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顺平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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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顺平的司法案例审理经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91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犯受贿罪,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及其辩护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在任重庆*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在该院医疗设备采购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重庆源和科技*公司经销商陈*贿赂共计 18 万元,并为其谋利。被告人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由于被告人兰*犯罪

2、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佐证。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兰*及其辩护人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兰*没有为行贿人陈*谋利,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依法减轻处罚。针对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川区妇幼保健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兰*于 2002 年 1 月被原南川市人事局任命为重庆市南川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前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了重庆市南川区妇幼保健院系财

3、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干部履历表、南委宣发20027 号文件、南川人发20025 号文件、南川卫发200738 号文件,证明了被告人兰*于 2006 年 1 月被原南川市人事局任命为重庆市南川区妇幼保健院院长、法定代表人;3、被告人兰*与前述事实相一致的供述。被告人兰*在任重庆*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在该院医疗设备采购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重庆源和科技*公司经销商陈*贿赂款共计 18 万元,并为其谋利的犯罪事实如下:2003 年,重庆源和科技*公司经销商陈*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兰*后,多次向被告人兰*推荐其所经销的飞利浦彩超设备。2006 年 9 月,陈*再次到南川找到被告人兰*,要求其能采

4、购飞利浦彩超设备,并承诺如果妇幼保健院采购其设备后送 20 万元感谢被告人兰*。后经被告人兰*帮忙,2007 年2 月 15 日,陈*通过招标程序与妇幼保健院签订了飞利浦彩超设备订货合同。此后,为兑现承诺,使被告人兰*能及时签字支付货款,陈*分三次向被告人兰*行贿 18 万元:(一)陈*在 2007 年 3 月下旬收到妇幼保健院第一笔货款后,在被告人兰*妇幼保健院家中送给被告人兰*现金 5 万元,被告人兰*从中收受贿赂 5 万元;(二)2007 年 4 月上旬,在重庆市南岸区泰正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兰*现金 5 万元,被告人兰*从中收受贿赂 5 万元;(三)2007 年 5 月下旬,在南川*

5、拉小区被告人兰*家中送给被告人兰*现金 8 万元,被告人兰*从中收受贿赂 8 万元。2009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兰*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了全部赃款。2009 年 4 月 24 日,被告人兰*在南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 2008 年 3 月中旬,严*、夏*等人在南川区老干部局附近持刀将赵*砍成重伤一案。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查证,被告人兰*的检举情况属实,但严*、夏*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线索已于 2008 年 3 月 17 日被公安机关所掌握。2009 年 4 月 24 日晚 8 时许,犯罪嫌疑人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罪

6、行,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严*依法采取了取保侯审措施,对另一犯罪嫌疑人夏*正在布控抓捕。前述事实,被告人兰*及其辩护人宋*除对是否为行贿人陈*谋利有异议外,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兰*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陈*、黄*、张*、练华川、汪*、许*、张*等人的证言,订货合同、招投标文件、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立案决定书、退赃凭据、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兰*投案自首的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兰*检举严*等人故意伤害赵*一案查证情况的回复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

7、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由于被告人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在检察机关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前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兰*在检举严*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所提供的犯罪线索系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同时也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故被告人兰*的检举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认定立功,并据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兰*未为行贿人谋利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8、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兰*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兰文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9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裁判日期二 OO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告以上信息是依据

9、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免责声明: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请点此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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