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广告法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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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 9 月 1 日起施行,内容由原来的 49 条扩充到 75条。这次广 告法的修订主要是围绕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媒介发展变化,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 题来开展的。与 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确立了广告行业组织的职 责、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严格限制了 烟草广告、 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完善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加大了打击虚假广告 的力度、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 9个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我们对原广告法和新广告法逐条进行比对,并 制作了电子版对照表,供学习使用。19

2、95年广告法修订后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 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 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 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的法

3、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 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 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 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 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 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 主

4、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 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 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 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 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公平、诚

5、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 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 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 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 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新增)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

6、则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 质里、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 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 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 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 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 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应当显者、清晰表示。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

7、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 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 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 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

8、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 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1(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 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 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第十条广告使用数

9、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 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 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

10、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 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一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 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 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 产生误解。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 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 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 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 有关部门关

11、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 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 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 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一)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 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 或

12、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 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 用”。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一)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 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

13、明禁 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 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 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 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 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 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 书”。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 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 疗器

14、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 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 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 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 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 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

15、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 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 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 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 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 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

16、育 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 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 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 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 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 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 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 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二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 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

17、、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 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 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一)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 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 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 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 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 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 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

18、士、受 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 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 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 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 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 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 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

19、证的断言;(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 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 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 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 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 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 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 响的;(三)使用虚

20、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 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 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 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活动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 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 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 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 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 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 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

21、级以上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 竞争。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 竞争。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 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 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

22、布者。第一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 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 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 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 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 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 文件。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 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 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冃匕力人的名义、形

23、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 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一十一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 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 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 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 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 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 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 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一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 登记、

24、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 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 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 发布。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 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 和收费办法。第一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 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 当真实。第一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提供的復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里等 资料应当真实。第一十条法律

25、、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 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第一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 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告。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 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 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 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 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

26、、幼儿园内开展 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 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 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 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 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 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 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27、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 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的;(四)在

28、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 外广告的区域。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冋 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 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 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 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 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 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 的广告,应当显者标明关闭标志,确保 键关 闭。第四十五条公共

29、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 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 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 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 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 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 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进行申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 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30、)对广告 内容进行申查;未经申查,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父有关证明 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作出审查决定。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父有关证明 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 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 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 管理职责,

31、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 场检杳;(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 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 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 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 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 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 广告行为。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

32、,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 规范。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 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 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 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 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 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

33、的机关应当依法作 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 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 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 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兀以上一百万兀以 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一百万兀以上二百万兀以下的罚款,可 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3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 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兀以上一百万兀以下 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一百万兀以上二百万兀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 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 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 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6、使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 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 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 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 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 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 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37、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 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存、证明的,应当 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弟七条弟一款 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 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 食口口、酒类、

38、化妆品广口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三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 广告业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 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一十 万兀以上一百万兀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 关

39、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 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 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 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 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 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 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 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 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 禁止发布

40、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 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 告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 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有下列仃为之一的,由工商仃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 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41、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兀以上一百万兀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 械、医疗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 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 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 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农药、兽 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 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

42、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 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 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 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田种和 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 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 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 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广告的;(十四)

43、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 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 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

44、证件。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一 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 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

45、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 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 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 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 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 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万兀的,并处五千兀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

46、规定,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 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 医疗、药品、医疗

47、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 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 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 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 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 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 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 发布广告,未显者标明关闭标志,确保 键关 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 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 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

48、、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 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 止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 申请。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 广告监

49、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 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 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 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 品广告,工

50、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 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 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 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 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

51、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 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 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 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第七十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

52、 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 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 关、彳丁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彳丁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 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 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3、对在履行广告 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 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 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54、人民 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 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 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 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 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 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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