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审批、业务风险与监管及业务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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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12007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融资融券业务审批、业务风险与监管及业务现场核查(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四:融资融券业务审批、业务风险与监管及业务现场核查 课程通过规则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

2、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课程简介本课程介绍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工作涉及的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及内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风险监管要求以及业务监管措施;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关注要点。通过学习,学员应理解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经历的审批程序容,现场核查的内容与关注要点,熟练掌握业务开展的风险及监管要求。 学习建议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从业人员应重点学习。建议学员重点学习融资融券业务审核的程序与内容,业务面临的风险与监管措施以及现场核查的关注要点。孟薇 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年加入中国证监会,历任中国证监会

3、机构部审核处副处长、处长、助理研究员。童卫华 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检查一处副处长。杨金萍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

4、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

5、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6、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

7、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

9、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

10、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11、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

12、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

13、。 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

14、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

15、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

16、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

17、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

18、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

19、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

20、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

21、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

22、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

23、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24、实施细则 (2011年11月25日 深证会201160号)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

25、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2.4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

26、信用资金账户。2.5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2.6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2.7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2.8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

27、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2.9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2.10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2.11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2.12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2.13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

28、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2.14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15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1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2.17 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2.18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2.19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

29、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3.2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

30、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

31、,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3.5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3.6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3.7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8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9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

32、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的折算率为0%。4.3 本所

33、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

34、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

35、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

36、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二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

37、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12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4.13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14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

38、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5.2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5.3 会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 风险控制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

39、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

40、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7.1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

41、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7.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7.3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 则8.1 本细则下

42、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2)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3)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4)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5)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6)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43、(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8)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

44、本数。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A、证券交易所B、证券发行人C、证券公司D、客户2、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A、证券交易所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

45、南的要求,证券公司可通过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持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两种方式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中,经交易所的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有()A、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B、债券C、证券投资基金D、其他证券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A、50%B、20%C、25%D、30%6、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证券交易

46、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A、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B、暂停特定标的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C、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D、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的()前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A、11:30B、20:00C、22:00D、15:008、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可以选择()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A、买券还券B、买券还款C、直接还券D、直接还款9、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

47、,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还么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不得高于前收盘价。()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1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发行人的权利包括()A、请求分派投资收益B、配售股份的认购C、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D、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12、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

48、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1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的要求,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A、150%B、130%C、50%D、100%1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的要求,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供其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A、50%B、130%C、100%D、150%1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49、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A、信用证券账户B、融资专用资金账户C、融资专用证券账户D、信用资金账户C12007 100分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A、独立风险监控系统B、分散风险监控系统C、分层风险监控系统D、集中风险监控系统2、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A、一致B、标注差异之处C、独立D

50、、互补3、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A、风险评估系统B、风险监控系统C、客户选择标准D、开户审查制度4、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求的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

51、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A、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B、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C、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D、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和调整机制。A、营业额B、净收益C、净资本D、资产负债比7、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A、集中统一管理B、联合管理C、总部授权分部管理D、各分部单独管理8、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

52、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盒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分。A、1B、0.2C、2D、0.59、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A、可计量B、可承受C、可控D、可测10、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11、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

53、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1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按照融出资金金额、融出证券市值()扣减净资本。A、10%B、5%C、3%D、15%13、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局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A、警示B、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C、公开警示D、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14、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A、工商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B、公司管理机关换发的经营

54、管理业务许可证C、证监会换发的营业执照D、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证券业务许可证 15、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列的要求,证券公司营业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财务状况良好,资本充足B、合规状况良好C、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D、有技术条件,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阿飞协会后续培训22:33:48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A、分离B、互动C、合作D、交流阿飞协会后续培训22:35:54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然后就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了。()阿飞协会

55、后续培训22:37:24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A、融资B、资产负债C、盈利D、经营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A、证券交易所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D、中国证券业协会14、按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行政许可批复,证券公司应在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56、证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券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层的架设设立和运行。A、董事会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B、业务决策机构分支机构C、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D、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分支机构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A、部门经理B、董事会C、总经理D、股东大会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A、业务交流B、信息隔离C

57、、人事隔离D、业务隔离C1200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解读 (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解读课程编号学习期限课程学时有效期是否必修价格C1200890天2学时2012-12-31必修40元课程通过规则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

58、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课程简介本课程首先介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发布)的篇章结构,又从总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问责及附件五个方面对指引的重点条文及附件进行了全面解读。通过学习,学员应了解指引的基本框架,熟悉指引的基本内容,并理解有关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方法、报告、整改及问责等内容的各项规定。学习建议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均可学习,尤其在证券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从业人员应重点学习。课程学习的重点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问责等内容的各项规定

59、。主讲:刘桂芳刘桂芳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通知2012-02-15 09:20【文章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027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落实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规定,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我会合规专业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60、如下:一、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既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规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二、指引的制定立足于证券公司的运行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保障了指引的普适性。但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以指引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扩充相关措施。三、我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将配合协会在行业开展指引的培训工作,并适时对证券公司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反映。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010-66575651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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