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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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首次发生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

2、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查询相对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二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此确定是否属于“首次”违法。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第六条下列违法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一)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二)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三)其他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形。第七条对“首违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制定

3、发布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对适用清单的,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主动进行普法宣传,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达到执法效果。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对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经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审核,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

4、行政处罚情形,且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对“首违不罚”的违法事实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并保存。第十一条适用本办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后予以立卷归档备查,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法

5、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 .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 .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件;2.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超期不超过7天(如无证人员为新上岗人员,该工作人员上岗时间不超过7天);3.人数不超过3人的。2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7、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件;2.检测报告过期不超过7天;3.已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协议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

8、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未取得相关证明的。4职业卫生管理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5职业卫生管理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9、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6职业卫生管理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10、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7职业卫生管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

11、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8职业卫生管理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9职业卫生管理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

13、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10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1放射防护管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

14、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12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贡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13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

15、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蟒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附件2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陵好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卫不罚()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本机

16、关依法查明以上事实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但由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及时改正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人员签名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卫不罚()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本机关依法

17、查明以上事实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但由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及时改正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3合法诚信承诺书卫生健康委员会:我公司(本人)就贵委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1.在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改进结果报送贵

18、委;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有关活动;3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义务;4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再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觉接受处罚,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19、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目的及意义建立“首违不罚”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原则,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同时,也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清单两部分:(一)正文部分共十四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二是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判定原则。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的痕迹化全过程管理。五是明确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决定书样式及合法诚信承诺书。(二)清单部分共包括六大专业13项内容:公共卫生类12项:公共场所2项、生活饮用水1项、职业卫生7项、放射卫生1项、传染病防治1项;医疗卫生类1项:医疗卫生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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