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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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操作方案通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社保经办机构、局内各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我县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

2、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工作。按财库【2011】171号、财社【2012】3号文件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将社保专户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二、明确社保专户管理的职责划分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局社保股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局社保股提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1 / 4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

3、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局社保股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记账,并按月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要切实加强社保基金转存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1、各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局社保股报送次月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家债券的用款计划。2、财政局社保股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审核、编制各社保经办机构次月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家债券数量和期限的月度计划,于每月30前提交财政局国库部门。3、财政局国库部门按用款计划对续存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予存单到期日的

4、当天办妥转存手续,新增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按用款计划及时办理。每家社保专户开户银行原则上只能指定一个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基金转存业务。对到期定期存款未提出转存计划的,财政局国库部门在存单到期日的第二天按存单面额及产生的利息将资金直接转入社保专户。4、财政局国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款凭证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并在办理好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家债券手续后及时将相关凭证复印交社保股及社保经办机构记账。每季度国库部门会同财政监督局、社保股对定期存单和购买的国家债券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局领导,并留档备查。四、清理、整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

5、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在2012年12月前撤销社保补助资金专户,对符合本规定的社保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五、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签字盖章

6、的次用款申请及支出明细清单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支出户。(二)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签字盖章的用款申请及支出明细清单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5日前办理好基金拨付手续。1、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直接结算。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医药费用补偿表,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账户。2、对非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补偿支出由基金支出户结算,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支出户。(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次用款申请及支出明细清单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支出户。(四)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周转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各项基金实际情况和暂存1个月的正常支付核定。支出户周转金不得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五)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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