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上传人:s****a 文档编号:202172648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2.3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及征收标准征收局宁佐平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 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 的,责令中止妊娠。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 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

2、准征收 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 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 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 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 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二个孩子仍 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08月02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前生育二孩

3、)2、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计外二孩)3、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计外多孩、未婚生育)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财规 2000 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 湘财综2000 5号正 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 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

4、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计划外生育费。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 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 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符合规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点五倍 以上二倍以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超生二个以上孩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计划 外

5、生育费。非婚生育孩子的,按超生处理。非法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本条 规定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社会抚养费”:1、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符合年龄及间隔但无证生育二孩)。2、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政策,未到年龄或间隔,提前生育二孩)。3、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计外二孩:国家干部及企事业职工)。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计外二孩: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5、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计

6、外二孩:城镇无业居民)。6、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计外二孩:农村居民)。7、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计外三孩)。8、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生育计外二个孩子)。9、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款。(非婚生育、非法收养)。三、2003年01月01日至2007年09月28日: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5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第四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

7、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 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 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 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 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三) 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01月01日至2007年09月28日:征收“社会抚养费”: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8、条例第43条1款1项(符合政策、无证再生育子女)。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1款2项(符合政策、提前再生育子女)。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1款3项(违法多生育子女)。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2款(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四、2007年9月29日至:1、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取消生育间隔要求。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 十征收。征收社

9、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 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 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 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 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 本乡(镇)

10、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 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2007年9月29日至今:征收“社会抚养费”: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1款1项(符合政策、无证再生育子女)。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11、生育条例第42条1款2项(违法多生育子女、重婚或与配偶 之外生育)。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2款1项(非婚生育、非法收养)。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两非”性别选择;谎报婴儿死亡;遗弃、 买卖、残害婴幼儿)。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及征收标准征收局宁佐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 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亦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 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因此明确的标准就只有依据湖南省人

12、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 实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更明确具体。征收标准具体地讲,包括计 征标准、征收标准确定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一)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 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 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 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 收入计征;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

13、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 均工资计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区别。省计生委对条例应用解释十九条条例和条例修改决定 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 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 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 会保障待遇

14、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 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 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的,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二)征收标准。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 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 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 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 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 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

15、时报告超过一年不 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 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 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 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 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 标准征收。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 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 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 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 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 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 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 差额部分。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 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 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 会抚养费不予退还。(本资料仅供参考,如有遗漏或错误请自行修正并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