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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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xxx1谢谢观赏2019-9-21目录目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判例分析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68号)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658号)号)2(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87号号)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令第94号)号)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财库20182号)号)5其他规章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主席令,2003年1月1日施行)出台时间出台时间 出台背景出台背景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2、相关定义相关定义 重点解析重点解析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出台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

3、,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相关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4、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重点解析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区分2、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3、政府采购各流程规定4、各方主体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58号国务院令,2015年3月1 日施行)出台时间出台时间出台背景出台背景重点解读重点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

5、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

6、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重点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政府采购服务二、政府采购服务

7、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三、明确集中采购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四、明确定义采购代理机构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

8、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五、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六、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六、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七、明确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七、明确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后续处理方式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

9、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八、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九、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九、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十、严格限制组织重新评审十、严格限制组织重新评审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

10、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

11、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保持一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在兼顾政府采购特点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除原18号令第八十

12、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

13、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

14、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补充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

15、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名录登记名录

16、登记从业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

17、当具备以下条件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

18、订和执行情况;(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七)档案管理情况;(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2007年1月10日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2012年1月1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201

19、2年6月11日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2015年6月30日)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1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2资格条件的设置、采购需求的编制、评标办法的设置3关于信息公开和遏制弄虚作假4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方式适用项目类型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依法需要招标的竞争性谈判(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20、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磋商(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分析内容 采购方式适用项目类型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1、,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邀请招标(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高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从当地政府及财政管理部门规定采购方式的时间利用分析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法定时间法定时间发标时间发标时间答疑时间答疑时间对招标文件提疑问对招标文件提疑问公开招标20天(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清单控制

22、价)15天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采法)邀请招标20天15天同上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10天磋商前5日询价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批准前公示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u 政府采购法适用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

23、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大法律体系适用范围u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24、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资格条件的设置u 资格条件的设置需要注意避免的情况1、区域性、限制性、排他性;2、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3、成立或经营年限;4、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5、企业性质;6、设定的资格和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注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采购需求的编制1、合理性原则:釆购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政府釆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

25、目标;2、明确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釆购标的种类、技术标准、关键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3、竞争性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分竞争;4、政策导向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充分体现政策导向性,通过政府釆购市场的示范引导和政策扶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购买本国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采购需求的设置1、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合理设置需求 参数的设置:关键*号指标、非关键指标 配套证明材料的要求3、合理设置履约要求 履约时间要求要精准

26、,供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 履约服务要明确:人员要求、时限要求、质量要求 明细化约定保障采购人合理权益评标办法的设置1、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分法价格分计算方式:2、视项目情况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3、合理设置评标办法 价格分设置依法合规 技术、资信分值设置合理 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 评分细则的科学性、可行性4、价格分设置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27、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综合评分法价格权重:货物不低于30%,服务不低于10%。关于信息公开和遏制弄虚作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相关主体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实施招标采购遏制弄虚作假及不诚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及不诚信行为:对虚假应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限制投标第三部分:政府采购判例分析关于”业绩金额作为资格条件”的判例1关于“业绩数量作为资格条件”的判例2关于“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判例3关于“采购流程不规范”的判例4关于“信息公告不规范”的判例5判例分析关于”业绩金额作为资格条件”的判例2、判例分析及法律依据1、判例情况介绍判例分析关于”业绩数量作为资格条件”的判例2、判例分析及法律依据1、判例情况介绍判例分析关于”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条件”的判例2、判例分析及法律依据1、判例情况介绍判例分析关于”采购流程不规范”的判例2、判例分析及法律依据1、判例情况介绍判例分析关于”信息公告不规范”的判例2、判例分析及法律依据1、判例情况介绍 n.63谢谢观赏20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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