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后续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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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 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管工作,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是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证件的核发部门。同时负责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具体监管以下 事项:(一)全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等进行许可证信息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法定

2、代表人变更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出入境中介 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承担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年度审验工作;(二)监督管理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承担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三)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 行查处;(四)组织起草有关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五)组织管理本地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其他量化考评工作;(六)负责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维稳、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七)负责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管依据(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三、监督工作形式(一)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对各国出入境政策进行通报、预警;宣传贯彻新发布的法律、 法规和上级相关会议精神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培训或座谈工作会议,按地区或全省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参会。(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主要包括:有无不履行中介服务协议书,欺骗服务对象的行为;有无违规 设立分支机构,以承包或转包的形式开展中介活动的行为;有无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中介活动 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有无经营未经公安机关确认国家(地区)

4、的移民业务,包括利用各种渠道宣传的行为;有无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的其他行 为。(三)约谈负责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 件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四)检查自查报告。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超范围经营、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 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五)违法经营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开展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依法查 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

5、许可,擅自从事因私出入境 中介相关项目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侦查。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中介机构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 有二级中介机构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中介机构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 当加强抽查。(二)重点抽查内容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出入境中介服务责任情况;3、住所和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保

6、证出入境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5、消费者申诉及举报和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核查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出入境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三)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五、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1、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 期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2、因私出入境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因私

7、出入境中介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 好记录;在每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4、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二)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黑名单”制度1、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

8、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因私出入境中介行 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业务的;(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活动的;(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4)转借、出租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证件的;(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的;(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2、对拟列入“因私出入境中介黑名单”的经营者,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3、对纳入“因私出入境中介黑名单”的经营者

9、,由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者名称、行 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4、对纳入“因私出入境中介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六、协同监管机制(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

10、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 实后续监管职责。(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有关企业未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 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七、救济处理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八、保障措施全省各级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 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 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因私出入境中介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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