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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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 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 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3、婚姻法

2、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 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 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3、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 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 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 事人本人。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8、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受

4、胁迫的一方主张撤销婚姻 的请求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理解与适用:1、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不属于婚 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无效婚姻及第十一条规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 撤销婚姻情形。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结婚登记瑕疵和离婚登记瑕疵,本条规定仅限于结婚登记 瑕疵问题。具体包括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 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情形,主要指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 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2、人民法院受理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依据1994年2月

5、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 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处 200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 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作废的权力,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 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 废”。根据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得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除因胁迫而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 申请,且不应处理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该规定实际废止了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婚

6、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撤销结婚登记瑕疵申请的权力。因此,除受胁迫 结婚可以由结婚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余的结婚登记瑕疵案件均得由人民法院处 理。3、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同时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仅有 登记程序瑕疵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不作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4、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以下内容:(1)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 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

7、 同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2)救济途径是启动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3)是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1:妹妹持姐姐的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导致姐姐不能依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完成结婚登 记行为。广州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处理的因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涉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婚姻登 记瑕疵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案件5、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1)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书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 )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本人明知他人代理

8、进行结婚登记,表示双方缔结婚姻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完成了结婚 的形式要件,该婚姻仍有效。有关本人明知的外部表征包括公开举行婚礼、本人共同以配偶 身份与对方共同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者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他人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的,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婚姻 不仅违反了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不一致的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因其结婚登记 存在瑕疵

9、,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 确的被告的案件如何处理。这类婚姻为无效婚姻,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婚姻有行政主体认 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两种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七十五条的规定,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此类 案件目前的主要途径是行政诉讼,因为婚姻登记条件取消了此类案件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规(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结婚登记程序未完成,无论是因为 当时资料不齐,还是因为行政机关本身的原因,均应认定婚姻关系不成立。(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发放结婚证。关于婚姻登记管辖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 性规定。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 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7)结婚登记没有登记存根,一方诉

11、请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的, 不予支持。无登记存根属行政机关的责任,不影响国家已经认可该桩婚姻的事实,该婚姻受 法律保护。第二条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 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理解与适用:1、条文含义。(1)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2) 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其主张已穷尽举证

12、能力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后申请进 行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进行鉴定也不能提供任何反证或者反证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为前 提。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明程度的要求:首先,相关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相 关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 于“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 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的规定。相反案例1956年9月25日,最高院给河北高院的关于徐某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 题的复函:徐某某1954年4月与高某某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

13、,因此小孩究竟为徐某某与谁 发生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竟系谁所生。根据请求 所提情况,徐某某的丈夫向徐某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按这小孩是在双方婚 姻关系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 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所举证据是否达到 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3)另一方没有反证又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包括了本人拒绝配合及控制未成年子女配合。(4)可以推定的规定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原则。因

14、为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 的唯一要素,亲子身份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处 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原则。(5)据推定所作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且仅能通过再审判决确认恢复亲子关系,而不得由当 事人持亲子鉴定结论而自行声明生效判决为无效。2、具体案件类型。(1)离婚诉讼中母亲主张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请 求判决由自己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2)离婚诉讼中父亲提出其与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所出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请求判决本人 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女方赔偿自该子女出生以来的抚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3)单独提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之

15、诉。(4)单独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5)在继承纠纷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法定继承人身份引发的亲子关系纠纷。中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一宗继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请求参与遗产分割。一两类:(1)否认婚生子女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只能由夫或妻一方提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无权提起否 认他人婚生子女诉讼。(2)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 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 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16、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无条件适用亲子鉴定首先,如果当事人所举证证据或者法院调查所取证据足以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没有必 要进行亲子鉴定。东莞一法院案例其次,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使人足以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另一方虽加以反驳,但又没有任 何相反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可能成立,只是希望通过亲子鉴定证实或者否认其怀疑,则受诉 法院不宜轻易支持其关于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亲子鉴定可能给其婚姻 家庭和配偶、子女带来的伤害,对于确实没有证据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前面的相反 案例4、应当注意的问题(1)第一款规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一方是夫或妻一方,但

17、是并不限制离婚后的当事 人或者成年后的子女提起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2)提起第二款规定的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应是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 自然人。此类案件中是否推定成立亲子关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东莞一法院认领两岁幼儿的 案例(3)注重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类案件中运用。我国签约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 约第7条规定,子女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在审理涉及亲子关 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贯彻上述公约精神,体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具有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18、,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 和态度,通过其监护人最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在其本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不能简 单草率适用该条规定。5、域外法参考(1)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 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2)间接强制鉴定。如英美法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的, 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论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6、我国采用间接强制鉴定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理由:(1)亲子鉴定对家庭具有颠覆性意义,应当慎重应用。即使鉴定结果为法律意义

19、及生 物学意义的亲子关系均成立,也不排除配偶认为人格被侮辱而离婚。(2)直接强制鉴定比间 接鉴定造成的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更强烈。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 不是必须,无论是自信提供的其他证据中心支持自己的观点,还是自愿承担败诉的后果,都 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的情况。(3)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进行人身强制的法律 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主张子女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子女,有要求 父

20、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理解要点:1、抚养费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1)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护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收入能够满足其接受教 育、医疗等成长需要的16周岁以下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是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抚 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并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婚姻法司

21、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 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此类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其收入无法满 足其接受教育、医疗等成长需要时,仍不能免除其父母的抚养义务。(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认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 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 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的在校就读限定为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因此,对于在校接受大 学教育者的没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基本上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2、成年子女对未成年时抚养费的追索不符合该制度目的和功能,不予保护。3、义务主体的范围及权利行使条件。分居或者离婚不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4、抚养费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仅限于当期费用或已经发生的费用,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 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5、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抚养义务是一个持续性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护 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6、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问题。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

23、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 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前述规定虽是离婚案件的规定,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主张变更抚养费数额同样适 用。7、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 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 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

24、入或 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 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 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25、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理解与适用:(一)从严掌握。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两种情况,既不能类推适用, 也不能扩大解释。(二)限制条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26、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 财产利益的行为。1、故意而非过失行为。2、必须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差医疗费用的情 形。1、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 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

27、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 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数额的认定。疾病是否重大应参照医学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 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

28、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 直接关涉生命案例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和陪护等费用。3、必须同意满足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条件。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等以义务是否具备履行能 力为前提,如果没有能力则不能以分割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履行该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 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29、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 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该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 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30、、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 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正解与适用:1、当事人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适 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2、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仅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等无须人力扶持、参与等所致增值,属于个人

31、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 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 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 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2)因耕作获得的果实等人工孳息,属于劳动经营收益。(3)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收入,除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外,还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 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

32、,产生的租金收益属经营性收益,为夫妻 共同财产。3、本条规定没有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应得或者约定取得的个人财产。第六条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 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的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1、我国不承认夫妻之间口头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约定财 产归属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了我国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例外。2、对经过房产转让登记和公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合

33、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 用前款规定。赠与人举证证明公证有明显错误而主张行使撤销权的,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3、“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要点。(1)凡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的,人 民法院对夫妻一方关于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34、予以支持。(2)“可以”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指不具备前述两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对当事 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遇到赠与房屋权利转让的瑕 疵等情况,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并妥善处理。4、当事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如无特别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5、本条不排除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受赠方对 另一方不履行对一方的扶养义务、严重分割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 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35、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条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即使已经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赠与人也可以请求返还房屋和产权证书。7、任意撤销权可由当事人协议放弃。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即使 合同已经公证,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8、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 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

36、民事行为能力向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之赠与仍有效。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在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一)如何理解“出资”。全部出资且登记在该父母子女名下则为对该子女的单方赠与,该不动产归受赠子女个人所 有。部分出资的应视为其出资部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37、时,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 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以婚后的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给予对方适当的 补偿。(二)“为子女购买”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但产权登记于其子女名下的,是该父母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 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的,不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 的可能性。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 的就是借贷而非赠与关系,该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三)本条规定的不动产的范围。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船舶、航空器和

38、机动车等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四)如何理解“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1、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 赠与,所购房产由双方子女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结婚后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除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9、所购房屋由双方共有, 除非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出资仅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五)产权尚未登记的应以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为界,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六)父母主张借贷而请求返还出资时,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 则,在是赠与还是借贷真伪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为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理由:1、赠与是单务行为,更难证明。2、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总是会妥善保管借条的。主 张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更接近证据也更容易保留证据。3、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 可能性高于借贷的可能性。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

40、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 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 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解与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行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案例:200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人状告下落不明的妻子离婚诉讼是植物人离 婚第一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诉讼。3、须首先变更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

41、七条:监护人设定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4、提起离婚诉讼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其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为其代理人。5、区分离婚诉讼还是婚姻无效诉讼。首要问题是查明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是自始存在的还是后来存在的。如果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结婚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提起的就是婚姻无效诉讼。离婚诉讼与婚姻无效诉讼明显不同:(1)诉的性质不同。离婚诉讼是变更之诉,是普通程序 之诉。婚姻无效诉讼解除的是违法婚姻,是特别程序之诉。(2)产生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 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3)判决效力不同。 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作出之

42、日起解除,婚姻无效的效力溯及结婚之日。而且宣告婚 姻无效的,即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后。(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诉讼可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婚姻无效可由夫妻 双方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提出。(5)处理程序和条件不同。后者不 适用调解,而且是一裁终局不许上诉。(6)法律后果不同。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分割。 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是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协议不成照顾无过错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益等。6、认定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经当事人质

43、证或者确认的医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证明 为依据,结合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7、离婚时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提供一定财产帮助。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 生活困难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 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 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地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

44、权或者 房屋的所有权8、离婚诉讼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治疗疾病已经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应由相对 方承担,将来发生的医疗费等请求可以不予支持。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抚养义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代理范围的规定仅适用于委托代理和 指定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九条因生育权冲突导致的离婚/生育权纠纷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 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 婚姻法第

45、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有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生育契约限制了人身权,而人身权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此类协议无效。3、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可以比照本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析产。4、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不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5、相关案件中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46、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 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理解与适用:1、房产的混合所有权性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不动产的价值部分,一般不会因为购房者缔结 婚姻而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不动产价值,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 还贷部分)的混合体。2、离婚时的主导处理原则。分割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

47、分割婚后共同共有 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对房屋的现实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在整个房屋价款中的比例, 结合房屋升值的情况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4、本条仅限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婚后所得分别所有或者约定该房产为一方所 有的,均不适用此条规定。5、婚后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认定。(1)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 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

48、必区分还贷的金额严于哪一方的收入。(2) 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问题有无特殊约定。6、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须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7、判定产权归属的考量因素(1) 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2) 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3) 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4) 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 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6) 是否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49、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 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 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 屋的所有权。8、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提出婚前购房一方下落不明

50、的要求取得产权的,法院应 当核查另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已下落不明。第十一条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如何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 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理解与适用:1、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仅指共同共有的房屋,不包括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只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同共有人的处分行为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

51、同 巔。2、如何认定对方是否同意。(1)同意得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多种意思表示形式作出。(2)作为的默示。对方不明确表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同意出售的即可直接认定为同意。(3)不作为的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 条: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善意第三人。4、同意是夫妻另一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曾作出同 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即应推定该同意对其配偶自主决定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 等

52、事项的概括同意。夫妻另一方如要否定该概括同意,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其对第三人所作的 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包括上述事项。5、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 项为前提,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否定第三人为善意的人负举证责任。善意的时间节点为完成登记的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 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53、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所有权的,原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讨论:买受人的合理及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6、合理对价的认定:卖方认为合理即可。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 要评估价与合同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合理范围。8、对价已经交付。10、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

54、。11、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且不支持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讨论: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 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理解与适用:1、两个适用条件。(1) 参加房改者仅是指一方父母,不包括涉及离婚诉讼的夫妻。该夫妻根据原建设部关 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因与参加房改的父母共同生活而共同取得该房产 的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的

55、,不属于该条规定范围。(2) 参加房改的父母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离婚时参加房改的父母未取得房产房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主张对于 出资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 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3、不能主张分割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改房,因为该房屋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且体 现了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与购房职工之间的特殊共有关系。4、该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5、此类案件中的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补偿。6、如果出资双方与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

56、有约定利息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根据具 体情况处理,其中夫妻双方一直居住该房改房的,不支持利息请求。第十三条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 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 老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理解与适用:1、如果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尚未退休,不符合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 险金的,不予支持。2、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无权主张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 缴付

57、情况相应地分割养老保险金。3、注意区分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是依据此前所交的养老保险费取得的收入。养老保险费是职工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 费,是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积累部分。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 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解与适用:1、协议离婚包括了登记离婚和在人民法院协议离婚。2、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实质上的财产分割协议,既包括单纯的

58、财产分割协议,也包括混合内 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3、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本条适用于双方虽订立了离婚协议,但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形,不同于离婚双方因履行财 产分割协议所生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 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经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59、不不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 起诉。理解与适用:1、实践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即时分割财产的情形,一般发生于夫妻一方父亲或者母亲死亡 而父母另一方尚健在的场合。此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就遗产中的夫妻共有份额仅享有期待 利益,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的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2、嗣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应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关于“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 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审查该

60、放弃是否影响原夫妻关系 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对子女、原配偶的法定义务,认定影响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仍应按本条 规定在离婚后分割相关遗产。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 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理解与适用: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制的基础可以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下的一般共 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2、借款用于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的认定(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本条规定情形成立后出借给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即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

61、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 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果作为非出资人 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者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 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3、借款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是指排除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外的 其他事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全部或者部分还款是这条适用的条件之一。在双方未约定还 款金额时,离婚时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还部分的一半。5、首先适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对于还款数额应以双方的协议为准,没

62、有约定 的按协议金额一半的准给予出借方补偿。6、此类借贷应当但是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是否适用应 结合具体案情,如双方生活收入情况、所得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程度等而定。7、本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次是起两个内没有发 生时效中断,两年后离婚主张该笔债权的,不予支持。但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处理夫妻共同 财产时,也可以参考借款协议的约定对出借方给予补偿。8、该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仅限 于第三人知道该借款协议的约定。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 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

63、以向负债夫妻一方追偿。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另一方 不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 由投资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1) 除投资人在于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情况外,个人独资企业 债务均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 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本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投资人后便成为其个人财产(2) 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

64、共同财产。(3) 个人独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处理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的,除法律规定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外,应当按照投资方分得的夫妻 共同财产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分割共同共 有财产的重大理由,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应以分得的 财产单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0、区分借款与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查明是否约定需要偿还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等。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5日。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解与适用: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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