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稿件-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郑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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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稿件 姓名:郑伟龙 单位:宜川县人民法院职务:代理审判员电话:462531 3月2日 曹小金交通肇事案(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宜刑初字第0040号判决书2、案由: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小金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9月日(二)、一审状况 1、一审控辩主张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月日5时许,被告人曹小金驾驶豫H516(豫挂H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河南焦作市向宁夏银川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201省道146M+40处时,因操

2、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豫HC516(豫挂H98)号重型半牵引车乘车人朱有枪经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曹小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判处。被告人曹小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2、一审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月日5时许,被告人曹小金驾驶豫HC50(豫挂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河南焦作市向宁夏银川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01省道16KM+48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豫HC50(豫挂H2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朱有枪经

3、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宜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指令宜川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勘察,在事故现场抓获被告人曹小金,被告人曹小金随后被带至宜川县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5月日作出宜公交认字()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小金与被害人朱有枪家属、被害人李海忠达到补偿合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朱有枪家属及被害人李海忠的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宜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5

4、月7日6时0分接到群众报案,后指令宜川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地点在20省道146KM80处,肇事车辆为豫HC560(豫挂HE2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驾驶人曹小金在事故现场。(3)、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曹小金,男,出生于962年月1日。()、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宜公交认字()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朱有枪户籍证明、尸体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查报告及户籍注销证明证明,5月7日5时许,曹小金驾驶豫HC50(豫挂E2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201省道146K+4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乘车人朱有

5、枪经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5)、被告人曹小金的供述证明,她开着一辆半挂车(豫HC5160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了,她手机当时丢了,不懂得出事时间,出事地点是在秋林下高速后上山再下山的半路上,具体不懂得什么地方。当时车上有三个人,她开着车,跟车的朱有枪在副驾驶坐着,另一种司机(李海忠)在卧铺上。她们是从河南往银川走,车上拉有瓷砖吨,矿泉水30吨多一点。在没下秋林高速时,她听见李海忠说把刹车调了一下,车下高速时李海忠给她说山路不好开,让她开上。出事时,车没刹车了(她同步给乘车的人说没刹车了),车越跑越快,

6、就翻了。()、证人李海忠的证言证明,当时车上(豫H5160号半挂车)有三个人,她在卧铺上,开车的叫曹小金,另一种(朱有枪)在副驾驶坐着。车是从河南焦作往银川走,拉着苏打水和瓷砖。一开始是她开着车,她在高速路上开着时感觉刹车不行,半途调了一下,下了秋林高速她让曹小金开上,在出事之前,她听见曹小金说没刹车了,她就醒了,车就顺着下坡越跑越快,就侧翻了,当时车速有50码左右。 ()、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解书、补偿合同书及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小金与被害人朱有枪家属、被害人李海忠达到补偿合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朱有枪家属及被害人李海忠的谅解。上述各个证据互相印证、互相关联,足以

7、定案。 、一审判案理由本院觉得,被告人曹小金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所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小金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曹小金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惩罚,依法可合用缓刑。 4、一审定案结论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布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三)、解说 交通肇

8、事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曹小金违背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惩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惩罚。本案在案发后,被告人曹小金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惩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了补

9、偿,化解纠纷,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体现,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根据被告人的一贯体现,结合被告人在案发后的积极体现和认罪态度,被告人的行为虽导致一人死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被判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悔罪体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合用缓刑。 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宜刑初字第0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小金,男,9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汉族,高中文化限度,河南省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板桥村村民,住该村03号。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

10、刑诉()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卓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小金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7日5时许,被告人曹小金驾驶豫516(豫挂HE2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河南焦作市向宁夏银川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21省道146KM+48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豫H516(豫挂E298)号重型半牵引车乘车人朱有枪经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

11、责任。公诉机关觉得被告人曹小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判处。被告人曹小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5月7日5时许,被告人曹小金驾驶豫HC510(豫挂HE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河南焦作市向宁夏银川市方向行驶途中,行至01省道16K+48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豫HC5160(豫挂H2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朱有枪经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宜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指令宜川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勘察,在事故现场抓获被告人曹小金,被告人曹小金随

12、后被带至宜川县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5月日作出宜公交认字()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小金与被害人朱有枪家属、被害人李海忠达到补偿合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朱有枪家属及被害人李海忠的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宜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5月7日6时0分接到群众报案,后指令宜川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勘察。2、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地点在201省道4M480M处,肇事车辆为豫5160(豫挂HE298

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驾驶人曹小金在事故现场。3、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曹小金,男,出生于1962年月6日。、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宜公交认字()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朱有枪户籍证明、尸体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查报告及户籍注销证明证明,月7日5时许,曹小金驾驶豫HC160(豫挂H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1省道16KM+48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导致乘车人朱有枪经急救无效死亡,驾车人曹小金受伤、乘车人李海忠受伤及车辆部件和所载货品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曹小金负本起事故的所有责任。、被告人曹小金的供述证明,她开着一辆半挂车(豫H16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了,她手机当时丢了,不懂得

14、出事时间,出事地点是在秋林下高速后上山再下山的半路上,具体不懂得什么地方。当时车上有三个人,她开着车,跟车的朱有枪在副驾驶坐着,另一种司机(李海忠)在卧铺上。她们是从河南往银川走,车上拉有瓷砖7吨,矿泉水30吨多一点。在没下秋林高速时,她听见李海忠说把刹车调了一下,车下高速时李海忠给她说山路不好开,让她开上。出事时,车没刹车了(她同步给乘车的人说没刹车了),车越跑越快,就翻了。6、证人李海忠的证言证明,当时车上(豫HC160号半挂车)有三个人,她在卧铺上,开车的叫曹小金,另一种(朱有枪)在副驾驶坐着。车是从河南焦作往银川走,拉着苏打水和瓷砖。一开始是她开着车,她在高速路上开着时感觉刹车不行,半

15、途调了一下,下了秋林高速她让曹小金开上,在出事之前,她听见曹小金说没刹车了,她就醒了,车就顺着下坡越跑越快,就侧翻了,当时车速有5码左右。7、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解书、补偿合同书及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小金与被害人朱有枪家属、被害人李海忠达到补偿合同,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朱有枪家属及被害人李海忠的谅解。上述各个证据互相印证、互相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觉得,被告人曹小金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所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小金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曹小金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惩罚,依法可合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小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布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拟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郑伟 龙 九月九日书 记 员:袁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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