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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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文件的通知(云财教20125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

2、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包括: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 2.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所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的20确定。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现行政策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资助。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全部由省级承担。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学生

3、申请。1.学校将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2.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3.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填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就读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填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学校和各级资助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1.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汇总形成公示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4、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3. 每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在资助系统上进行核准。 第七条 助学金的拨付与发放。1. 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给受助学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国家助学金。2.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3. 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由财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助学金直接发放

5、到资助卡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申请办理,经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第八条 每月新增受资助学生时,学校和资助管理部门需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学生不再享受资助,则在资助系统内作减少处理,并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学校组织本校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参照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评议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6、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1. 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并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2. 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并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第三年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后两年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3. 未经教育、人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班)学生不予资助。4. 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凡是招收的此类学生不予资助。5.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

7、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6. 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7.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8. 不符合实习管理相关规定离校实习的学生,从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返回学校学习后重新开始资助。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

8、请表、公示情况、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拨付进度,在接到上级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相关学校或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每年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学生在校情况,课程开设、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9、受助学生公示情况,检查工作档案、资料,以及了解师生对资助工作的评价和反应,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重点加强对非全日制学生、大龄学生、无身份证学生、无户口学生、已流失学生、重复注册学生、虚假注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月一自查、一季一抽查、半年一清查、一年一审计”制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两所中等职业学校,每次下达国家助学金前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进行全面清点,每学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各地应将审计检查结果逐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

10、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逐步建立国家助学金清算制度。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开展资助育人评选活动、推出资助育人典型代表等主题宣传活动。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校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平性、安全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11、机关。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出现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要采取通报批评、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州(市)和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 调查表 4.

12、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 汇总表附件1: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年 学期)学校名称:学生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民族1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年级 修读专业 班级学制户籍地址 市 县(区) 乡(镇、街道办)户籍性质农村 县镇非农城市 农转城学生申请理由必 填(单选)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口(含县镇非农和农转城) 涉农专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他选 填(多选)低保 孤儿 烈士子女 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残疾学生 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受重大疾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 其他原因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班级

13、评议情况同意作为国家助学金对象班级意见班长签字: 年 月 日不同意作为国家助学金对象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根据校内公示结果,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元/学期。不同意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校长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同级资助部门公示结果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附件2: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

14、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

15、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

16、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附件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学校: 专业: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农村 县镇非农城市 农转城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个人特长孤 残是否单 亲是否烈士子女是否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区号)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

17、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民政部门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区号)注:1.此表用碳素笔如实填写,涂改无效。须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有效;注册后交学校存档,此表可复印使用。2.家庭成员指经济上共同生活和固定供养的人口,如非直系亲属,必须说明情况。12附件4: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户籍性质学制入学年月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联系方式备注注:1、户籍性质为“农村”、“县镇非农”、“农转城”和“城市”。 2、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单位为元,资助金额为1个学期的实际资助金额。 3、联系方式可以是学生本人的,也可以是学生家长的,但不得统一填写学校的联系方式。4、备注栏根据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类型填写,可填“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涉农”和“家庭经济困难”等。5、表内项目系国家系统数据项精简所得,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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