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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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环保工程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 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 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 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 ,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2、设计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 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 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

3、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 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 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4、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一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 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 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 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5、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 必须经过 注册 , 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

6、员 ,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 位 , 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在5 个工作日内 , 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7、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 局 审批。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 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 , 应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将批准决定送达经 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

8、执业凭证 , 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 , 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 在申请初始注册时 , 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 应在届满前30 个工作日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 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 册的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

9、定的 , 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 聘用关系 , 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

10、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 )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由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 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审 核批准 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

11、)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 , 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 , 并符合本规 定继续教育要求的 , 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

12、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 册有异议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五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进行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执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 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 五 )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六 )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 , 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

13、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 , 由建设部 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 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 行 ; 因特殊情况 , 该注册环保工程师 不能进行修改的 , 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 , 并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 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 , 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 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继续教

14、育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 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 , 注册环保 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 , 分必修课和选修 课 , 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 60 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 二 )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三 )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四 ) 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五 ) 接受继续教育 ;(

15、 六 )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 七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 ) 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 ) 接受继续教育 , 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五 )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六 )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16、。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 , 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 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通过考核 认定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 书。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 可申请 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 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 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 证书、从 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 , 由

17、建 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 , 在实施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 , 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 不履行工作职责 , 监督不力 ,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 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 后果的 , 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18、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 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 ,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 ,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 条件的 ,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 , 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 格证 书。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 , 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 两部分内容 ,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19、个半 天 , 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的 ,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 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 环境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或相 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 能与动力工 程、土木工程等专业 , 详见附表 1, 下同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三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第五条

20、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年;或取得相近 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相 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 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 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 )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

2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4 年 ;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 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 计工作满 6 年。(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 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8 年。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

22、 , 只需参 加专业考试 :( 一 )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 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 )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 或取得相 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 )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累计从事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

23、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9 年 ; 或取 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12 年。( 七 )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 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

24、设计工作满 30 年。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 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 核合格后 , 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 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 设置 , 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 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

25、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 的原 则。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 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 部令第 3 号 ) 处理。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 评聘为工程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道德行为良好 , 身体健康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 中

26、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并获得全国优秀 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 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年龄在 70 周岁 ( 含 ) 以下 , 且具备下列 一项条件:1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 工作 ) 职务满 5 年 ;2 、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四 ) 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 并参加专业测

27、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 、同时具备下列 (1) 和 (2) 项中的各一项条件。(1) 学历和职业年限 :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20 年。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 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2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 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 30 年。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工作满 30 年。(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完成达到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项目规模表 ( 附表 2) 中的大型工程 项目 2 项及以上 , 或大型工程项目 1 项和中型工程 项目 3 项及以 上 , 或中型工程项目 6 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

29、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 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 , 担任总正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 作满 7 年。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达到本办法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中第项规定的业绩 ,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 项目 ( 环保专业 ) 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 或获得 2 项及以 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 )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

30、用单位向单 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 其中国家 环保总局所 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 计的部门申请 ,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 请。(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 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经 本地区、 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 送环保 工程专业专家委 员会审核。( 三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 理工作。各省

31、、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 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环保工 程专业专 家委员会。( 四 ) 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 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 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 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 示无异议 后 ,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 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 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 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32、( 二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 附表 3) 。( 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 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获 奖证书 , 单 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 明 , 担任正、副 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 )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 , 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 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 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 名单的 ,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 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33、章。( 五 )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 政干部部,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 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 全部申请人 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 )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 ( 执 ) 业资格的人员 , 一律不得 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 三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 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

34、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 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 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 位印章。附表 1: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本专业程 工 境 环程测姑盯厠 工监规地环 境境境文业 环环环水农科学学 境境人心 环环生程程忻相近专业程程程 工工 调气 空燃程 与与工 风调气 通空燃 热热市 供供城程程程 工 力 动 与 匕匕 厶冃 热程械械旷程程惋 机工工工执小 本匕匕匕匕M 口王 嘀厶冃厶冃涉无 流热热能工程 工 木 土程程 工工 木筑 土建程艺 工 与 程 工 学 化艺工与

35、程程艺工工工学学工化化化程 装 程 过程 工 全 安2程 通工 山全 矿安匕 rr- -rm -J 是帝匕 制&管艺程 及及与工工 计动程造子 设传工制电 械体备械械 机流设机机注 :1 、表中 新专业名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指 1993 年教育部颁 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2 、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 , 所学专业在 参照表 中未列出的 , 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 业相近的 , 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 , 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 课程设置表 ( 由 原毕业院校出具 ), 经所在单位核

36、实并提出符合 本专业、 相近专业 、 其他专业 的意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由建 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3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 , 所学专业在 参照表 中未列出的 , 可在申报材料时,附 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 课 程设置表 ( 由原毕业院校出具 ), 经所在单位核实 并提出符合 本专业 、 相近专业 、 其他专业 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 确定。附表 2: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环保专业工程类别计算(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水污 染防 治工 程工业废水治理废水量:吨/日50001000-50001000城镇污水

37、处理污水量:万吨/日三104-10W4污废水回用污废水量:吨/日三100002000-100002000大气 污染 防治 工程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 理单台装机容量:蒸吨/ 小时三6535-6535发电锅炉烟气治理单台装机容量:兆瓦三12525-12525工业窑炉烟气治理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三206-20103-103固体 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 理与利用投资额:万元三 2000500-2000500处理 处置 与资 源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处理量:吨/日三30三1510-305-1510V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焚烧工程处理量:吨/日三300100-300100卫牛填埋工程三8

38、00300-800300堆肥工程三300100-300100物理 污染噪声与振动治理投资额:万元三15050-15050防治 工程电磁污染防治投资额:万元三400100-400100污染 修复 工程污染水体、土壤、矿山 修复等工程投资额:万元三 3000500-3000500附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名称 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申报时间年月日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 设 部 编制国家环保总局填写注意事项1. 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 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 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2. 专业学历

39、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 不应自行填写学位。对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应分别填报。3.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 系指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 事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 ,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 满周年累计计算。4.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 , 是指在有独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任正、副总工 程师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5.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主要经历 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 写。其中 :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应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6. 完成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主要

40、工程项目业绩 中 , 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 如填写不 下 , 可另加附页 , 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对其中各栏目按下列要求填写 :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须按“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 附表 2) 确定的规 模类型如实填写。 工作内容 应填写环保专业勘察、设计及设计阶段工作。 本人起何作用 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中 完成情况 部分应填写 在 建 或 已建成 ; 获何奖励 部分应填写获得全国优秀工程 设计奖、标准设计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国家级科技 进步奖 ;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设计奖或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本 人不在规定的

41、获奖名单之内 , 不得填写该奖项。7 、在本申报表中 , 凡项目有 的 , 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的相应项目内打 V。基本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昭八、片籍贯民族身份证号在所符合项目 的方框内打V院士口设计大师口1983年及以前毕业口1983年以后毕业口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大纲编写 及命题工作口其他口单位名称聘用 单位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毕(肆、结)业时间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专业 - 学历_年月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年月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所在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级及编号接受教育、 培训

42、及发 表论文、 著作情况是否有过 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 用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工作单位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

43、负责人(签字):(单位印章)年 月 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或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 察设 计部门和人事司,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审查、复审意见申报材料属实齐全,同意参加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同意参加考核认定。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单位印章) 年 月 日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测试及审核意见经审核,测试结果和审査情况均符合考核认定条件。 经审核,测试结果或审查情况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审核,测试结果和审査情况均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负责人(签章):(印章)年 月 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复核、公示及审批意见经复核,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复核,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经复核,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有异议,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年 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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