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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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第一条为标准本社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XX、XX、XX等109人发起,定名为XXX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XXX。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那么,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本社主要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给成员所需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从事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生产,引进新技术、新产品

2、,开展与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生产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效劳。第二章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五条本社以出资总额对外承当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当责任。第六条本社出资总额为146.55万元。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情况如下: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804拖拉机、收割机554拖拉机、收割机耕整机、施肥机耕整机、施肥机梨耕机、收割机播种机插秧机新入102户见附表现金合计第三章成员资格、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经营、效劳能力,成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当规定出资额,经理事会

3、审核通过,成为本社成员。第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第九条成员承当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按照本社规定份额出资;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导。第十

4、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成员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根本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行使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第四章成员退社和除名第十一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二条自然人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那么,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

5、续,终止成员资格。第十三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三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第十四条资格终止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产生方法、职权、任期、议事规那么第十六条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第十七条成员大会由

6、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四审议本社开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七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监事或者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到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

7、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到达2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3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三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成员大会职权。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

8、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各理事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章程、制度、工作方案、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三决定成员参加、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9、六根据本社开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效劳;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平安;八承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六条监事是本组织监视者,代表全体成员监视理事会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一名。监事由本社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1

10、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执行情况;二监视检查本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三监视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监视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八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内部机构由物资供给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效劳部和综合部构成

11、,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六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千元。每个成员根本出资额为一份,经成员大会同意可免出资,超出根本出资额局部享有附加表决权。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当同等义务。第三十三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分类记载该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

12、成员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第三十四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承受时现值入账。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三十五条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第三十六条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局部按成员账户中记载资本份额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审核财务报告

13、。第三十八条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第三十九监事负责本社财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承受农经管理部门审计监视,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财务进展审计。第七章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条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组织承继。第四十一条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组织作相应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十二条本社有以下原因之一解散: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二成员大会决议解

14、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场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收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完毕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

15、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公告义务。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公告内容:告知清算组成立日期、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及逾期未申报债权后果等,公告方式:由清算组负责在市及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展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展清偿。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款项。本社解散、破

16、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七条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和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为准。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到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修改本章程由合作社成员作出决议,章程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组成部份,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九章需要规定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社研究决定有关成员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成员意见或建议。法定代表人签字: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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