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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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 标准工作时间第二 节 特殊工作时间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第四节 休 假 制 度第一节第一节 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但不包括劳动者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2、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1、准备结束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是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二)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1、日常休息,即工作日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

3、即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以及相邻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即周休日)。2、休假,即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休息时间的范围包括日常休息和休假休息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者给付义务,即不必为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的,应当给予特别补偿。二、最高工时标准。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最高工时的形式有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

4、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建国以来我国关于法定周最长工时规定的变化:1、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2月28日,法定周最长工时为48小时;2、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法定周最长工时缩短为44小时;3、1995年5月1日至今,法定周最长工时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最高工时标准是法定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实行最高工时标准,除了具备法定特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定最长工时的限制;2、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或周最

5、长工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法定日和周最长工时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而采用其他工时形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行法定审批程序;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基本相同;5、用人单位不遵守最高工时标准、违法延长工时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该工作时间按照正常的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作制度,它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四、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

6、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1、日工资:

7、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v案例呈现:黄某为深圳某商场的员工,黄某每天上班时间为6.5小时,每周上6天班。黄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员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原则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每周工作不足40小时的,周工作日调整为6天予以补足。2006年8月3日,黄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入职以来至被公司解雇之日的周六加班费。该商场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商场应

8、否支付黄某加班费?v案例评析:在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问题解答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认为,黄某虽然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但是每天工作仅6.5小时,一周共计工作才39小时,没有超过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小时,也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驳回了黄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第二节 特殊工作时间一、特殊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形式 特殊工作时间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是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作时间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根据我国立法,特殊工作时间包括缩短工作制、不定时工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二、缩短工作制及其使用范围 缩短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

9、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目前在我国允许实行缩短工作制的情形限于一下几种: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这里所指的“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晨6点之间当班。)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

10、工。(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休息时间。)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又称无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第4条明确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11、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确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其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适用的,两个以上工作

12、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只适用于下列行业的部分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时间的确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发【1997】271号)的解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采用的是以周、月、

13、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五、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一)弹性工作时间的概念 弹性工作时间,又称灵活工时或部分就业工时,是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率先出现的一种在特特殊工时制度基础上,根据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创新。(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时间上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

14、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六、特殊工作时间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管理,保障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我国颁布了一些法规规章对特殊工作时间制度从适用条件、适用限制等方面做了规定:1、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2、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履行的法定的审批程序。(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特殊工时制度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按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请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审批

15、办法,报请批准;(3)实行缩短工作制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个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4、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符合。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v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的延申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形式:1、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进行工作;2、

16、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关于加班加点与特殊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是对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才存在的问题;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存在加班加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时间职工只有在其平均日(周)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超出的部分视为加班加点。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61条和第63条的规定的要求,我国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工作。(一)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二)1、延长工时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二)2、延长工时的程序

1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二)3、延长工时的条件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4、延长工时不受程序、时长限制的特殊情况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工时不受上述限制的特殊情况有: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

18、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三、延长工时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延长工时补偿有两种形式,即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应当首先采用补休的形式。加班加点的发放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加班加点后一般只安排补休而不发放加班加点工资。2、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意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后不能安排补休的,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都应当发放

19、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点的,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4、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加点的,不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第四节 休假制度一、休假 休假,就是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主要有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以及其他假期。二、年休假 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有如下一些方面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符合带薪年

20、休假条件的均可享受。(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适用范围(二)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期限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21、,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四)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所谓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

22、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五)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使用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夸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夸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夸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新年,放1天假(1

23、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天);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此外,还有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和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上述法定节假日中,凡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法定给予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亲假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24、、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涵盖所有劳动者。(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是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对于已婚职工,仅限于本人父母而不包括配偶父母。)的探亲假待遇。(二)探亲假的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用人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周期性集中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

25、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且上述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三)探亲假费用的承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职工乘坐火车的,按硬座位票价格报销;乘坐轮船的,按四等仓位费报销;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但是探亲乘坐飞机的不得报销,如果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格报销;职工探亲途中乘坐市内出租车的开支不予报销。五、其他

26、假期(一)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参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见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生育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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