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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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

2、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学校两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直属单- 1 -位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学校所有会计核算业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校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财务机构接受学校计划财务

3、处领导、监督和检查,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财政部门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对财政部门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

4、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 2 -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准确测算、真实反映学校各

5、项收入。(二)支出预算的编制。学校支出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本年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按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各部门(单位)先申报支出计划,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方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追加。在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调整预算时,必须先报预算调整计划,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立项的程序办理手续。- 3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经费支出一律按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二级教学单位各项目结余经费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定额包干经

6、费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经费预算建立各部门控制台账,各部门(单位)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可及时查询经费发生额和结余数,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分配的经费预算指标,每月向计划财务处报月度用款计划(日常开支除外),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对各部门(单位)月度用款计划进行平衡和资金筹措,及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第十二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

7、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4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

8、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5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

9、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部门(单位)开展创收活动,按一定比例从创收收入中为创收部门(单位)提取发展基金。对创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等现象发生。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

10、、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 6 -政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

11、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7 -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

12、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开支。各项经费报销时必须票证齐全、手续完备。学校经费支出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分级审批”制度。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经费支出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级教学单位经费支出实行院长(主任)、总支书记“双签制”。第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

13、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二级教学单位核定经费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不得报销,但可以从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创收经费中列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 8 -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

14、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15、。- 9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现金及各种存

16、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资金支取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每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如发现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清,坚持银行会计记录和核对银行对账单相分离,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单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双签”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10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教务处的教材仓库、基础实验中心及教学单位实验材料仓库、后勤处的办公用品仓库和医务室的药品仓库等要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库存定额,超过限额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材料入库时,

17、要严把材料质量关,物资不得积压。每月 25 日前各仓库向计划财务处报材料进销存账,各仓库要有严格的出入库制度,每学期末进行物资盘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对报废物资和物资已到库但长期无发票冲账的物资,部门要及时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后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8、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购进固定资产时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计划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核算,进行价值核算控制;资产管理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数量价值控制。- 11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具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同计划财务处核对账目。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

19、定处理。固定资产管理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20、。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 12 -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 负债管理- 13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22、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提供担保。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

23、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 14 -分配和计算。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四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

24、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15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四十

25、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

26、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16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

27、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 17 -规定。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独立核算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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