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2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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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2300字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本文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侦查人员就执行职务时就案件的发生经过以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出庭作证这两种情况。该制度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具有侦查权力且执行侦查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法庭如实陈述就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或侦查活动的有关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询问,以据此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了解案件事实的事后性。第二,作证的公务性和经验性。第三,内容的程序侧重性。第四,追诉犯罪的倾向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的内

2、涵和外延的规定模糊,这一概念的模糊导致侦查人员是否属于证人这一范畴存在较大分歧。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更是成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罗列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毋庸置疑该规定推动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存问题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在我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梳理该制度的现存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和推进。(一)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的制约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我国的审判实践为出发点,书面审理仍是法官判案的主要形式,法庭认可询问笔录、书面证言的效力,这为证人包括身兼侦查身份的侦查人员不出庭

3、作证提供了合理正当的理由,此外,为了应付诉讼爆炸;,法官一般也不会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的对抗变得形式化,毕业收集整理侦查人员是否出庭已经变得无关紧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更加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二)刑事证据理论的分歧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学界存有不同的看法,反对者认为,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前了解案情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侦查人员是在侦查过程中才了解到有关案件的情形,具有可替代性。如果允许侦查人员出作证,会造成诉讼上的混乱,因为把不同职能集中到一人身上即自究其证;,就会妨碍案件客观真实。支持者认为,侦查人员虽然可以在侦查过程中替换,但是当就具体的案件中发

4、现的事实及具体的侦查行为是特定的,是不可替代的,其证言须质证后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必担心他是否为自我证明。本文认为,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不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的工作便暂告一段落,侦查人员依职权不再负责起诉和审判工作。此外,在法律中,证人在符合如下情况可不出庭作证: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2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侦查人员当然不在上列范围之类,不能因侦查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而排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适格性。(三)思想观念的限制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思想背景下,贱讼;厌讼;耻讼;的思想根深蒂固-出庭不光彩的心理思想对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此外,

5、我国官本位的思想十分浓厚,中国当下也缺乏明确的限制公权的制度约束。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成为被质询的对象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的制约,刑事证据理论的分歧,侦查人员思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对此本文将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建议。(一)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只要刑事诉讼模式不从根本上转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形同死灰,无法真正的得以建立。审判机关缺乏必要的权威性是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中存在的最大弊端,司法关系链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设置以及相互的链接并不合理。

6、试图在消除弊端的同时并确立符合现代诉讼观念的诉讼模式,必须改变公检法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模式,确立法院独立审判并最终裁判的权威地位,真正实现从卷宗主义;向审判中心;的转变。(二)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理论上,刑事证据理论对于侦查人员是否在证人范畴之内、是否应该出庭作证仍然存在争议,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对此,法律可以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将出庭作证做为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凡满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侦查人员不得推诿,必须出庭作证。(三)转变侦查人员的观念侦查人员更新传统的社会观念,才能使侦查人员自愿作证、积极作证。要达到此目标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消除特权主义思想,应对自己的身份进行重新的定位,培养权利本位的诉讼理念,认识到出庭作证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还应该提升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储备法律知识、提高表达能力及应诉能力。四、结语完善和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容小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只是法庭调查的其中一个环节,只是离案件真相又进一步的阶梯,即使在未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解决了所有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只要不根除官本思想树立法官的权威,不更替以卷宗主义;为本位的审判模式,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变现存的法律环境,零缺点制度的存在只是法律众多条条框框的又一点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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