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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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林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1. 土地用途为.2. 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年,自年至年。每年租金为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2、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3.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 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3. 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五、合同的转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

3、或解除本合同。2.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4. 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七、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

4、实际损失。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出租方:(签字):承租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二)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

5、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

6、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

7、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1) 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2) 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3) 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4)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

8、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

9、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

10、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二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二)乙方的权责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因林地权属

11、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处理补偿费。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

12、,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谿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谿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

13、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14、。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3、其它:。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

15、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表:(签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单位:鉴证日期:年月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三)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本着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结合长轩岭街绿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实现村企业、集体、群众多赢的目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规范操作开发项目,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

16、条甲、乙依据本合同向乙方租赁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本合同项目下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但不包含野生动植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第二条本项目所定位为生态林业综合开发。第三条项目所需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租赁林地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一条租赁的林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以上租赁林地的具体方位及位置见“四至”图,具体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第二条租赁年限1、乙方租赁林地年限为年。第三章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一条租赁标准:

17、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采用每年结清月份以一次的方法,乙方将全年租赁费按合同要求如实支付村委会;在乙方租赁期间,租赁的林地不再承担其它费用。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程序,获得行使将该林地租赁的权利,有权作为租赁方合法地租赁林地,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应的林地交务必准确标定山地范围界线。2、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其它有关林地方面的报批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3、国家建设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征用合同书中林地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办理各项补偿手续,以便乙方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补偿。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

18、合法经营管理。5、协助乙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如发生甲方村民或其他人员有碍乙方对项目正常经营开发,甲方有义务解决相关纠纷,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6、若乙方根据发展需要新增经营用地或资源时,比如宜林荒山、宜林荒地,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根据当时的情况比照上述条件满足乙方的要求,价格予以适当优惠。7、本合同所签订的条款在承租期内,甲方始终为签约组织(合同中所列的村民委员会,尤其承担本合同中所有的出租方权利和责任,不受个人职务、村民委员会组织变更的影响)。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该林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合法进行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乙方开发经营的活动,必

19、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法规范围内进行,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租赁期内,可分租、分包、转租、转包给他人。3、乙方在租赁期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林地资源。全面负责租赁的林地、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对森林的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投入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如因开发利用不当,管护无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及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因开发建设所需行政许可手续(如山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低产林改造、更换高档树种、森林景观开发需砍伐树木、征占用林地等,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林木(含所有松林及杂树)一次性转让费已于签约之日付给了所有相关农户,林木与

20、村委会及村民无关。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5、乙方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争创实效,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碍。6、乙方对该租赁林地有优先延期租赁和优先购买权。7、乙方在建设和开拓经营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在村民劳务。8、租赁期内,在乙方提供林权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乙方在抵押时,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法律责任,其贷款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第五章租赁期满后财产处置第一条租赁期满后租赁林地上面的现有林木等附着物,由于乙方在租赁和经营期内产生的增值或升值,属于乙方所有。第二条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有新建各项设施及新造森林植被的增值升值,全部归乙方所有

21、(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延期租赁权。如他人租赁或租赁,必须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乙方资产净值,由新租赁或租赁按评估资产净值付给乙方。第三条租赁期满后如无人租赁,乙方也不愿再续包,林地内所有新建设施等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处置,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森林植被必须符仝年国家绿化的标准。第六章合同书变更和解除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书。第二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则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乙方不按规划实施,年内不动工实施林业开发建设;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第三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

22、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1、甲方严重违反此合同书规定,损害乙方利益。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第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书的约定,造成守约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第二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未按时使用该租赁林地,则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应支付乙方每亩壹佰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条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超过双方约定的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条如果由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书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23、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生效及其它第一条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另全部合同书附件及法律手续齐备起生效。第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合同书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附件作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林业局备案。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年月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四)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租赁面积(以林权证标实的面积为准):333亩;林权证号:O二、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租赁单价

24、及租金给付方式:开始十五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亩/年;后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亩/年;租金给付方式为每两年付一次,签订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而后乙方在每租金给付期的第一年第一个月日前付清两年租金给甲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租范围内现有的树木必须按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若自动放弃由乙方处理。2、承租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开山取石、挖矿等毁林行为。3、甲方必须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2、承租

25、期间,乙方对所种植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3、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4、承租期间,如遇政策因素对方承租范围内进行规划,乙方享有林地林作物补偿费。六、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六、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七

26、、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五)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

27、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

28、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一)甲方的责任1、甲方保证租赁给

29、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1) 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2) 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3) 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4)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3、在乙方租赁

30、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

31、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二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32、。(二)乙方的权责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

33、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处理补偿费。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谿的设

34、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谿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

35、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

36、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3、其它:。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

37、表:(签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单位:鉴证日期:年月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六)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本着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结合长轩岭街绿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实现村企业、集体、群众多赢的目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规范操作开发项目,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依据本合同向乙方租赁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本合同项目下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

38、益权、处置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但不包含野生动植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第二条本项目所定位为生态林业综合开发。第三条项目所需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租赁林地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一条租赁的林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以上租赁林地的具体方位及位置见“四至”图,具体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第二条租赁年限1、乙方租赁林地年限为年。第三章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一条租赁标准: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采用每年结清月份以一次的方法,乙方将全年租赁费按合同要求如实支付村委会;在乙方租赁期间,租赁的林地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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