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8437985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711.0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资源描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6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出发点和必要 性 二、新办法值得关注的信号和变化 三、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4月21日发布2014年第156号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从2011年4月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以来,总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全国质检系统、相关行业、企业、消费者、法律专家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13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自修订以来共征求到近400余条修改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总局针对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条

2、款,例如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取消委托备案等规定,进行重点研究和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应该说,此次修订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那么新办法)中透露出了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新信号?新办法会给生产许可证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此次修订工作的出发点是什么?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突破?今天,围绕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要解读。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出发点和必要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质检部门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而建立起来

3、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生产许可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建立实施这项制度,到今年已经整整30年。作为一项技术审查和政策约束相结合的强制性管理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落实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它是一只“有形之手”,是一只“重要的手”。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维护消费者权益,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

4、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不该管的坚决放开,该管的要依法依规切实管住管好,这也是修订原办法的出发点。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布后,质检总局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该办法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如现行办法对申请主体条件、委托加工备案等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还有现行办法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和法

5、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提升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还有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赋予了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不完全符合当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动力的要求等,面对这些问题,也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另外,多年来质监部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如现场检查观察员制度等,需要充实到新办法中去。因此,有必要对该办法作全面修改。二、新办法值得关注的信号和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质检总局将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程序合法作为

6、修订原办法的主线。新办法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重点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职责划分、委托加工备案、现场核查、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发布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资格、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企业委托生产标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适当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减少了行政干预,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加严了事后监管,依法界定、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主体迸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修订,新办法透露出的主要新信号和新

7、变化有四个体现和三个完善:四个体现:一是体现了便民高效。新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评估,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条件作出了调整,放宽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申领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同时新办法还取消了对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备案规定。这些修改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相关企业。二是体现了公开透明。新办法体现决策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在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程序中增加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使目录制定更加公开。同时规定质检总局或省级质监局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

8、术监督局可以派观察员,确保核查公正、公平。三是体现了严格监管。新办法强化事后监管,加严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制度。明确了生产许可终止以及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严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体现了完善程序。新办法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合理行政。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极性。删除了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三个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许可退出制度。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规定,细化了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冒用他人证书、未持续保持获得生产许可的条件

9、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办法通过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真正做到从生产源头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增强质量监督效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实行生产许可的工业产品目录,除了由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还要征求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10、度。列入目录的具体产品是针对其质量安全实际状况作出的选择,这个目录应当是动态的。一方面,对于通过实施许可管理,行业比较规范、质量比较稳定的产品,应当取消许可证管理;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应当及时纳入进来。在制定目录的过程中,听取社会多方面包括公众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动员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参与质量工作,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为民利民作用。三是完善了省级质监部门工作程序。就是对省级质监部门的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这可以看作是审批权限下放的一个配套措施。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质检总局严格规范生产许可审批管理,最大限

11、度地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加强对省级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办法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利的部门,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发证工作程序,对重要环节作出了统一规范。通过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明确总局与省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尽量避免由于调整管理方式出现监管真空,而且有利于提高质检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监管之监管,让生产许可这只“有形之手”更有效。三、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新办法增强了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

12、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

13、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老办法没有对目录制定作要求。新办法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14、“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新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老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六)新办法的表述再次回到条例的表述上来,明确了发证对象是企业,非产品。老办法第二章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

15、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

16、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第四十四条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新办法对此全部取消。老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17、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新办法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

18、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老办法第二章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第四十六条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19、。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第五十条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新办法对此予以取消。(四)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

20、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新办法对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奠定基础。老办法的第三章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 新办法对这三章共29条全部取消或删减。新办法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21、日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

22、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新办法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一名观察员,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办法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

23、1名观察员。老办法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六)新办法突出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断下放,目前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新办法对省级发证的重要环节做出统一规范,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力的部门,细化了省级发证工作程序,明确了总局和省局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

24、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老办法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条例和老办法原则上也明确了省级质监部门的审查发证职责,但在具体的办法上,老办法是没有明确省级质监部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老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

25、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26、定书。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还要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老办法 第七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第九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第九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27、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第九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获证企业名录,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第九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十九条本办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

28、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明确了省级质监部门也是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后面的生产许可证的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等环节,都对省级质监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老办法主要是规范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对省级质监部门没有作具体规定,仅仅明确了受理和审查的部分职责。老办法要求省级质监部门参照总局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办证程序并公布,而新办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对省级质监部门和国家总局均适用。(七)新办法在取消委

29、托加工备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在委托加工的产品标注方面加严了管理。相比原规定,新办法要求具有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企业,除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外,还必须同时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老办法第九十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0、新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八)新办法完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制度。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是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补充完善了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

31、规定并入新办法,提升了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二是对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相应主体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三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不仅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49号令)等部门规章的协调统一。老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一)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二)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三)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新办法第三十三条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撤回生产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老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

33、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六)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

34、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九)新办法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注销有关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企业中途停止申请取证的情况,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许可工作无法继续的情形,新办法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以保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权威性。同时,针对目前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申请延续生产许可证的突出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凡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注销原有证书。新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

35、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国家质检总局149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

36、料的;(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可能我们在以前的实际工作中遇到比较多的第39条第3款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

37、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予以终止,在新办法中应当终止的情形却没有这一条,这不影响今后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予以许可终止的决定。老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

38、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六)企业申请注销的;(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新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总局149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被许可人

39、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十)新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原办法没有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冒用他人证书、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

40、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等行为的,新办法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了监管漏洞。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条例46条第2款的区别)条例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41、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没有包含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的变化。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42、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43、事责任。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老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

44、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总局149号令第六十一条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条被处罚的主体应该是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行为应该是按照无证生产查处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处罚条款也不一致,如何处理?谢谢大家!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