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建立劳动保障“阳光监察”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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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关于建立劳动保障“阳光监察”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进1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监察原则,切实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维权职能,在全市建立1支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廉洁公正、监督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并实施“阳光监察”机制,提出如下意见。1、公开监察政务,方便人民群众(1)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以“南京劳动保障网”为主要平台,进1步完善行政执法权力政务公开信息,要按

2、照市法制办核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名称,将与劳动者关系密切的举报投诉的程序流程、期限规定、岗位职责、监督渠道等主要政务内容,以及劳动保障登记和年度书面审查的对象、时间、资料、手续、程序等事项,在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权力行使网上监控。(2)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事项公示、告知制度。评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与服务机构、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布。(3)建立劳动保障维权重点提示、警示制度。针对年末春节期间、民工返城求职期间、夏季高温期间、暑假大中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等特殊时期,容易发生拖欠

3、农民工工资、黑中介坑骗求职者钱财、超时加班危害身心健康等违法情况,及时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劳动者适时发出劳动保障维权重点提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遵纪守法,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仲裁诉讼等维权渠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严明监察纪律,树立文明形象(4)坚持文明执法。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统1着装,统1佩戴劳动保障部制发的胸牌、臂章等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文明用语,杜绝忌语。(5)严格执法纪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不准

4、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无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宴请,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3、规范监察行为,控制自由裁量(6)完善管辖制度。进1步完善市、区县(开发区,下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辖分工,充分落实属地管辖原则,依托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目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指定管辖制度,杜绝因管辖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现象。(7)建立行政处罚标准库。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

5、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编号、法律名称、生效时间、违法事实程度、处理标准、法律内容汇集成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标准库,通过数据综合、交叉比对,实现对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的监控,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适用上规范、统1。(8)建立自由裁量权控制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审定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当事人有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影响劳动保障行政

6、执法、危害社会稳定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执行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规定,统1行政处罚标准,充分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9)完善行政处罚合议评审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机构承办科室(或办案组)进行合议、执法机构法制部门(或法制责任人员)复核,经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行政负责人签发后,才能实施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主持合议,经办公会或有关专门评审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处罚意见告知后,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或提交

7、的证据确有道理,原处罚意见有误、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合议评审作出决定,必要时退回主办监察员重新调查取证。(10)规范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25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的统1执法标准,规范制作和使用执法文书,树立劳动保障监察严谨执法的良好形象。4、强化内外监督,落实执法责任(101)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案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评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定量抽取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分案卷,集中或分片进行案卷

8、评查。通过案卷评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监察机构办案质量的提高。(102)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执法人员错案追究制度,对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影响监察队伍形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取消其监察员资格,清除出监察队伍。(103)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服务情况反馈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被监察单位提供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服务情况反馈表,由被监察单位对执法人员办事态度、办事效率、廉

9、政自律以及提供政策服务等情况给予评价,主动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监督。对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好的建议,要创造条件,积极采纳;对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或廉政纪律规定的,要及时查处。(104)建立重要案件处理回访制度。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情节重的案件不定期抽查回访,检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了解举报投诉人对案件处理和执法人员工作作风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不断巩固并扩大劳动保障执法维权的社会效果。(105)健全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等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法制、司法、工会等部门召开依法行政分析、研讨会等多种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及时纠正发现问题,预防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26年9月1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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