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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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食品平安法律法规1、食品平安法其次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效劳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须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供应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须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夫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须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和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视管理,具体管理

2、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其次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确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效劳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效劳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其次十一条食品生

3、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更,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刻接受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刻停顿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须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视检查;发觉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刻订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平安,加强食品生产监管,标准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食品平安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允、公正、便民原那么。 其次章 程序 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

5、品平安法律法规和本方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遵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干净,并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

6、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和干脆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穿插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平安的培训、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和安康档案等安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

7、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赞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四周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平安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

8、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对申请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确定书。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确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展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遵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展,企业应予以协作。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确定,

9、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确定书,并于作出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确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确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行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缘由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需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须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刚好遵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

10、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d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遵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展检验,并精确、刚好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依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制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遵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局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制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制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

11、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遵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遵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依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确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要接着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接着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其次

12、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居处、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四周环境发生变更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更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遵照本方法的规定组织进展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十一条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和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13、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平安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更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其次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撤消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行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四条 企业申

14、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五章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居处、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记载承受监视检查的根本状况。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第四十四条企

15、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当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行抗力等缘由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别的,应当刚好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刚好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属于质量标记,以“质量平安”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

16、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记。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需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记。没有QS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四十八条 企业运用QS标记,说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平安的根本要求。加印贴QS标记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运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平安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依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运用QS标记时,可依据须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记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依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状况,刚好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确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状况向社会公告。 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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