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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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在职探讨生 经济三班(2013秋季入学) 陈玲玲摘要: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须要。本文阐明白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全部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供应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整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

2、体现同等负担的原则。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地位和作用,依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运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

3、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由于没有肯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视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肯定的限制。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现行土地运用税采纳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明显过低,致使土地运用税的调整力度明显下降。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全部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阔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

4、较窄。免除房产税事实上是国家放弃了调整收入安排的一种手段。车船运用税强调对运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运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车船运用税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更是在50年头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运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当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

5、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运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运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二、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开征财产税的历史悠远,但在现代社会仍旧具有其它税系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财产课税是以社会财宝存量课税,能起到公允财宝的作用。财产课税具有干脆税的性质,税负较难转嫁,能起到调控作用。财产课税多是常常性税收,是政府一项常常性收入,财产课税在很多国家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三、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6、经济要求的改革。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更,严峻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运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的弊端已经渐渐显露。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主体税种不突出,税种既有重叠又有缺位。一是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并存。如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1986)年开征,也有对涉及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产税。而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开征;二是不动产的主体税种不突出。对不动产流转环节课税的税种,其与一般的经营课税相同。不动产占有税类的税种,它们是对城市不动产征收的,不仅设置税率较低,而且都具有很

7、大的免税范围(如对居民住宅不征税),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152左右。2我国现行财产税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所运用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其运用的土地则执行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土地运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运用费土地运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内、外两套税(费)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和计税(费)依据方面均有所不同,造成税负不公,也有违世贸组织一视同仁、国民待遇的原则。3计税依据多种多样,但经济效率水平较

8、低,课征方法不合理。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峻的问题。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纳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依据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计税依据造成了较大税收差距。不动产由于采纳历史成本计税造成与市场价值脱节,产生了税收有失公允和效率的结果。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运用税采纳从量计征使得该税的弹性几乎将为零。4税收实惠政策过宽过滥,不利于企业的公允竞争。我国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当中,因此,税收实惠政策显得比较困难。比较各种全部制的税负,可以说是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私营、私营重于外资。据调查,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外资企

9、业的两倍左右,而其他全部制企业的税负也比国有企业低。5地租、税收、政府收费安排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不动产租税费概念混杂,相互错位,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以税代租、以费代租、以费挤税、诸税费交叉的局面。这导致了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土地运用效率偏低、耕地爱护力度不够。房地产在开发、销售过程中课征的税就多达8种,更有80150种的收费,特殊是一次性以土地出让等形式收取的4070年的土地运用费。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运用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负偏低。不动产流通环节税费名目繁多既影响税收的肃穆性和规范性,滋生了乱收费的不良之风,又使税收宏观调控功能遭遇极大的限制。6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财

10、产税没有起到调整作用。在收入层面,个人所得税调整贫富。在消费层面,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调整贫富。但在财产保有层面,这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却没有实施税收调整。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税收始终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四、改革我国财产税制度的设想随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提上日程,经济体制改革的渐渐深化,财产税改革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重构财产税体系的详细设想如下:1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目标。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财政功能、调整功能,必需建立起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协作、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

11、。在这个体系内,既包含对财产转让的课税,更包含对财产持有的课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假如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假如是遗赠,应课征遗产(赠与)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和车船税。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2新的财产课税体系。依据上述的总体设想,应当系统改选现行财产课税体系。第一,在财产交易环节,取消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合并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代之以新的企业所得税、保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交易的课税。其次,在保有环节

12、,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合并车船运用税和车船运用牌照税,代之以新的车船税;开征遗产(赠与)税。3将地租和政府收费转化为物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全部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及个人运用。按现行的做法,单位和个人兴建房产等不动产应当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支付相当于4070年(居住用地70年)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运用证。此种政策的实际执行,也就迫使购房者要以支付购房款的形式,向本届政府交4

13、070年的租金,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很多老百姓买不起房。要变更这种状况,有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将本届政府一次性收取数十年的土地租金全部或大部分改为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的物业税,同时要严格限制本届政府对土地的各种一次性收费。将土地租金(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转化为税,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将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实行收取土地出让金,还可以实行收取物业税的方式。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转化为以后按年收取的物业税值得仔细探讨。新的物业税将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它的收入比重相当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年金(现行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或全部的四十到七非常之一)之和的比重。当然物业税设计的很多细微环节问题还须要进一步探讨,只有在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上,物业税的实施才是有效的。参考文献:1. 黄国龙 从财产税制的功能谈我国财产税制的完善 华南师范高校学报 2008年8月2. 王炳文 关于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设想 甘肃经济日报 2009年11月25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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