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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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编号:XK06-010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

2、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166.1 证书166.2 标志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88 监督检查189 收费1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911 附则19附件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0附件2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3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4附件5 检验报告35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0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 (见表1)。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

4、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4滑片空气压缩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功率范围;排气压力范围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备注:1、“*”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3.7;2、“规格型号”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

5、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

6、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230031电 话:0551-5316828

7、传 真:0551-5325105电子信箱:kyjxkzscb联 系 人:李 江、辛安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

8、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

9、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限制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

10、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企业申请产品的规格型号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有关

11、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

12、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于试生产期中,企业生产的每个产品品种,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

13、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14、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

15、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

16、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17、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

18、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相关标准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279-2002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 10892-2005固定的

19、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 19153-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GB/T 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GB/T 4975-1995容积式压缩机术语 总则GB/T 4980-2003容积式压缩机噪声的测定GB/T 7777-2003容积式压缩机机械振动测量与评价GB/T 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JB/T 2589-1999容积式压缩机 型号编制方法JB/T 6441-2008压缩机用安全阀JB/T 6539-1992微型空气压缩机用钢制压力容器JB/T 8867-2000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

20、压缩机 储气罐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928-200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JB/T 8933-2008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JB/T 8934-1999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JB/T 6905-2004隔膜压缩机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6430-2002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10525-2005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10598-2006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技术条件4滑片空气压缩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

21、空气压缩机JB/T 4253-2002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26-2005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GB/T 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GB/T 10893-1989压缩空气干燥器 规范与试验GB/T 10893.2-2006压缩空气干燥器 第2部分:性能参数GB/T 13277.1-2008压缩空气干燥器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5487-1995容积式压缩机流量测量方法JB/T 6432-199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型号编制方法JB/T 7664-2005压缩空气净化 术语ISO 8573.3-1999压缩

22、空气-第三部分:含湿量测量方法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32-2005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检验项目检测设备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25.4)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8.5kW)排

23、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25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3.1819.05)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5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4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

24、接设备、喷涂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3.1825.4)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4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铝压铸设备、注塑设备、调压器、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3.186.35)输入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0M

25、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 喷涂设备、试压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3.1812.7)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45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25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容积流

26、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9.52)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25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9.52)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2.2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

27、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转子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吊装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34.92)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37kW)排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4滑片空气压缩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焊接设备、喷涂设备等。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ASME喷嘴规格 直径6.35)轴功率功率测试仪表(功率范围160kW)排气温

28、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润滑油温度安全阀灵敏性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MPa)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气绝缘电阻测试仪表电气绝缘电阻电气耐电压试验电气耐电压测试仪表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车床、铣床、钻床、冲床、剪切设备、抽真空设备、焊接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吊装设备、喷涂设备及10立方米以上的空气压缩机等。进、出口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ISA1932喷嘴规格:直径5.5615.88)出口压力露点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2)进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环境温度进气压力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MPa)压力降压差测试仪表(精度:0.25)11一般用

29、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车床、铣床、钻床、焊接设备、吊装设备、喷涂设备及10立方米以上空压机等。进、出口容积流量容积流量测试装置(ISA1932喷嘴规格:直径5.5615.88)出口压力露点露点测试仪表(露点精度:2)进气温度温度测试仪表(精度:0.2)环境温度进气压力压力测试仪表(测试压力范围:1.6MPa)压力降压差测试仪表(精度:0.25)备注1当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相应设备可减少,但企业应提供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以供审核。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3.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生产申请产品规格型号的要求。5.3

30、 空气压缩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标准号条款号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279-20026.3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928-20027.2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JB/T 8933-20087.3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JB/T 8934-19997.2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JB/T 6905-20046.3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6430-20027.4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10525-20057.4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10598-20067.44滑片空气压缩

31、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JB/T 4253-20026.3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26-20057.4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32-20057.3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a .应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中分别进行抽样。b .抽样产品应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样。c .应在企业申请的规格型号中优先抽取产量大的主导产品。

32、隔膜压缩机产品抽取一台样机,其他产品均抽取两台样机(详见表5),且这两台应为同一产品品种的规格型号中(即企业申请的功率范围和排气压力范围/容积流量范围、压力范围)不同功率、排气压力/容积流量、压力的产品。5.5.1.2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见表5。表5 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抽样数量抽样基数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24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243全无油空气压缩机24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2102隔膜压缩机5隔膜压缩机123螺杆空气压缩机6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247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248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244滑片

33、空气压缩机9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245压缩空气干燥器10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2411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245.5.1.3 封样方法 封样可以选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铅封封样:使用专门标记的铅封将样品封样,铅封方式以不影响机器性能和不易打开零部件为原则。封条封样:使用加盖公章或封样专用章的封条将样品或其包装箱整体封样,封条要求以不易受环境和运输影响而破损脱落、不易打开包装箱及样品不可被改动为原则。5.5.1.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格式见表6。表6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34、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抽样数量产品编号抽样基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封样方式抽样地点产品铭牌主要参数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第1-4单元检验项目、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7的规定。第5单元检验项目、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8的规定。5.5.2.2 样品原则上采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单位集中检验方式。样品由企业运至检验实验室,检验

35、实验室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企业送检前有关连接尺寸和连接要求按检验实验室的要求准备。5.5.2.3当样品体积较大,重量较大,不便于运输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具体包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75kW)、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功率90kW)。同次申证的如有上述范围之外的样品时,可以一并进行现场检验。5.5.2.4 判定规则5.5.2.4.1 制定本判定规则的依据本判定规则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GB 22207-2008制定。5.5.2.

36、4.2 判定规则第1到第4单元样品按表7的规定逐条检验(空气压缩机主机按表7的第1到第5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第5单元样品按表8的规定逐条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品;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所抽检产品品种的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品种为不合格品。表7 空气压缩机产品第1-4单元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性能要求检验方法备注1容积流量a. 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 13279-2002的规定;b. 微型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GB/T 13928-2

37、002的规定;c. 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8934-1999的规定;d.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压机应符合JB/T 8933-2008的规定;e.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应符合JB/T 6430-2002的规定。f.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10525-2005的规定。g. 隔膜压缩机应符合JB/T 6905-2004的规定。h.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10598-2006的规定。i.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B/T 4253-2002的规定。按GB/T 13279-2002的规定按GB/T 13928-2002的规定按JB/T 89

38、34-1999的规定按JB/T 8933-2008的规定按JB/T 6430-2002的规定按JB/T10525-2005的规定按JB/T 6905-2004的规定按JB/T 10598-2006的规定按JB/T 4253-2002的规定按JB/T 5233-2005的规定2轴功率或输入功率3比功率或输入比功率4排气温度同上。在标准排气位置处,用精度不低于0.2的温度计进行测量,具体方法与GB/T 3853-1998中温度的测量方法相同。5润滑油温度同上。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运行120分钟后,测量主机内的润滑油温度。无油机除外6噪声同上。按GB/T 4980-2003的规定进行检验7机械振动同上

39、。按GB/T 7777-20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8安全阀灵敏性a. 安全阀开启压力应高于被保护的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但不超过其所保护的系统元件最高工作压力的10%或0.1MPa,取两者之一的较大值;b. 安全阀释放量应保证在连续运转和最大流量的情况下,被保护元件的压力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用精度不低于0.4级的压力表检验压力释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检查压力释放装置在规定压力下的流量,该流量应不低于压缩机的实际容积流量。9电机热态绝缘电阻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机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 22207-2008中4.14.1.1的规定。电机的绝缘电阻均应按GB 22207

40、-2008规定的方法检验。试验按GB 22207-2008标准中4.14.1.2的规定。10电气绝缘电阻对于电机驱动的压缩机,电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按GB 22207-2008的4.14.2.4规定。在耐电压试验前后,应分别测量电控设备的绝缘电阻。11电气耐电压试验压缩机应符合GB 22207-2008的4.14.2.3规定。按GB 22207-2008的4.14.2规定。12外露运动件防护在对人体有危险的所有运动件位置应安装防护装置。a. 检查运动件部位是否进行了有效保护;b. 用手指伸入防护罩的网眼中,检查是否能触到被保护元件;c. 人体靠在防护罩上,其变形或位移触及被防护物体时为

41、不合格。13机组输入比功率机组输入比功率应符合GB 19153-2009的4.3的规定。按GB 19153-2009的5的规定。表8 空气压缩机产品第5单元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性能要求检验方法1进、出口容积流量在规定工况下运行并达到规定的出口压力露点时,其出口容积流量应不小于规定值的95%。按GB/T 10893-1989及GB/T 3853-1998的规定。2出口压力露点a.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应符合JB/T 10532-2005的规定;b.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应符合JB/T 10526-2005的规定。按ISO 8573.3-1999的规定。3进、出口压

42、力及压力降按GB/T 10893-1989的规定。4控制系统检查a.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按JB/T 10532-2005的规定;b.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按JB/T 10526-2005的规定。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示例详见表9。表9 空气压缩机产品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业申请内容审查结果证书产品明细内容产品单元: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产品品种: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

43、机规格型号:功率560kW,排气压力0.8MPa2.产品品种: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规格型号:功率15kW,排气压力1.0MPa全部审查合格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560kW,排气压力0.8MPa)(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15kW,排气压力1.0MPa)产品单元:螺杆空气压缩机1.产品品种: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规格型号:功率75kW,排气压力0.8MPa2.产品品种: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规格型号:功率55kW,排气压力1.0MPa1.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实地核查不合格;2.其他产品品种审查合格。1.螺杆空气压缩机(1)一般用喷油单螺杆

44、空气压缩机(功率55kW,排气压力1.0MPa)产品单元:压缩空气干燥器1.产品品种: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规格型号:容积流量200m3/min,压力1.6MPa1.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100200m3/min,压力1.6MPa)实地核查不合格;2.其他产品规格审查合格。1. 压缩空气干燥器(1)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容积流量100m3/min,压力1.6MPa)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45、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增加规格型号超出证书覆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

46、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

47、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

48、,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0-。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0)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

49、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

50、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

51、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

52、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

53、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

54、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

55、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230031电 话:0551-5335599 5335566 传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陈璞、曲本连 电子信箱:gmpc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2)国家电机及机械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中心大道399号邮政编码:3

56、18000电 话:0576-88320890 传 真:0576-88320911 联 系 人:傅万进 电子信箱:fuwj07检验产品范围: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单元中的容积流量不大于0.9m3/min的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和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地 址:上海市万荣路918号邮政编码:200072电 话:021-56653254 传 真:021-56652624 联 系 人:孙斌 电子信箱:WRL918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附件2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5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8条41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7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

58、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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