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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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最早使用“司法技能”一词时,有人觉得不太顺耳,由于“技能”总是让人联想到技术工人的工作。随着对法官职业特点结识的深化,法官和其她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思想的或行为的操作能力逐渐引起法官的注重,司法技能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成为法官培训或自我提高的重要课题。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其她承当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技能有不同规定,不属本文论述范畴)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成果的方式措施,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 综合分析法官的所有活动,可以把司法技能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技能,即查找法律

2、和其她(参照)根据,并完毕法律论证过程的技能;第二类是事实认定技能,即认定事实、证明案情的技能;第三类是审理运作技能,即法官在审理活动中保证对的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的行为技能。 在这三大类之下,可以把司法技能具体划分为十种(但不限于十种):一是静态法律定位技能;二是法律论证技能;三是事实认定技能;四是案件审理技能;五是审判管理技能;六是提高效率技能;七是定纷止争技能;八是社会沟通技能;九是抵制干扰技能;十是职业道德技能。 本文将结合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的特性,在总结广大法官审判经验的基本上,对一种法官必须具有的上述十种司法技能作一简要论述,以供法官自我检视特别是法官培训机构在设立法官培训课程时参照

3、。 一、静态法律定位技能 知晓法律规范和其她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根据(或参照),迅速、精确查找、鉴别、拟定与所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关的法律规范状态,是完毕“法律定位”的第一步。每当遇到一种疑难案件或讨论一种法律问题时,法官作出判断的主线规定是“根据法律”。不管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含义不清,还是存在人们所言“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的状况,法官的判断也必须有法可依(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根据的司法裁判是没有根基的裁判,是难以经得住检查的。因此,法律根据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只有援引或参酌了普遍合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引性案例、立法资料、名家阐释、权威学说,法官的裁判才令人信服。

4、一般状况下,现代国家的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张法官”、“李法官”的权力,而是来自法官所合用的法律以及从法律中阐释出的裁判规则,尽管法官个人的声望对提高公信也有一定协助,甚至在特定案件中具有决定作用。可见,对法官来说,第一重要的技能就是学会如何查找、理解解决案件时所需要合用或参照的法律、法规、文献、学说、发言等论证根据,完毕静态法律的定位。 静态法律的定位技能并不复杂,并且从大学法学院时期就在传授。在某些国家,新任律师和初任法官参与培训时必不可少的一课就是“如何查找权威文献”,学习如何运用多种法律汇编、判例集、规章集、公报、文章等。尽管这一技能的掌握并不太难,这里仍略作提示。 第一,查询法律规范。人

5、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或参照)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等。目前,不同形式、不同类别的法律汇编不计其数,但最以便的查询方式还是使用电子数据库,如“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等。 第二,查找司法文献、行政文献等。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许多领域中靠“红头文献”来填充具体内容,如实行方案、工作部署、会议纪要、领导发言、立法阐明等。随着政务公开、司法透明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文献公开发布,刊登在各机关的公报、刊物、文献汇编上。电子数据库中收集的此类文献也越来越多。第三,查阅司法案例。参照先前裁判的案例是维护法律合用原则统一、提高裁判质量、积淀司法智慧的重要方式。

6、特别是在国内实行案例指引制度之后,上级法院和其她法院的裁判先例将更显得格外重要。目前,重要的参照案例来源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各地法院也以如“精品案例”、“参阅案例”等形式发布了许多案例。尚有某些机构开发了司法案例电子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案例。在新形势下,查阅并运用参照性案例或指引性案例已经成为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项司法技能。 第四,理解权威学说。除了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外,国内外法律研究文章、著作也是法官应当理解的内容。如果说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序排列组合,而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成果则是法官开拓法律视野、借鉴新观点、作出对的裁判的重要参照。目前,法学

7、刊物(含内部刊物)已有数百种,法学研究书籍不计其数,国外法律译著数量剧增。相应的法学论文数据库(如中国学术期刊网)也开始广泛使用。法官应当时常翻阅法律书刊,理解法学研究动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平常审判工作。 以上四类重要的“静态法律定位器”是每一种法官都应当纯熟使用的基本技能。运用这些技能可以“搜尽”所有法律根据,掌握可以使用的一切法律资源,保证不会由于不理解现行法律、政策、学术观点而导致裁判错误。掌握和使用查找法律根据的技能在目前法律制度迅速健全、法律发展如此之快的时代,显得特别重要。在实践中的确存在法官不懂得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律法规的状况,致使在新法生效后很长时间还按照旧法办案

8、。目前,新的法律不断颁布,法学理论创新不断加快,特别是案例指引制度实行之后,具有指引意义或参照意义的案例将大量发布,这些都规定法官学会借助多种工具理解法律的新发展,认清自己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处的“法律环境”。 二、法律论证技能知晓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只是法律活动的第一步。要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还要有相应的论证。法律论证或裁判说理是各国法院的共同规定。德国规定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本上”,国内也规定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因此,掌握和运用法律论证技能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实践表白,在大部分案件中,在案件事实清晰、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的状况下,只需要作简朴的法律论证便可以

9、像自动售货机同样得出解决结论。但对于此外某些复杂、疑难案件来说,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技能便可以大显身手了。 法律论证是把实在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一种抽象的思想过程,可以用法律措施、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立、法律思维等多种名称来表述。解剖这一思想过程,我们可以把法律论证技能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一,法律解释措施。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既定的法律,当法官发既有两个以上也许的法律结论或者法律条款的意思含混不清时,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技能对所合用的法律加以解释。在人类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形成了某些比较成熟的解释措施,如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动态解释法、实用解释法等。尽管

10、只有将这些解释措施与其她法律论证工具和技能配合使用才干解决问题,但它们作为法律论证体系中的一种基本技能,是法官必须掌握的。 第二,法律推理措施。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过程的外在体现,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大前提)运用于具体案件(小前提)的基本框架。如果说法律解释所解决的只是拟定“大前提”的含义,法律推理则必须把解释过的大前提与证明过的小前提联系在一起,从而得出案件的结论。常常使用的法律推理措施涉及演绎推理方式、非演绎推理方式、反演绎推理方式、实质推理方式等,而每一种推理措施的应用都不只是形式逻辑的简朴推论,而是融其她多种法律论证措施于一体的多维的思维过程。 第三,法律思维方式。这种司法技能与前两种有

11、些交叉,但其侧重点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和一种职业看待,辨别法律领域中的思维方式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道德领域中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律的规范性、正义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性都是在法律思维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考虑的。 第四,法哲学理论(法学流派)的指引。或许这已经不是狭义的“司法技能”所能涵盖的,但是它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的决策有着主线影响。一种法官的法学理论倾向决定着她法律解释措施的选择,决定着她价值取向的判断,最后也决定着裁判成果。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如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等,都是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常常运用的理论,因此应当认真研习。此外,在特定的

12、案件中精确判断自己的法哲学倾向并系统运用此种理论(同步参照和借鉴其她有关理论),是法官作出客观、公允法律判断的理论保证。随着法律现象的复杂化和法学研究的繁华,新的法学理论流派不断浮现,原有的法学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一种高层次的法官应当及时学习和运用这些源自实践的理论,并将其用于指引实践。三、事实认定技能 法律解释与法律合用固然重要,但作为审判活动另一条坐标的事实认定也同样不可忽视。尽管两者之间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但如果在不能精确认定事实的状况下谈法律合用问题,则会被批评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两者中的任何一部分不对的,另一部分都将为“零”。因此,在司法技能中,案件事实认定技能是法官必备的

13、一项基本能力。 事实认定技能,也称“事实分析技能”,是法官发现、证成、重构案件事实的能力。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容,理论和实务界常常使用的比较典型的分析措施是PE三步分析法,即主体(Prts)、事件(Eens)、主张(Clim),也就是:什么人遇到了法律问题;什么事件导致了这些法律问题产生;这些人提出了什么主张。除此之外,法律事实分析措施尚有TP四步分析法(Things,Act,Persons,alace),即事件、行为、主体、地点;尚有PAPO四步分析法(Perons,Actions,Plcsandbcts),即主体、行为、地点、客体。不管何种分析法,其目的都是要把“事实”的内部秩序理顺,以便与背

14、面的法律分析相匹配。不同法官对事实的内容分析也许采用不同的模式,但其核心内容不会有太大差别。 在理解了事实的内容构成基本上,案件审理的下一种环节就是事实的发现、证明、筛选和重构。这个过程不仅合用于单项事实,并且合用于案件的整体事实。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完毕单项事实的认定过程,还要在单项事实之间通过推理和分析,最后形成案件的整体事实认定。 这一过程的完毕需要法官运用诸多具体的技能,其中最重要的涉及:第一,事实发现与证明技能,即运用证据的能力。有一种说法,即“案件中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这种说法突出强调了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无法成为裁判根据的(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除外)。因

15、此,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诸多技能已经被总结、升华为证据规则,形成了普遍采用的规范,也有某些是在非规范层面上为法官所使用的某些技能,如听证证人作证时如何察言观色,如何发现证据的破绽,如何调动双方当事人交叉质证的积极性,如何判断证据的有关限度等。 目前,有关证据方面的著述开始多起来,外国的译著也为我们学习证据能力提供了协助。美国出名证据法专家威格莫尔(Vigmore)、万斯廷(Westi)等发明了符合结识规律的缜密的证据理论和技能体系,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司法认知能力。在案件事实中特别是案件的基本领实或背景事实中,有一类是无需证据证明的事实,这就是司法认知

16、的内容。以往对司法认知的理解比较偏狭,觉得只有那些一加一等于二、星期二之后是星期三这样的“傻瓜事实”才是司法认知的范畴。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影响案件因素的多样化,司法认知的范畴在扩大,对法官作出司法认知的能力规定也更高了。例如,中国人口状况的事实对筹划生育行政案件中事实定性的影响,社会科学知识或理论在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国际形势(特别是经贸竞争力量对比)对认定和处置公司垄断活动的影响等,都需要运用法官的司法认知能力。一种法官如果不具有有关领域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司法认知这一规则便缺少生命力。 在实践中,当事人也也许提出某个需要司法认知的问题交由法官判断,或者法官自己发现

17、了某些事实之间缺少某个环节,或者对某项事实的认定浮现了证据缺口,这些都需要由司法认知的事实来弥补。如果法官有这样的自觉性和能力,便可以在案件事实认定的精确性方面增长一层保障。第三,心证能力。这一能力是法官作出事实判断的基本,是所有法官都必须完毕的一种过程。面对多种证据和对证据的质证,面对已经被证明的单项事实,法官必须在内心形成一种对证据判断的确信,从而转化为对事实的认定或不予认定。这种内心的确信就是自由心证。固然,法官心证的形成并不真正是“自由”的,由于它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除了既有的证据规则,法官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结识措施、个人人格等都也许对心证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 虽然心证的正误不易

18、判断,但人们总是要检查形成的心证与否令人信服,与否能说服法官自己,与否能说服当事人。如果达到这样的原则,则事实判断的对的性才有保障。四、案件审理技能(庭审技能) 庭审是司法机关特有的工作方式。也正是靠这种特有的工作方式,司法获得了其程序上的合法性。庭审质量的高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诉讼参与人和广大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因此,掌握庭审技能是对法官素质的一项基本规定。 庭审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有关的司法技能也十分丰富。总地说来,两个方面的工作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显得特别重要:一是法官要时刻检视自己对庭审目的的结识;二是按照庭审目的恰本地运用相应的技巧。 第一,对的结识庭审的目的。 有不少法

19、官会自信地觉得自己很清晰庭审的目的,但作为一项技能,这里规定每一种法官在开庭前对自己的结识作一次检查,重新予以确认、强化。这种看似“婆婆妈妈”的做法却可觉得庭审活动的效果提供主线保障,使庭审成为真正故意义的庭审。 一是提示自己确认开庭审理的一般目的和具体目的。庭审是一种动态过程,是在其她所有审理活动支撑下进行的一种具有外在展示性的活动。因此,庭审可以被称为整个动态审理活动的高潮阶段,也可以称为一场木偶剧。因此,“结识”的核心就是法官提示自己,庭审是为了把事实问题查个“水落石出”、把法律问题辩个“是非分明”。的指引思想。虽然争论的问题没有定论,通过庭审也要就所有存疑的问题获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展

20、开充足辩论。 二是开放心态下的两种追求。开庭之前和开庭过程中,法官必须有两方面思想准备:一方面是对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筹划但愿查清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查清;另一方面是法官必须时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注意捕获任何也许影响案件解决的细节,听取自己在案卷材料中未曾理解的内容,随时准备调查新的问题。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完全掌控案情,避免浮现纰漏。第二,按照庭审目的恰当运用审理技巧。 目的即已明确,技能便有了用武之地。否则,虽然操作技能再娴熟,也难免使庭审失去方向。可以说,庭审技能的运用是法官展示自信心、洞察力、控制力的机会。有关技能范畴很广,这里仅择其要者略作论述。 一是以庭审目的为指引准备庭审提纲。几乎

21、所有法官在开庭前都撰写庭审提纲,但紧扣庭审目的的庭审提纲和程序提示性的庭审提纲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应当明确,庭审提纲不只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法官还要以开放的心态,随时接纳新的事实。这样的提纲才干真正协助法官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孕育出司法的智慧。 二是控制庭审节奏。控制庭审节奏并不是简朴的“快时放慢、慢时加快”,而是规定法官根据庭审目的的实现状况和当事人的接受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事实上,控制的节奏体现着法官的内心判断形成过程。如果法官内心已经形成判断,庭审进度便不应太慢;而在问题尚未查清的状况下,虽然稍快一点也也许导致遗憾

22、。控制庭审节奏的另一种重要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反映。如果当事人没有从庭审过程中获得与法官基本相似或相似的感受,则表白庭审活动未被认同,纠纷难以真正解决,这样的庭审功能则只能说实现了一半。某些当事人对庭审活动的悲观评价事实上是对庭审的否认,更是对法官庭审技能的否认。 三是宁可法官自己少说话,也要让证据多说话。法官替证据说话乃庭审之大忌。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最大帮手。庭审中,法官要尽量多让证据“说话”,而不是由法官自己说话。如果证据能阐明十分,法官绝不能只让它阐明九分。法官应当通过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法律事实。这样做,可以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四是精神专注,及时反映。法官在整

23、个庭审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不放过任何一种细节。这不仅能体现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风貌,并且能协助法官掌握案件每一种细节,避免任何小的差错。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作笔记,记录自己的爱好点。 五是妥善解决法庭上发生的意外状况。例如当事人情绪激动而有出格举动,或者浮现证据埋伏等使用不合法诉讼技巧的状况等。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随机应变,冷静解决,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 最后要强调的是,庭审技能的运用必须遵从前面提到的庭审目的,要服务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详尽呈现、充足论理、精确判断。如果法官有其她任何顾忌或者个人的“小算盘”,庭审技能非但不能实现庭审目的,反而会成为非正义的帮凶。我们所研究的司法技能自身也不会乐意看到这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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