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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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家庭法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案例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甲男与乙女于19931993年登记结婚。年登记结婚。19941994年年2 2月,甲月,甲男被派往日本从事劳务工作,期限男被派往日本从事劳务工作,期限2 2年。乙女多次写年。乙女多次写信,劝说甲男为将来考虑不要回国。甲男听从乙女意信,劝说甲男为将来考虑不要回国。甲男听从乙女意见,劳务期满后滞留日本打工。见,劳务期满后滞留日本打工。1996 1996年年7 7月至月至20002000年年9 9月,甲男共计汇款月,甲男共计汇款800800万日万日元给乙女。元给乙女。2001 2001年,乙女对甲男态度突然变化,让甲男

2、不要年,乙女对甲男态度突然变化,让甲男不要再联系她。再联系她。20012001年年1111月,乙女以她与甲男自月,乙女以她与甲男自19961996年年5 5月起就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已满月起就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已满4 4年为由,向法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1 1年后,于年后,于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010日宣告甲男死亡。日宣告甲男死亡。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020日,甲男因非法滞留日本被遣返回日,甲男因非法滞留日本被遣返回国后多次寻找乙女,但乙女避而不见。国后多次寻找乙女,但乙女避而不见。2003

3、 2003年年3 3月月3 3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乙女于期间,乙女于20032003年年3 3月月10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丙男结婚。同年政府婚姻登记处与丙男结婚。同年3 3月月2727日,法院判日,法院判决甲男、乙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乙女给付决甲男、乙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乙女给付甲男甲男2323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中陈述了法院已于中陈述了法院已于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010日宣告甲男死亡的事日宣告甲男死亡的事实。二

4、审法院撤销了甲男乙女的离婚判决,并于实。二审法院撤销了甲男乙女的离婚判决,并于20032003年年7 7月月7 7日撤销了对甲男的死亡宣告。日撤销了对甲男的死亡宣告。甲男后向法院诉称被告乙女在与自己诉讼离婚甲男后向法院诉称被告乙女在与自己诉讼离婚过程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过程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乙女刑事责任。要求追究乙女刑事责任。乙女辩称,在甲男滞留日本期间,曾向法院起乙女辩称,在甲男滞留日本期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知要先宣告对方死亡,其在法院宣诉离婚,但被告知要先宣告对方死亡,其在法院宣告甲男死亡后,才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认为自己告甲男

5、死亡后,才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第二十

6、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

7、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0082008年,意大利甲男与中国乙女在上海年,意大利甲男与中国乙女在上海结婚。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在婚前与他人发生结婚。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在婚前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甲男遂在乙女分娩一过性行为

8、并因此怀孕,甲男遂在乙女分娩一周后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后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案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551955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婚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

9、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3 3月月5 5日办研字第日办研字第8 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

10、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护。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的理由。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二)显失公平的。显

11、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第第117117条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包括重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包括重大误解的婚姻。大误解的婚姻。重大误解:鉴于另一方配偶的情况,如果真正了解,就重大误解:鉴于另一方配偶的情况,如果真正了解,就不会做出允婚的许诺,并且是出于对以下方面的误解不会做出允婚的许诺,并且是出于对以下方面的误解:有阻碍夫妻生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的有阻碍夫妻生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的;因非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因非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惯犯或职业罪犯惯犯或职业罪犯;因卖淫被判处不低于因卖淫被判处不低

12、于2 2年有期徒刑的年有期徒刑的;对于非配偶导致的妊娠,如果发生可能导致丈夫否认对于非配偶导致的妊娠,如果发生可能导致丈夫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亲子关系的情况。内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内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公益要件,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合。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私益要件,因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和

13、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公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社会公共利益益的有关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的有关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婚、禁止重婚等,不仅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禁止重婚等,不仅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而且利益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私益要件私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与社会公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仅涉及共利益无关,仅涉及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益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益的的有关条件。有关条件。内地与台湾地区有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比较内地与台湾地区有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比较 法域法

14、域比较项目比较项目内地内地台湾台湾无无效效原原因因 重婚重婚近亲婚近亲婚疾病婚疾病婚早婚早婚结婚形式瑕疵结婚形式瑕疵近亲婚近亲婚重婚重婚可可撤撤销销原原因因胁迫胁迫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不能人道不能人道无意识或错乱状态无意识或错乱状态诈欺或胁迫诈欺或胁迫内地无效婚姻制度概况内地无效婚姻制度概况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法定事由法定事由 程程序序事事项项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早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早婚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主体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权限制请求权限制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性质性质

15、 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宣告无效、自始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未消失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未消失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内地:婚姻的无效内地:婚姻的无效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16、【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内地:婚姻无效的性质内地:婚姻无效的性质比较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结婚之无效,系自始、结婚之无效,系自始、当然当然、确定无效。、确定无效。于无效结婚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于无效结婚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17、内地案例内地案例 甲男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甲男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871987年与乙女结婚,年与乙女结婚,19891989年生下女儿。年生下女儿。20012001年,两人所居平房拆迁,甲男年,两人所居平房拆迁,甲男得到一笔可观拆迁款。得到一笔可观拆迁款。甲男之弟丙男此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甲男之弟丙男此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丙男声称甲男早年患有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丙男声称甲男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19811981年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再年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再度复发,于度复发,于20012001年又住院进行治疗,因此认为

18、其兄精年又住院进行治疗,因此认为其兄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甲男的诉讼能力进行了精神司法鉴定。鉴定研究所对甲男的诉讼能力进行了精神司法鉴定。法医最终作出了甲男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法医最终作出了甲男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另查,甲男之弟丙男另查,甲男之弟丙男19831983年成家,一直在别处居年成家,一直在别处居住,未与甲男共同生活。住,未与甲男共同生活。内地: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内地: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 请求权人请求权人法定事由法定事由婚姻

19、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婚近亲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早婚早婚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疾病婚疾病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近亲属: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基层组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无效宣告请求权

20、的主体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21、)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甲男与乙女因感情破裂甲男与乙女因感情破裂20032003年离婚。甲男年离婚。甲男与丙女是表兄妹,与丙女是表兄妹,20042004年元月甲男因肝癌实年元月甲男因肝癌实施手术,丙女一直在医院照顾。同年三月,施手术,丙女一直在医院照顾。同年三月,甲男与丙

22、女隐瞒真实情况,在医院病房内经甲男与丙女隐瞒真实情况,在医院病房内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2004年年8 8月月1616日甲男因病死亡。日甲男因病死亡。20042004年年9 9月甲男之女向法月甲男之女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与丙女婚姻无效。院申请宣告甲男与丙女婚姻无效。案例案例无效宣告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无效宣告请求权的行使时间解释(二)第五条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定申请宣告婚姻无

23、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 解释(二)第六条解释(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内地: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内地: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

24、规定向人民法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较:台湾地区民法对未达法定婚龄后果的规定比较:台湾地区民法对未达法定婚龄后果的规定第第989989条条 结婚之撤销(一)结婚之撤销(一)-未达结婚年龄未达结婚年龄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不得请求撤销

25、。撤销。比较比较 台湾地区民法婚姻无效之原因台湾地区民法婚姻无效之原因第第988988条条 结婚之无效结婚之无效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此限。比较比较 婚姻无效宣告之限制婚姻无效宣告之限制瑞士民法典第条:瑞士民法典第条:结

26、婚时,当事人一方已有配偶,但此后结婚时,当事人一方已有配偶,但此后前婚已经被解除,并且当事人另一方为善意前婚已经被解除,并且当事人另一方为善意的,不得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得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较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第983983条(结婚之实质要件条(结婚之实质要件-须非一定之亲属)须非一定之亲属)与下列亲属,不得结婚:与下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不在此限。三

27、、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与姻亲关系消灭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后,亦适用之。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止后,亦适用之。总结总结:婚姻无效制度的利益考量婚姻无效制度的利益考量1 1、违反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政策上应否认、违反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政策上应否认其效力,以保障结婚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其效力,以保障结婚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

28、性。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2 2、婚姻缔结后成为既存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婚姻缔结后成为既存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本质,并为社会一般认可和承认,妻共同生活本质,并为社会一般认可和承认,其稳定性应予考虑,婚姻关系衍生的身份和其稳定性应予考虑,婚姻关系衍生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不能漠视财产关系不能漠视 。3 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权益。内地:结婚形式瑕疵的处理内地:结婚形式瑕疵的处理比较:比较:20052005年最高院年最高院“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9、”你院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研究,答复如下:二、根着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

30、,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内地:结婚形式瑕疵的处理内地:结婚形式瑕疵的处理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内地:可撤销婚姻内地: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

31、姻(胁迫)可撤销婚姻(胁迫)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胁迫故意具有胁迫故意实施胁迫行为实施胁迫行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请求权人请求权人限制限制法院法院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需由当事人需由当事人提交胁迫结婚证明材料且不提交胁迫结婚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问题】受理机关受理机关请求权人请求权人结婚登记或自恢复人身自结婚登记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一方受胁迫一方胁迫行为不法胁迫行为不法第第989989条条 结婚之撤销(一)结婚之撤销(一)-未达结婚年龄未达结婚年龄 结

32、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撤销。第第990990条条 结婚之撤销(二)结婚之撤销(二)-未得同意未得同意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者,法定代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事实但自知悉其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结婚后已逾一年,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结婚后已逾一年,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比较:台

33、湾地区民法比较:台湾地区民法 结婚之撤销原因结婚之撤销原因第第991991条结婚之撤销(三)条结婚之撤销(三)-有监护关系有监护关系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者,受监护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者,受监护人或其最近亲属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人或其最近亲属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结但结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比较:台湾地区民法比较:台湾地区民法 结婚之撤销原因结婚之撤销原因 第第995995条结婚之撤销(六)条结婚之撤销(六)-不能人道不能人道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者,

34、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第第996996条条 结婚之撤销(七)结婚之撤销(七)-精神不健全精神不健全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系在无意识或精神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系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者,得于常态回复后六个月内向法院错乱中者,得于常态回复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请求撤销之。比较:台湾地区民法比较:台湾地区民法 结婚之撤销结婚之撤销第第997997条条 结婚之撤销(八)结婚之撤销(八)-因被诈欺或胁迫因被诈欺或胁迫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得于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得于发见诈欺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或胁

35、迫终止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第第998998条条 撤销之不溯及效力撤销之不溯及效力 结婚撤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结婚撤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比较:台湾地区民法比较:台湾地区民法 结婚之撤销结婚之撤销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36、姻的,应当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出。内地:可撤销婚姻内地: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胁迫”,是指行,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胁迫一

37、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内地:可撤销婚姻内地:可撤销婚姻德国民法典第德国民法典第13171317条条 申请期间申请期间 在第在第13141314条第条第2 2款第款第2 2项至第项至第4 4项的情况下,项的情况下,申请只能在申请只能在1 1年以内提出。年以内提出。该期间自发现错误该期间自发现错误或欺诈,或自或欺诈,或自急迫情势停止时起算急迫情势停止时起算。德国民法典第德国民法典第13141314条条 废止的婚姻废止的婚姻第第2 2款款4.4.配偶一方因受非法胁迫而缔结婚姻的;配偶一方因受非法胁迫而缔结婚姻的;比较:德国民法典比较:德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

38、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内地:可撤销婚姻内地:可撤销婚姻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第三十九条受胁迫

39、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 1年;年;(四)当事人持有:(四)当事人持

40、有:1.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决书。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内地:可撤销婚姻内地:可撤销婚姻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条件限制限制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签署声明书签署声明书受理机关受理机关结婚登记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结婚登记或自恢复

41、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的声明书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撤销婚姻的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书。证件证件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无效或撤销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性质性质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

42、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根据照顾无过错依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同居期间期间财产财产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重婚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重婚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身人身关系关系其他其他法院收缴结婚证书,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法院收缴结婚证书,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

43、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时宣告结婚证作废时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

4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后果第第999999条(婚姻无效或撤销之损害赔偿)条(婚姻无效或撤销之损害赔偿)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

45、但他方无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过失者,不在此限。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比较:台湾地区民法典比较:台湾地区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宣告结婚证作废。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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