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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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来源:网络)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 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作者对此类 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 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 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 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 便是职业打假者,也

2、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 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 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用了一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 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

3、全、营养 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 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 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 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 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 6000多种食品。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从法理学层面看,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 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标示缺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者由于各 种原因对某些事项未予标明,即标示缺失。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配料或成分未标示.无论 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

5、标示的事项,即便对于 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亦不例外。二是营养成分未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 2013 年 1 月1 日开始施行,除了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 养成分。由于该国家标准实施时间还不长,有一些经常食用的食品,如大米,生产者法律意 识未及时跟进,因未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三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 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亦属必须标明的事项,不过,相对而言,这几项未标示的实践 中并不多见。2. 标示不当所谓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该标示会对消费者的 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是配料或成分标示不

6、当.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复合配 料的标示,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后同时加上括号,按加 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例如,有的产品配料中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 步加括号标示植脂末的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二是营养成分标示不 当.营养成分标示不当在实践中稍显复杂,主要有:第一,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 差范围,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若超过这一范围,便属标示 不当.第二,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矿物质,但

7、却 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第三,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0。04 微克-0。3 微克), 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声称低钠(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3. 标示瑕疵所谓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 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行为.例如,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 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 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辨认时,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 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根据标示清楚其具体所指,故而仅属于瑕疵。再如,预包装食品 营养标签通则对

8、“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WO。5g的,应标示为0。 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0.3g,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 瑕疵。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至于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需再次强调的是,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 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其作出了错误的指引,那么便是标示不当而非瑕疵。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 持。理由主要是:第一,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内容本身与食品安全具有密切关联, 法律之所以将这些

9、内容作为必须标明的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例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安全性的相关性自不待言.一些事项如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看似和 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但反过来看,如果某一食品连生产者是谁都不清楚,这样的食品人们 还敢食用吗?第二,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 角度理解.以食品配料或成分为例,配料中加入了糖或阿巴斯甜而未标明,对普通人可能关 系不大,但是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人,食用后可能便会造成危害。一些对某种配料具有特殊 过敏体质的人同样如此,如未标明,食用后同样可能造成危害.第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仅要关注显见的危害,更要关注潜在的危

10、害,即引发慢性病的 危害.例如,氢化植物油会产生反式脂肪(酸),过多摄入将增加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 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 部分氢化油脂时,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第四,我国已告别食品短缺时代,不少人甚至营养过剩。因此,未来的食品安全,应更 加注重科学饮食、健康饮食,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健康转变。对此,食品的营养 成分表对合理膳食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是营养师搭配膳食的重要参考.不少健身爱好者也早 已对能量和营养进行了“量入为出”的控制,虽然当前民众营养知识尚有不足,但未来必定 会朝此方向发展。但是,对于

11、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理由主要是:一方面,标示瑕疵仅仅是个别文 字或表述上的不规范,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错误指引,无论从显在 抑或潜在的角度,都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因而也就缺乏适用惩罚性赔 偿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归根到底是政策选择、政策判断问题,是 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法律应对.但如果过严过苛,可能引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反 弹,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体的制度效果。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对于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性标示事项,亦即推荐性事项,如食用方 法,生产者要么不标示,要么必须正确标示。但如果标示不当,同

12、样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危 险,因而亦须承担惩罚性赔偿。【案情】2013 年10月12 日,黄鸿(化名)在贵港市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百货超市)以每包5元的 价格购买了14包儿童夏桑菊凉茶,以每包5.5 元的价格购买了10包儿童金银花,共花去货款 125 元。事后,黄鸿向广东省博罗县打假办申诉举报华南保健品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涉 嫌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确认,该儿童金银花产品是冒充华南保健品 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因此,黄鸿将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百货超市退 还货款125元,并按十倍赔偿1250 元。法院审理查明,百货超市在进货时审查了广东省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成品出

13、厂检验报告 书(检验结果表明该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验华南保健 品厂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分歧】百货超市销售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是假冒伪劣产品确无异议,但对于黄 鸿能否获十倍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鸿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 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此外,黄鸿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 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获得十倍赔偿货款。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鸿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 是在行使法定权利.“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确认其

14、 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此外,“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是 食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评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金。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鸿购买涉案食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费者身份确定无疑.至于黄鸿知假买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百货超市的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以食 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 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食品经营者经营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了

15、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外,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黄鸿有权向百货超市索 取十倍赔偿。2014 年1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 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 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法律之 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 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基本案情】2010 年 11 月 15 日,孙先生在位于某百货商场的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 称某品牌公司)专

16、柜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两件38 码女式羽绒服,价款共计42600元。2011年 6 月 7 日,孙先生委托律师向某品牌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涉案产品水洗标中以英文标注 的产地与中文标签中以中文标注的产地不符,且某品牌公司销售人员强调“所有产品均是意 大利原产”导致孙先生误以为涉案产品系意大利原产为由,要求某品牌公司办理退货,并双 倍返还货款.本案庭审中,孙先生主张某品牌公司构成欺诈,并出示了涉案两件38 码女士羽绒服。 两件羽绒服领口内侧缝挂的中文标签上标注的货号分别为FJ6059 EHQ F0QA1 38”和“FF5625 EHV F0QA1 38”,并均以中文形式标明“产地:意大利”;羽绒服里衬所

17、配水洗标均以英文形 式标明 “ MADE IN BULGARIA”某品牌公司认可孙先生出示的两件羽绒服系其销售的产品,并表示其销售的某品牌产 品均由意大利某品牌公司配送,产品中文标签配备过程为:意大利某品牌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 将包括产地在内的产品信息发给某品牌公司,某品牌公司将该产品信息发给中文标签制作单 位,由制作单位按照产品信息制作中文标签,再由负责为某品牌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公司将 中文标签缝挂在某品牌产品上。在此过程中,某品牌公司会不定期的对产品标签进行抽查。 某品牌公司表示因意大利某品牌公司发送的产地信息错误导致涉案产品中文标签标注的产 地信息与实际产地不符。某品牌公司就此提供了相关证

18、据。孙先生对某品牌公司的证据均不 予认可,但对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制作过程不持异议,而是对某品牌公司挂错标签的行为产 生质疑.庭审中,孙先生主张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某品牌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其所有某品牌产品 都是意大利原产,但未就其主张的该事实举证。孙先生主张因其朋友表示某品牌男款羽绒服 质量不错故购买涉案产品送给该朋友,但因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的产地标注错误使其朋友对其 产生不信任,导致其名誉受到一定程度贬损,并间接导致其投资的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但孙 先生未就其主张的损害存在举证.【案件焦点】某品牌公司对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产品水洗标英文标注的实际 产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并是否应就

19、此承担双倍赔偿货款之责任。【裁判要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品牌公司对涉案产品中文标签 上标注的产地与产品水洗标英文标注的实际产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看,当事人需实施了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涉案 羽绒服的水洗标中以英文标注了实际产地,某品牌公司并未隐瞒该实际产地,孙先生也未能 举证证明某品牌公司销售人员曾告知其某品牌产品均系意大利生产之事实存在,故依据现有 证据不能认定某品牌公司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看,构成欺诈

20、应当存 在欺诈故意。根据某品牌公司制作、缝挂中文标签流程表明,某品牌公司对导致涉案产品中 文标签产地标注与实际产地不符并无主观故意,并不存在虚假陈述产地并意图使孙先生基于 该虚假陈述而作出购买决定的故意;从孙先生是否是因某品牌公司的错误行为而作出购买决 定看,孙先生表示其购买涉案产品是因看中品牌,现无证据表明孙先生是否购买涉案产品取 决于产品产地,故孙先生并非因某品牌公司的错误行为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究某品牌公 司行为之性质,某品牌公司因接收到错误的产品来源信息而使中文标签信息错误,并因其疏 于查验导致孙先生对涉案产品产地发生错误认识,某品牌公司之行为实为可撤销的错误行为 据此,难以将某品牌

21、公司的错误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某品牌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孙先生要求某品牌公司办理退货并要求某 品牌公司退还货款,某品牌公司亦表示同意,但孙先生以欺诈为由要求某品牌公司双倍返还 货款,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原告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购 买的货号为“FJ6059 EHQ F0QA1 38”及“FF5625 EHA F0QA1 38的两件某品牌女士羽绒服退 还给被告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同时退还原告孙 先生货款四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孙先生持原审意见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22、明事实与认定意见与一 审相同,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评析】近年来,消费者维权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确属于 商家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属于一般消费争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 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或因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未能符合其预期导致纠纷发生。现在还出 现某些非正常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维权为名,利用诉讼途径达到某种商业竞争目的或其他 非正当目的。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维权纠纷,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要的就是辨别商家的经营 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何为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与

23、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须实施了欺骗行为;2、须有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心理状态;3、须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陷于认识错误;4、须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效果看,相对人受欺诈而 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相对人可行使撤 销权,使之自始无效。何为错误行为?即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错误亦应具备如下要件:1、行为人须有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行为;2、行为人并无主观故意,即其并不知晓其表示与事实不符;3、须错误情节在交易中被认为重要,即会对相对人是否作出意思表

24、示可能有影响。从 法律效果看,相对人基于行为人的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亦 可撤销.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未出现“错误行为”这一概念,其与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的“重大 误解也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错误是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而重大误解则强调相对人对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认识偏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论。尽管现行法律对错 误未做明确规定,但在现实民事经济交往中,各种类型的错误行为还是存在的,而且经营者 与消费者之间基于该错误行为发生纠纷的也层出不穷。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从构成要件上区分欺诈与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导致中 英文产地标注不同的原因是某品牌公司从意大

25、利某品牌公司接收的产品信息存在错误,而某 品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并依据错误的产品信息制作成中文标签。从行为人即某品牌公司 主观心理看,该错误产品信息来源于他人,某品牌公司并不存在自行篡改产品信息的主观故 意,亦不存在意欲利用错误的产地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从其行为看,某品牌公司在 接收产品信息并委托合作企业制作中文标签过程中并未实施某种欺骗行为,也无证据显示某 品牌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孙先生介绍产品过程中曾经在产地问题上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从孙 先生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全过程来看,现无证据表明某品牌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欺骗孙先 生,自然也无法认定孙先生基于欺骗行为而陷于认识错误;而且,孙先生认

26、可其作出购买的 意思表示是基于对品牌的认可及其朋友对某品牌产品质量的认可,而非基于某品牌产品的产 地是否是意大利.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某品牌公司对其出售产品的产地信息标注错误问题, 不具备构成欺诈的主客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欺诈.某品牌公司在产品产地问题上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某品牌公司对该不符陈述并无 主观故意,而对于高档消费品来说,产地不同可能导致产品成本构成差异、质量差异或消费 者的信任度差异,该问题确可能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因此单纯从某品牌公司角度看, 该不相符的表述在交易中可谓重要。虽然本案中的相对人孙先生并非是基于行为人某品牌公 司这种与事实不符的意思表示而作出购买决定,但

27、并不影响从行为人角度认定错误行为的构 成。因此,该某品牌公司将产品产地信息标注错误应当属于可撤销的错误行为。职业买假人阎某花费6192 元,在上海某国际购物广场购得两双进口男式皮鞋。事后阎某 以该皮鞋中文标识产地与实际不符,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阎某诉求,由商家收回阎某退还的BIKKEMBERGS男鞋两双;同 时退还阎某货款6192元,赔偿阎某6192元。2013年11月2日,阎某在该购物广场购买了涉案品牌男鞋两双,每双鞋的价格为3096 元(原价 3696 元),共计 6192 元.后阎某发现所购商品鞋舌内标注的产地为意大利,而鞋底 黏贴的

28、标签产地为斯洛伐克.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销售行为构成了欺诈,故在今年年初向法 院起诉要求判令该商家退一赔一.法庭上,该商家则认为在出售男皮鞋过程中,未采取任何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去故意欺骗 阎某.声称在商家眼里,职业买假者阎某在购物广场内购买的两双进口高档皮鞋,是商家在 标明商品标识产地时,误将产地为意大利的皮鞋黏贴了产地为斯洛伐克的标签,客观上阎某 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相反却还从中受益。强调该起职业买假人阎某之诉,属于恶意之诉, 商家只同意退还阎某购买两双皮鞋的货款,而不同意再赔一倍货款的诉请。法院认为,因该商家未能公开阎某所购买男皮鞋的真实信息,该起买卖行为侵犯了消费 者的合法知情权,更不能以

29、男皮鞋的产地由“高等级地区”标为“低等级地区”使阎某“获 益,来排除商家买卖行为构成了欺诈,遂法院判决该购物广场败诉。刘先生在某商厦购买了两件“恒源祥”衬衫,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衬衫纤 维含量标识不符合,判定产口质量不合格。刘先生认为销售者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的 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检验费损 失。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 2 月7 日,原告在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件“恒源 祥”衬衫,其成分为面料:棉 60%,40聚酯纤维;里料:81%聚酯纤维,19%棉;填充物:54 桑蚕丝,46聚酯纤维。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衬衫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实测 数据为:面料:棉100%;填充物:丙纶 100%;中间层:42.2桑蚕丝,57.8%聚酯纤维,判 定不合格。原告认为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 诈,应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其检验费损失。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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