误工损失,由于只要有劳动能力,总是有收入的,如果无法有效证明收入损失,那么就按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种损失在事故发生时,张三就可以预知的,也是常人都能理解的。但是年终奖并不同,因单位的不同会有不同,会因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而不同。因此,我们觉得年终奖做为一项间接损失,不应支持补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问题从公司财产保险的角度来说: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等保险责任范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直接毁损的经济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补偿。间接损失重要是指由于保险财产

6、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多种无形的经济损失。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当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直接损失是受害人既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既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

7、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这种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她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补偿损失。”这里的其她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畴内的将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她重大损失”的范畴。对于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的补偿,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拟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晰后,即可按照补偿原则予以补偿。侵权导致的间接损失1、 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

8、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畴内的将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有个特性:一是,损失的是一种将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行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获得的也许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将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畴,超过这个范畴,不能觉得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在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成果。处在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浮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

9、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得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的运用这毕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补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补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运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发明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发明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补偿。对于间接损失的补偿,补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2、 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畴内的将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有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性,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导致的间接损失

10、,而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导致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导致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将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与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后者则是既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补偿合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补偿。有人觉得,国内民法通则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对“其她重大损失”才干予以补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补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补偿。这样解释并不对的。财产损害补偿的原则是所有的补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补偿,就违背了所有补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

11、补偿的弥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合用的场合,既涉及侵占财产,涉及损坏财产;既涉及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涉及侵害未处在生产、经营状态但可在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涉及侵害种类物,也涉及侵害特定物,因此,合用财产间接损失补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原则,才干精确地拟定间接损失补偿的场合。合同间接损失的补偿一般觉得,直接损失就是事实上导致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长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她也许导致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说法并不确切,由于两者都是违约

12、直接导致的损失,只但是损失的形态有差别。间接容易让人理解为中间环节或违约的间接成果,进而尽量限制其范畴,排斥其使用.事实上,国内司法实践中始终对违约损失的补偿范畴限制过严.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国内一般的做法则考虑得太复杂,对损失额一压再压,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教育处的因素。”在国外的一种案例中,法官指出:“在决定损害补偿的计算与否具有拟定性时,如果存在疑问,一般作出不利于违约方的处置,法院应当容许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利。”而国内正好相反,对于不很的确的损失,受害人一律不能得到补偿。我们懂得,受害人一般是处在弱者地位,事后寻找证据证明损失、获得求救济本来就很困难,如果在计算损失,

13、过度限制,使其损失得不到充足的补偿,无异于雪上加霜。更重在的是,这样一种司法实践无异鼓励违约,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非常有害。合同法对违约损失范畴的限定就是:“不得超过抉择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步预见到或者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导致的损失。”这一规定仍然是很抽象的,需要进一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人们总结了这样某些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畴:(一)拟定补偿的目的是在金钱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级的范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的状态;(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三)违约受害人有权获得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也许产生的成果;(四)如何拟定当事与否可以合理预见,

14、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措施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拟定。在一种案件中,承包商声称,由于业主错误地回绝最后付款,导致承包商财政状况恶化。承包商诉讼规定获得剩余合同款,加上利息,再加在间接损失银行贷款损失,丧失获得保函能力损失和商业机会损失。法院判决承包商有权获得业重要签订合同步合理预期间接损失。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业主不能合理预期承包商的损失,由于在签订合同步承包商的财政状况是好的。此外法院无法拟定在业主不付款和承包商的损失之间与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承包商不能获得间接损失。违约导致可得利益损失1、可得利益的性质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涉及依合同获得财产对方交

15、付的财产并运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获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涉及为获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重要涉及: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2、可得利益损失补偿的构成要件依合同法采用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补偿同样只须具有三个要件即可:2.1违约行为2.2损害事实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3、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计算方式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可分商定补偿和法定补偿两种。商定补偿优先于法定补偿。3.1商定补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商定的计算措施产生。3.2法定补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商定期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拟定。3.2.1生产利润

16、损失此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此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2.2经营利润损失此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有关,此类损失一般可参照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3.转售利润损失此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固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4、可得利益损失补偿范畴的限制1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承当补偿责任。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4.1预见的内容不仅规定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涉及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

17、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4.1.4判断合理预见的原则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其原则重要有:.1.4.1合理人的原则:查看一种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种合理人的原则来衡量违约方与否可以或应当预见。.142违约方特殊原则: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下、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重要有如下A、C、四点:、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限度上表白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理解限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导致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品,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品的制造商对货品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

18、需货品的目的理解地更清晰。故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导致的转卖或运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畴。、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理解如买方为生产性公司,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畴。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下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一般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有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4.2减轻损害规

19、则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用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补偿。4.2.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根据4.2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规定4.因果关系论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2.2减轻损害规则合用的条件4.2.1受害人具有采用合适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2.2受害人具有采用合适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4.2.2受害人未采用合适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4.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用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挥霍,因此不应规定受害人采用会给其带来不合适承当、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

20、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如下几点:423.1注意采用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状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与否合理。4.2.3.注意采用减损措施的措施、费用与否合适。4.23.2注意采用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与否合理,而不是看它与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4.3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因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补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注:损益相抵规则在于拟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1、。4.2损益相抵规则合用条件.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4.3合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涉及:.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4.3.3标的物毁损后的残存价值4.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附: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导致损失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称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导致的损失。直接损失与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

22、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目前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国内有学者觉得,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体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但是,在及IPC 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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