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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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13年6月疾病简介v狂犬病(Rabies)又称疯狗病,是由弹状病毒科的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乙类传染病。人一旦发病,没有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几乎100%死亡。暴露后处置是暴露后预防狂犬病的唯一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及时、科学和彻底的暴露后预防处置能够避免狂犬病的发生。暴露后处置流程 v接诊人员应首先详细询问就诊者的受伤情况,对其暴露程度进行准确的分级,在此基础上确定应采取的预防处置措施及实施步骤。一般情况下,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置流程应如下:(*疫苗注射应当在伤口处理和注射完被动免疫苗注射应当在伤口处理

2、和注射完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疫制剂后进行)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vWHO和我国均按照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v1.I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v(1)接触或喂养动物 v(2)完好的皮肤被舔 v2.II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v(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v(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v首先用肉眼仔细观察暴露处皮肤有无破损;v当肉眼难以判断时,可用酒精擦拭暴露处,如有疼痛感,则表明伤及真皮层,皮肤存在破损(此法仅适于致伤当时测试用);v3.III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v(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v“贯穿性”表示至少已伤及真皮层和血管,临床表现为肉眼可见出血。

3、v(2)破损皮肤被舔 v应注意皮肤皲裂、抓挠等各种原因导致的微小皮肤破损。v(3)开放性伤口、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v常见情况有与家养动物亲吻、小孩大便时肛门被舔及其它粘膜被动物唾液、血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处置原则v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v1.I级暴露 v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v“病史”特指“接触史”。如能确认与动物接触过程中皮肤完好、接触方式没有感染危险,则不需要进行处置。“接触史”不能确认时,建议参照下述级暴露进行处置。v2.II级暴露 v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v无明确伤口者可在患者指认的可疑部位进行局部消毒处理。v级暴露者

4、免疫功能低下,或级暴露位于头面部者,且致伤动物高度怀疑为疯动物时,建议参照III级暴露处置。v3.III级暴露 v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二、处置程序 v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的措施包括伤口处理、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一)伤口处理 v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对于预防狂犬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水流冲洗的机械力量能有助于减少伤口的病毒残留量;更重要的是狂犬病病毒对脂溶剂(肥皂水、氯仿、丙酮等)、75%酒精、碘制剂以及季胺类化合物较为敏感。因此,彻底冲洗伤口和消毒可大大降低暴露者感染的风险。v无论暴露者是否自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员按照

5、下述步骤规范处理:v1.彻底冲洗 v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具体操作为:v(1)首先使用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自来水)冲伤口;v(2)用20%的肥皂水或其它弱碱性清洁剂清洗伤口;v(3)重复第(1)、(2)步至少15分钟;v(4)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然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v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v20%肥皂水配制:20g肥皂加蒸馏水或自来水至100ml。无法配制时也可用普通肥皂直接清洗伤口,但要避免共用肥皂引起交叉污染。v2.消毒处理 v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

6、%酒精涂擦伤口。v如果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清除创口内碎烂的组织,之后再进行消毒处理。v如清洗或消毒时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v3.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v(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v伤口缝合不便于引流,且有可能将病毒引入伤口深部,导致狂犬病病毒感染的风险增大。v(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v伤口较大时为避免继发感染,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如果

7、必需,缝合也应是松散和稀疏的,以便于继续引流。v如果就诊时伤口已缝合,原则上不主张拆除。若缝合前未浸润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仍应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应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以控制其它病原微生物感染。v4.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v(1)眼部 v眼部周围皮肤的伤口处理同其他部位,无特殊要求,处理时注意保护眼睛,不能污染眼内,尤其是用流水冲洗时避免液体流入眼内。v波及眼内伤口处理时要求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v(2)口腔 v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生协助下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冲洗时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同时也避免扩

8、大污染范围。消毒剂可用低浓度酒精、碘伏、安尔碘等。高浓度酒精、碘酒对粘膜损伤大,尽量避免使用。v(3)外生殖器粘膜 v外生殖器粘膜部暴露时的伤口冲洗方法同皮肤,应注意冲洗方向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消毒剂最好采用碘伏,浓度即可。v(4)肛门部粘膜 v肛门部位粘膜暴露时的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意冲洗时应方向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消毒剂最好采用碘伏,浓度1-2均可。v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v(二)疫苗接种 v1.狂犬病疫苗的接种 v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v2.应用人群 v、级暴露者,及需接种疫苗的级

9、暴露者。v狂犬病几乎是100%致死性疾病,因此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婴儿、儿童、老年人或同时患有的其他疾病,并不成为接种疫苗的禁忌症,无论伤人动物是否为狂犬病动物,均应尽早接种狂犬病疫苗。v3.接种程序 v(1)接种针次 v于第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接种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v接种狂犬病疫苗必须按时完成全程免疫,如未能全程接种,不能保证足够的抗狂犬病免疫效果,预防狂犬病效果得不到保证。医务人员应将其重要性告知就诊者。v(2)接种剂量 v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v(3)接种时间 v一般情况下暴露后预防必须严格按照“0、3、7、14、28

10、天”的程序进行接种。v0、3和7天针次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所以接种时间必须严格执行。v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14和28天针次适当延迟或提前也可接受,后续针次仍按原免疫程序接种。v4.注射部位 v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v如6岁以下婴幼儿上臂三角肌发育尚不完全、无法注射疫苗时,可选择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图1)。v由于臀部脂肪较厚,狂犬病疫苗的吸收情况难以预测,因此禁止臀部注射。5疫苗接种注意事项(1)填 知情同意书。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二十九条 (2)检 检查疫苗温度记录、疫苗有效期、疫苗瓶(如有破裂、标签不清或失效者、疫苗复溶后出现浑浊等外观异常者均不得使用

11、)及应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三部(2010年版)114页(注意事项)(3)时间 三级暴露,最后一支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后观察30分钟,如无反应即可在不同部位接种第一支狂犬病疫苗。v5疫苗接种注意事项 v(4)禁忌症 v由于狂犬病几乎是100%致死性疾病,所以暴露后疫苗接种无禁忌症。v过量饮酒、饮浓茶或咖啡、食用刺激性食物和剧烈运动或重体力劳动可能会影响疫苗免疫应答,也可能引起疫苗注射反应,所以接种疫苗期间要尽可能避免上述行为。在此期间,还应尽量避免使用皮质醇类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疟药。v(5)疫苗接种反应 v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需做特殊处理。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

12、当及时就诊。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v(6)全程疫苗接种尽量使用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疫苗,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合格疫苗也可接受。因需冷链系统保存,不建议由就诊者携带疫苗至异地注射。v(7)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v(8)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v(三)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v1.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v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

13、际单位(20IU/kg)计算。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v2.应用人群 v(1)级暴露者;v(2)免疫功能低下者的级暴露者;v(3)级暴露但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者、且致伤动物高度怀疑为疯动物时,建议使用被动免疫制剂;v5.注射方法和要求 v(1)注射部位 v 浸润注射到各伤口周围。v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进行浸润注射。v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肌肉注射)。v 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推荐注射部位:v暴露部位位于头

14、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v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疫苗接种于对侧。v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v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v(3)注意事项 v 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尽早实施。暴露后不管是否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均应尽早接种狂犬病疫苗。暴露后7天内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仍有意义,接种首针疫苗超过7天后则不主张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注意不要把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被动免疫制剂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防止两者发生抗原抗体中和反应,导致免疫效果受到影响。v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可与麻醉剂联用

15、。v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v(四)再次暴露后处置 v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v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v再次暴露后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v(1)再次暴露发生在首针疫苗接种后7天内,

16、v 上次暴露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对再次暴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 上次暴露已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不需再次暴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2)如再次暴露发生在首针疫苗接种7天以后至3年内,不需再次注射被动免疫制剂。v(3)如再次暴露发生在首针疫苗接种3年后,应按照首次暴露处置。v(五)特殊人群的暴露后处置 v1.HIV/AIDS v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HIV/AIDS)由于存在免疫系统受损,接种疫苗后很难产生有效的体液和细胞免疫反应。因此该类人群的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更为重要。免疫受损病人发生II级暴露时,除接受上述全部暴露后处置外,有条件者应在疫苗接种后监测其抗体应答

17、。v2.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如肝硬化、活动性结核病、肿瘤患者,以及使用免疫抑制剂、使用抗疟疾药物等免疫功能下降者,接种疫苗后可能无法刺激机体免疫系统产生足够的抗体。该类人群II级暴露时应考虑注射被动免疫制剂,疫苗接种是否需要强化免疫或首针剂量加倍参见产品说明书。v(六)其它处置措施 v除卫生部印发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规范(试行)中提及的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注射被动免疫制剂这三种处置措施外,还有研究者建议使用干扰素和白细胞介素等进行暴露后处置,其处置效果尚未经证实,故暂不推荐。v四、不良反应处理 v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处理。暴露前免疫 v暴露前免疫:是指未被动物致伤或未接触狂犬病病毒前进行狂犬

18、病疫苗的预防性接种。v一、适用人群 v所有人群均可进行暴露前预防接种,以下人群应优先考虑:v和犬猫等动物接触机会较多的人员,以及狂犬病诊疗、研究人员、疫苗生产者、狂犬病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护理狂犬病病人的医务人员。v前往狂犬病高发地区工作或旅游者,及高发地区的儿童。v二、暴露前免疫的程序 v(一)基础免疫 v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次狂犬病疫苗(儿童用量相同)。v(二)强化免疫 v存在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可在体内长期维持狂犬病中和抗体保护水平。v三、暴露前免疫疫苗使用禁忌症 v(一)对该种狂犬病疫苗过敏者禁用;v(二)严重免疫缺陷的病人禁用。v(三)对妊娠妇女、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考虑推迟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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