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运管机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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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运管机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 1行政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

2、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

3、质条件等确定经营权期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依法招投标。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4、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实施监

5、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6、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 2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

7、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

8、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

10、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3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

11、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12、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13、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

14、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

16、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道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

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

18、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19、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

20、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21、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 6行政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

22、营许可(银川市除外)【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统筹规划,合理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加强出租车运营管理。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规划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出租汽车的投放总量规划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23、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24、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

25、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26、、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 7行政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

27、,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2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

29、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30、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 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

31、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32、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33、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10.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3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9 9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从事客

35、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6、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

3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行政处罚未

38、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

39、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0 10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40、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41、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

42、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3、;10.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44、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1 11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45、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6、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47、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

48、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

49、)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2 12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

50、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案件承办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51、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52、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

53、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3 13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

54、2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

55、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6

5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7、、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4 14行政处罚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情形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十条

5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

59、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

60、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5.决定责任: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61、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行政处罚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本级任免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62、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5 15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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