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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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一】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当。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标准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标准、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

2、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展支付。第三条 贷款施行方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理解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回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详细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

4、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

5、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那么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

6、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那么,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详细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当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当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那么,买

7、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当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当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当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归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归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生以

8、下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根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迫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当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

9、协议约定执行。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处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处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部分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假设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那么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展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

10、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展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当任何责任。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 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_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 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 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

11、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同意承受出卖人的提早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早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

12、限内接收房屋,假设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那么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早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

13、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展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当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当。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那么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延交房可以 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那么应书面提

14、出。买受人在承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构造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回绝承受房屋。否那么,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当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回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当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

15、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受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到达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当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1、假设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

16、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那么,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假设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当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当相应后果。第九条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

17、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效劳;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当。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展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展补偿。假设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展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构造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展装修施工或装修

18、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当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本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工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效劳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生效时终止。2物业管理效劳内容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

19、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e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装饰装修管理效劳;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 物业管理相关效劳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效劳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效劳支出应全部用于该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

20、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5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

21、效劳期内无偿使用。第十二条 其他一鉴于该工程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形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根底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1除买受人所购置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形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工程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工程政府施行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3买受

22、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施行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阻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开工并到达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详细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二该工程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当管理维护费用。三关于本工程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那么,对以上配套进展销售出租,售价

23、租金另行约定。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获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效劳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当。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

24、,并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那么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

25、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当。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按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获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处,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那么。买受人对房屋进展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异,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展部分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

26、任何异议。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根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消费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详细保修方法和保修期以消费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假设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消费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购置力

27、、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假设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当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十四乙方理解,工程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展优化

28、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 、 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工程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 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当。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29、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那么,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2出卖人对规划建立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许诺。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

30、,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十九在“常绿桃花”工程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工程内进展该工程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二十“常绿桃花”为出卖人商标。桃花不是出卖人商标十三条 工程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1、3、4、37公交车站点,间隔 常绿桃花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施行为准。3、小区北侧间隔 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间隔 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31、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xx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展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假设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当任何责任。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

32、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欣赏和使用,请遵守平安提示。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6、工程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7、工程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工程整体开发方案进展安排。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十四条

33、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十六条 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十七条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展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一样。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4、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二】合同双方当事人:_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络 :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人:_联络 :_邮政编码: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联络 :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 :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建

35、立根据出卖人以_方式获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处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号为_,施工答应证号为_。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根据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号_。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第_【幢

36、】【座】_【单元】【层】_号房。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_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4、_。第五

37、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根据进展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展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_;2_;3_;4_;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卖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38、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2、分期付款_。3、其他方式_。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_种方法处理:1、按逾期时

39、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_。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

40、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也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_;3_;4_;5_;6_;7_;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第九条交接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

41、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回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第十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_。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

42、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_。3、_。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1、_;2、_;3、_;4、_;5、_;假如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_;2、_;3、_。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

43、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也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第十四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置人承当。_。第十五条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2、该

44、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5、_;6、_。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处。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

45、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_ _份,_ _份。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_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_ 买受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签章 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于_ 签于_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 外墙:2、 内墙:3、 顶棚:4、 地面:5、 门窗:6、 厨房:7、 卫生间:8、 阳台:9、 电梯:10、 其他:商品房标准买卖合同【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 联络 :_邮政编码: _委托代理机构:_注册地址:_资质证书号:_营业执照注册号:_法定代理人:_ 联络 :_邮政编码:_买受人:_姓名:_国籍身份证护照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 :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_地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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