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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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年6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年7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年8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80元0。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年01月,刘保

2、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年9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年0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年0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年04

3、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年04月以前还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

4、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年0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年0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评析意见】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

5、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

6、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5、必须合法。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以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应当宣告无效。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因附条件而使法律行为全体内容陷于矛盾的条件,谓之矛盾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是用以限定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发生或不发生的,属于当事人效果意思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自相矛盾。因此,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果相互矛盾,应认为行为人的效果意思有矛盾,可以解

7、释为该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不具有真正的效果意思,因而该法律行为无效。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样,都是为了控制未来的风险而采取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做法。所附的条件和期限实际上都是对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约定。期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它与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由于它是一种附款,也就是说,期限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原

8、则上应当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至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如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等,不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称的期限;第二,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如果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有的期限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有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期限和条件一样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一样,都能够直接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条件与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来的事实是否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

9、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是当事人所不可预知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能够为当事人预知,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需在法律行为中附期限,而不必附条件。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即以原告的儿子留学回国作为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若原告儿子未回国,则解除条件不成就,被告可继续租住;若原告儿子留学归来,则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合同终止效力。当然,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时,应给予其宽限期。而在案例二中,笔者认为原被告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为附期限合同

10、。从案情来看,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年910月底还清。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年0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因王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

11、个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年4月以前还款。然而,从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所以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的合同。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年04月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但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

12、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年0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年0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200年0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年0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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