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司车辆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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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 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 大连公司 蒋红由 2015年06月30日1/232/341案情简介23一审情况4目 录上诉情况案件经验分享2/233/34案情简介13/23 原告魏克安系大连万科溪之谷柳林园23号2单元11层2号楼业主,于2013年10月28日买下溪之谷【D169号】地下停车场169-84号地下车位,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地下车位服务管理费。2014年7月24日,原告向物业报事称其出门旅游期间,将其宝马325CI敞篷跑车停放地下停车场169-84号地下车位,期间(约一个月),因车库较潮导致车顶软篷长毛,车身车漆起泡,遥控门锁失效等一系列问题,原告以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通风、安全巡视

2、、日常清洁、设施维护等相关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与地产公司进行赔偿。4/34案情简介12014年年9月月22日日(2015年年1月月9日)日)2015年年3月月2日日2016年年6月月24日日当事人原告:魏克安(大连万科溪之谷柳林园23号2单元11层2号楼业主)第一被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大连万科城置业有限公司4/23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原告上诉,收到上诉状2015年年6月月2日日5/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车辆损失1664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车辆管理费1000元;3、请

3、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补助费1860元,共计:16934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根据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向第一被告以每月40元标准缴纳地下车位车位管理费,而第一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通风义务致使地下车库潮湿,导致原告车辆车顶软篷长毛,车身车漆起泡,遥控门锁失效等一系列损失,两被告应予以赔偿;2、受损车辆停放于4S店,每天管理费50元,两被告应予以赔偿;3、受损车辆系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出门办事所用,由于车辆受损使原告需打车出门,要求两被告赔偿打车费用作为交通补助费。5/236/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及证明内容证

4、据名称证明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证明第一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通风义务地下车位交款发票证明原告已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估价单证明车辆受损部件及金额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明证明受损车辆受第一被告与车主委托停放于该公司,并收取50元/天的管理费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受损车辆产权人为原告妻子车辆受损彩色照片26张证明车辆受潮致损6/237/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及证明内容证据名称(补充证据)证明内容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发票科目为“室内机动车管理服务费”,证明第一被告提供的服务为

5、室内机动车的管理与服务,双方为保管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95518接报案登记表登记表上所写“辽C5W991停放在车库,因潮湿车漆起泡、遥控锁失效、软蓬长毛”,证明受损车辆系原告车库受潮导致,且原告已承认短信截图照片证明第一被告对受损车辆的保险报案已受理对话录音材料、光盘(原告魏克安与物业员工高冰电话录音)证明第一被告已承认其未履行通风义务7/238/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1、大连万科溪之谷四期地下车库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大连万科溪之谷四期地下车库已按要求配备一个送风机、两个排风机与若干通风口,用于送入新鲜空气与稀释地下车库

6、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在发生火灾时排出烟气用于送入新鲜空气与稀释地下车库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在发生火灾时排出烟气,以利车库内人员的疏散,通风系统设计符合其功能定位,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

7、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6.3.3汽车库内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规定。证据-竣工验收备案8/239/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2、第一被告已按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完全、恰当地履行相关义务 物业已严格按约定履行公共照明、通风、安全巡视、日常清洁和设施的维护义务。原告所称“未通风导致地下车库受潮问题”,并不符合事实。大连万科溪之谷四期地下车库通风系统的设计本身完全符合停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其其作用在于促进空气流通,而非除湿去潮,地下车库潮湿与否

8、取决于自然气候与天气情作用在于促进空气流通,而非除湿去潮,地下车库潮湿与否取决于自然气候与天气情况,而与通风系统无关,原告所称地下车库潮湿是因为物业公司疏忽管理未通风所致,况,而与通风系统无关,原告所称地下车库潮湿是因为物业公司疏忽管理未通风所致,而最终导致其车辆受损,其因果关系并不成立而最终导致其车辆受损,其因果关系并不成立,原告所述事实不准确 地下车库通风系统的开关与季节、气候、天气等自然因素紧密相关,因应实际情况而定,通风系统并不建议长开,一般情况下,夏季阴雨潮湿天气并不建议打开通风系统,以避免外界湿气流入地下车库,因此原告所称未通风导致地下车库受潮这一陈述并不科学 大连地处黄渤海沿岸,

9、气候潮湿,夏季雨雾增多,湿度尤其大,根据大连市气象局官方微博记载,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即车辆停放于地下车库期间),大连市雨雾天气明显增多,空气相对湿度集中在70%-90%之间,直接导致车库受潮,而车辆发霉前一周时间,大连气象局相继发布中到大雨天气预报,连续一周的雨雾天气,连续一周的雨雾天气,致使地下车库处于连续、集中潮湿状态,直接导致车辆受潮,连续的雨雾天气才与原致使地下车库处于连续、集中潮湿状态,直接导致车辆受潮,连续的雨雾天气才与原告车辆受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告车辆受潮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安全巡视签到表、清洁人员签到表、大连市官方微博发布天气预报情况汇总9/2

10、310/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3、原告对自己财产未尽到合理注意与管理义务 原告未进行财产所有人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沿海城市湿度较大,尤其夏季,雨雾较多,车库内湿度大是很常见现象,原告由于意识疏忽和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未预测到该原告由于意识疏忽和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未预测到该情况,而情况,而“将自家的宝马将自家的宝马325ci325ci敞篷软顶跑车放心停在地下车库就去旅游了敞篷软顶跑车放心停在地下车库就去旅游了”,缺少对,缺少对自己财产所应具备的合理注意义务自己财产所应具备的合理注意义务 原告未进行财产所有人应具备的管理义务。根据常识可知,汽车不宜长期停放,应定根据

11、常识可知,汽车不宜长期停放,应定期发动一次,以检查车身自身情况、发动机运转情况、制动运转情况等是否存在异常,期发动一次,以检查车身自身情况、发动机运转情况、制动运转情况等是否存在异常,并避免部分零部件发生氧化等问题,如若将车辆长期停放,应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并避免部分零部件发生氧化等问题,如若将车辆长期停放,应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以确保车辆安全,预防车辆受损情况的发生,而原告既未尽到财产所有人的注意作,以确保车辆安全,预防车辆受损情况的发生,而原告既未尽到财产所有人的注意义务与管理义务,另外,宝马车用户手册关于义务与管理义务,另外,宝马车用户手册关于“折叠式软顶折叠式软顶”处,明确警示处,

12、明确警示“在折叠在折叠式软顶处于潮湿状态时,将其放置在折叠式软顶保存箱中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否则式软顶处于潮湿状态时,将其放置在折叠式软顶保存箱中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否则持续的潮湿会损坏折叠式软顶持续的潮湿会损坏折叠式软顶”证据-宝马车用户手册10/2311/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4、原告所主张赔偿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原告依据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制作的估价单要求二被告进行赔偿,二被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同。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制作的估价单仅为对原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制作的估价单仅为对原告车辆现有损坏状况进行维修所需费用进行的估计,并不

13、能证明车辆现有损害状况是告车辆现有损坏状况进行维修所需费用进行的估计,并不能证明车辆现有损害状况是由车辆受潮导致,即原告主张赔偿范围所包含的事项并不能全部确认系由车辆受潮导由车辆受潮导致,即原告主张赔偿范围所包含的事项并不能全部确认系由车辆受潮导致,致使车辆损坏的原因需要进行鉴定,被告对估价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致,致使车辆损坏的原因需要进行鉴定,被告对估价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 原告车辆是否按车辆保用手册要求定期进行车辆保养,车辆入库前是否已存在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不能确认,并不能确定车辆入库时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问题 停车费与打车费并非由车辆损失导致的必然费用,并非直接、实际损失。大连星之宝停

14、车费与打车费并非由车辆损失导致的必然费用,并非直接、实际损失。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所述“辽C5W991车由于车库潮湿车体受损于2014年7月25日受大连万科溪之谷物业公司和车主刘芳委托放于本4S店代为保管,一天50元管理费”内容不真实,与事实不符,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不能证明车体受损系车库受潮导致,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溪之谷物业服务中心也并未作此委托,仅以该说明不能证明管理费50元/天,该说明不具备证据三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打车费并非实际发生费用、无证据支持打车费并非实际发生费用、无证据支持,且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补助费仅适用于人

15、身损害赔偿中,而不适用于车辆等财产损害赔偿中,其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11/2312/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我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及证明内容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安全巡视记录表证明物业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安全巡视义务清洁人员签到表证明物业已按协议约定履行日常清洁义务大连气象局官方微博发布天气预报情况汇总证明沿海地区夏季雨雾天气增多,尤其潮湿,原告发现车辆发霉前一周时间大连均处于暴雨或大雾天气,集中、连续的雨雾天气直接导致车辆受潮宝马车用户手册证明原告未履行注意与管理义务12/23对我司不利之处:我司无通风证据原告提供的 录音,默认我司未进行通风我司与业主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书约定,物业应提供“巡视照看

16、义务”13/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争议焦点1、原告提供的估价单、说明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2、车辆受损原因及受损金额举证责任问题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估价单及说明提出疑义,车辆受损原因及金额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原告,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将车辆受损原因及受损金额鉴定责任分配给原告,且原告答应承担13/2314/34一审情况(第一次开庭审理)2原告申请鉴定情况2014年10月29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2014年12月16日,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发函称:“受潮车辆不同于交通事故损毁及一次性水浸损坏车辆,我中心认为受潮损坏系漫长的侵蚀过程,其对车辆各部件后续的侵蚀也无法提前预判。现

17、经初步勘验,价格鉴定人员仅凭肉眼无法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亦无法确定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现需委托方明确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或提供专业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明确损坏和清洗部件,方可进行价格鉴定”2015年1月12日,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委托方在鉴定时限内对大价认民函201445号函件未予明确”,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14/2315/34一审情况(第二次开庭审理)2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新事实与理由1、原告已按规定完成举证义务,且被告并没有对其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4S店由第一被告委托,估价单由专业技师人员出具,为典型

18、的原始证据,极具证明力 原告已申请鉴定,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但鉴定机构最终并未作出鉴定,且鉴定意见并非审判案件的唯一依据 停车费与打车费为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 地下车库监控录像可证明案涉车辆受损过程,被告未提供地下车库监控录像可推定监控录像对其不利,推定原告车辆损失是由被告的不作为所致2、第一被告未尽管理服务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开具的发票科目为“室内机动车管理服务费”,证明第一被告提供的服务为室内机动车的管理与服务,原告车辆停放于停车位后即处于第一被告实际控制与管理管之下,双方为保管关系 第一被告未通风直接导致车库潮湿,车辆受损15/231

19、6/34一审情况(第二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1、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估价单不具备证据所应具备的关联性。4S店及其技师人员并不具备明确车辆受损原因及数额的资质与能力,其售后服务内容主要在于对车辆已有全部损失的保养与维修,其出具的估价单依据的是车辆现有全部受损情况,即估价单内容并未体现原告所主张其出具的估价单依据的是车辆现有全部受损情况,即估价单内容并未体现原告所主张的由车辆受潮原因引起的具体损失为何,仅为对原告车辆现有损坏状况进行维修所需的由车辆受潮原因引起的具体损失为何,仅为对原告车辆现有损坏状况进行维修所需费用进行的估计,并不能证明车辆现有损害状况是由

20、车辆受潮导致,原告主张赔偿范费用进行的估计,并不能证明车辆现有损害状况是由车辆受潮导致,原告主张赔偿范围所包含的事项并不能全部确认系由车辆受潮导致,致使车辆损坏的原因及具体数额围所包含的事项并不能全部确认系由车辆受潮导致,致使车辆损坏的原因及具体数额需要进行鉴定,该估价单不具备证据所应具备的关联性需要进行鉴定,该估价单不具备证据所应具备的关联性 4S店作为车辆售后服务机构,其服务于车辆所有者,其出具的估价单以车辆所有者即其出具的估价单以车辆所有者即本案原告的意志为转移,更多地体现了原告的意愿,不符合证据所应具备的客观真实本案原告的意志为转移,更多地体现了原告的意愿,不符合证据所应具备的客观真实

21、性性 原告称“在车辆受损后由第一被告找来的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技师对受损车辆进行查看并最终将受损车辆拖至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放”并不符合事实,我方并未做出此行为16/2317/34一审情况(第二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1、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函(大价认民函201445号)称“受潮车辆不同于交通事故损毁及一次性水浸损坏车辆,我中心认为受潮损坏系漫长的侵蚀过程,其对车辆各部件后续的侵蚀也无法提前预判。现经初步勘验,价格鉴定人员仅凭肉眼无法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亦无法确定换件项目和清洗

22、项目”,大连市价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已明确仅凭肉眼无法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格认证中心作为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已明确仅凭肉眼无法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亦无法确定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而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潮导致损坏,亦无法确定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而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技师人员出具的估价单仅凭肉眼即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并确定了换件项技师人员出具的估价单仅凭肉眼即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并确定了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与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勘验结果相悖,进一步印证目和清洗项目,与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勘验结果相悖,进一步印证4S4S店出具的

23、估价单店出具的估价单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因限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原告因限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7/2318/34一审情况(第二次

24、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1、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车辆受损赔偿主张的,应提供车辆受损原因及受损金额的证据,庭审中所称“无法证明案涉车辆在进入车库前的状态”系对车辆受损原因的质疑,而车辆受损原因鉴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原告,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原告称“地下车库监控录像可证明案涉车辆受损过程,被告未提供地下车库监控录像可推定监控录像对其不利,推定原告车辆损失是由被告的不作为所致”,而本案车辆受损过程系物理或化学变化所致,并非动态行为所致,监控录像并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受损过程,与本案无关,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25、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据-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工单(证明原告将案涉车辆委托给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管;该维修工单足以反驳原告第六份证据(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明)所称案涉车辆受大连万科溪之谷物业公司和车主委托放于大连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为保管的事实)18/2319/34一审情况(第二次开庭审理)2我司应对措施及答辩要点2、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原告以40元/月标准向被告交纳的是服务费,而非保管费,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要

26、物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案涉车辆并未实际交付给被告,原告并未将车辆钥匙交付于被告,其不在被告控制之下,可以自由进出地下车库及小区,且并不存在被告将车辆返还于原告情形,保管关系不成立,二者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19/2320/34一审情况(第二次开庭审理)2争议焦点1、原告提供的估价单、说明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2、车辆受损原因及受损金额举证责任问题法院认定 根据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每月交纳40元的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停车位的公共照明、通风、安全巡视、日常清洁和设施的维护,现原告主张受损车辆系第一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地下车库未通风而受潮所致,但原告未能举证证

27、明通风与除湿去潮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向本院发函称:受潮车辆不同于交通事故损毁及一次性水浸损坏车辆,鉴定中心认为受潮损坏系漫长的侵蚀过程,其对车辆各部件后续的侵蚀也无法提前预判;经初步勘验,价格鉴定人员仅凭肉眼无法确定哪些部件属于受潮导致损坏,亦无法确定换件项目和清洗项目,故对原告的诉请,因缺少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321/34上诉情况3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二被告承担车辆损失83243元,二被告承担原告车辆管理费3050元;二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补助费3660元,共计89953元或发回重审;2、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

28、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通风与除湿去潮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和鉴定部门无法对车辆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为依据,判决驳回诉请严重错误。通风与除湿去潮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非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对车辆进行看管本身系属保管义务,被上诉人属于保管不当而造成保管物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只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对受损数额进行认定,严重错误。鉴定意见并非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是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上诉人提供的4S点的估计单作为书证,具备证据三性,应据证明力 一审判决书中未就受损受损车辆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进

29、行论述,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规则 本案为合同纠纷,理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义务,而不应当由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从而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举出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一审法院遗漏判决内容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4项,而原审法院只对第1、4项诉讼请求进行论述及判决,未对2、3项诉讼请求进行论述及判决,属于严重的遗漏判项行为。21/2322/34案件经验分享4 潜在诉讼案件或诉讼案件进行中,与业主进行面谈、短信等沟通时,应具备风险意识,不能再迂回中间接承认对己不利事实,防范被录音风险 现我司车位服务协议中,物业的义务条款为“甲方与乙方形成车辆停放服务关系,乙方仅提供巡视照看服务,并负责妥善打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其中“照看”一词语义范围过大,一旦出现类似本案案例对我司不利,建议予以修改 务必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车库服务与管理,并留存相应证据 庭审时,如出现对己不利情况,尽量发挥举证责任作用,引导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22/2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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