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笔记完整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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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 概 念第一节 刑诉法的概念 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 点,就足够了。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 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 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 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 ,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

2、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 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 条第 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 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 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 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 特别少。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 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 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

3、三个 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 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 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 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 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 解。也就是说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哪一部分有诉讼参加的人参加,那么这一部分 是刑事诉讼。就第二个特征讲,这一部分可以算是

4、没有诉讼参与人的肯定不是刑事诉讼诉讼 活动。这里要注意出现的新名词“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不用掌握了,它的范围 在刑诉法82 条有明确规定,指的是7 种人。书中专门有一章,标题就叫“诉讼参与人”,到 时候我们再具体讲。那么在这里,没有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绝对不是刑 事诉讼活动。在书中它把诉讼参与人分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合在一起就是诉讼参与人,我们学习时为了便于记忆就不把他们分开了,合在一起记。有了第二个特征,还不能把刑事诉讼活动同其他活动完全区别开来,因为根据我国诉讼 法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既是司法机

5、关的活动同时 也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因此仅有以上两个特征是不够。那么再加上第三个特征,即刑事诉 讼活动是专门惩罚犯罪的活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内容是专门解决犯罪问题。那么要惩罚 犯罪就要证实犯罪,要证实犯罪就要发现犯罪。总体上讲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发现犯罪、证 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过程。这样就把刑事诉讼和其他两个诉讼区别开了。因为我们这个 诉讼不是一个民间的活动,它是受国家法律直接调整的活动。那么我们还要强调这个活动的 法律性,因此又给这个定义加上了第四个特征。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活动。第四个特征主要体现了这种活动的 法律性。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随意的民间活动,而是接受法律的

6、调整的。那么把这四个特征 按照中国的语言的一定习惯顺序排列起来,就是刑事诉讼的概念或者刑事诉讼的定义。这是 需要我们掌握的第一个要点。第二个大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这里掌握的唯一重点是:什么是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什么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第一页最后一段第一行告诉我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 法律就是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只有这部法律是专门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 本制度、基本程序。这是最基本的一部刑事诉讼法律。光掌握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够的, 还应掌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第一页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说了

7、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意思是我国所有我们要遵守的法律里面(法律包括宪法、 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统统 在内),但凡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都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 讲,我国很多的的法律可以搬到刑事诉讼法里。首先,宪法就搬进来了,因为宪法规定了相 当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精神和最基本原则。那么显然宪法既然有刑事诉讼的内容,则宪法就 属于这里讲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那么我国的刑法、律师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 这些法律都有一些刑事诉讼的内容,因而这些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此以外,还有 国家

8、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作的一些司法解释,都可以算作在内。 这还不算,还要包括一点,教科书中点到了,最后还包括我国签字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国 际条约。如果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刑事诉讼内容的,那么这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一旦在我 国生效也就成为我们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尤其最后一条,大家注意一下,教科书 中第二页第一段最后一行,讲的就是这一点。那么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第二个 问题里我们就掌握狭义、广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就可以了。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至于为什么是宪法, 宪法有哪些内容是刑事诉讼给贯彻下来,

9、这些内容考的可能性都不大,只要记住刑事诉讼法 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就行了。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里,教科书也全文引用了。善于这个任 务除了教科书中谈到的以外,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大家注意一下,根据我国开诉法第 的规定,任务是可以分成四项的。其中有三项具体任务,一项总任务。具体任务是把教科书 中的黑体字,大家看第二页第三节下面的黑体字,可以拆成两个,就是把最后一名话单独作 一个具体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算第二项任务;后面那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就变成第三任务;最后还有一项总任务,也就是第二页的最后 一名话:“以维护社

10、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那么这是一项总任务。我给大家这么说是指如果有这 方面的选择题,比如一项多选题,它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由下面ABCD四项哪些组成? 它如果把第二条拆成刚才这样,则四个备选答案都要选上。书上虽然没有这四项,那是教科 书没有这么去解释。但最后还是在第三页最后一段点到了。他讲的不是很明确,但题要真这 么出,我们四项都选上是绝对没错的。除非这四个选项中有一个不属于第二条中讲的内容, 如果不属于第二条中内容,当然不选。只要是第二条中讲到的内容,都要选进去。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它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82条中有

11、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 讼参与人的范围,并没有对其它的内容在82 条中规定,那么教科书中是把刑事诉讼法有关 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给它相对的集中起来,在这一章中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我们围绕教科书 中的内容掌握一下:第一节 诉讼参与概述这一节主要说诉讼参与人的一些共性共有的一些东西,那么在第一节中主要掌握两个要 点:第一,诉讼参与人的内涵,什么是诉讼参与人?这个有所掌握,有可能在这个地方出题 教科书中第一段。诉讼参与人是指办案人员以外的人,这是诉讼参与人的内涵必备(两个) 必除(一个)(详见教材);第二,诉讼参与人的外延包括实际的诉讼参与人和法律规定的诉 讼参与人,在此请大家记住法

12、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一共有7 种, 82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这样七种人,我们估 计考试时,如果要考诉讼参与人的范围,那么它是要考法的规定,以后的考可能性不大这是 这一节中要掌握的要点。第三还有一个重点是教科中考到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这 其中较重要的是第二个权利和第四个权利,第一、第五个权利这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 利,那么第三个权利是第二个权利的延伸,第六个权利不但是当事人有,其它人也享有,这 里我们不作为重点问题,那么一、二、四、五权利我们重点掌握一下。第二节 当事人当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概念当中第二、

13、三个特征教科书中讲它是当 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的活动,这个就是说把当事人独立出来就是想说明一下当 事人是最主要的诉讼成员,所以我们教科书中专门列了一节来介绍当事人,那么当事人的概 念在教科书中我们一般掌握一下这个概念,考的可能性不大,关于当事人的第一个要点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范围六种人也在82 条中规定的,这六种人按照顺序教科书中也作了 明确规定,首先介绍了被害人关于被害人有以下几个地方能够去理解它: 第一,被害人的概念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指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 害的,那么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刑事诉讼当事的被害人它有三个条件组成:1.它要受害,它是 受到直接侵害的人

14、;2.它必须是受犯嫌人的侵害,它不是受到其它人的侵害;3.必须是合法 权益受到的侵害,如果某个人表面上是被害人,仔细考察一下,他没有什么合法权益遭受侵 害、受伤害。刚才讲到的广义上的。诉讼人我们刑诉当中实际上不用,我们刑事诉讼当中用 的被害人是狭义上的,狭义上的被害当然他也需要刚才讲过的这三个条件,但是我们只是在 公诉程序当中用的。被害人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广义上的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当中它有不 同的叫法,如果刑事诉讼当中的自诉,那么被害人就不叫被害人了它叫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 中的附节,民事诉讼被害人就叫做原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当中还叫被害人的只是存在于 公诉程序,也就是在公诉程序当中被害人叫

15、被害人,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程序上来 讲指的是公诉案件。我们教科书指的是这一点。作为区分的原因是因这三种在享有的权利上 是不一样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自诉程序当中自诉人享有的权利有很大不同的,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它虽然也是当事人,但是他两个权利都没有,第一他没有起诉权,那么公 诉案件只能由检察院来起诉,案件在特定的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才能由被害人起诉,也就是 说公诉案件也是等检察院表态,只要检察院起诉被害人就不能起诉,那么只能以被害人的身 份参加这次公诉案件的活动不能够起诉,当检察院不起诉的因被害人起诉那么被害人一旦起 诉他就不叫被害人,他就叫做自诉人,所以得一个结论是被害人没有起诉

16、,既然没有起诉权 因此对公诉案件也就不可能享有撤诉权也不可能享有和被害人的合解权很多有误解。因其是 伤害案件,认为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协议,这个案子司法机关就无法干涉是不对的,被 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中的被害人也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 享有上诉权,被害人是刑诉当中的被害人指的是那个阶段那个部分的这是第一,第二为什么 要明确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够和自诉人说就在于地位不同,被害人除了不同的介绍这个一 般掌握,你只要掌握住被害人不享有当事人的那些权利就够了,那么被害人有的权利当事人 都有。第二,自诉人:1. 实际上是自诉案件当中的被害人,但这句话也不完全准确。如果被害人死

17、亡的情况, 那么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近亲属,就是自诉 讼人,这么去理解还是较附和目前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被害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 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时候的自诉是由法定代理人来提起(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有一点 自诉人自然还是被害人本人,也就是起诉时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但是自诉还是被害人本 人,这是关于自诉人的范围简单说明一下,要弄清楚什么情况下由谁去起诉,被害人死亡时 近亲属以自已的名益起诉这时近亲属就是自诉人,除此之外教科书中写到自诉人还有以下的 特点,首先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这句话就是说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 中的原告,只不

18、过不叫原告而已,因为它要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区分 开来,所以有两个叫法,自诉人就是原告,原告就是自诉人,自诉人属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 它就是原告,原告享有的权利自诉人统统都享有,原告享有的头一项权利是指起诉对于一审 判决不附的原告可以上诉,那么自诉人这些权利都有。2. 自诉主体可分就是说法力不强求一个刑事案件,要不同时都向法院起诉,要不谁也不 准起诉,没有这个规定。例如,有个自诉案件一共有三个被害人两人决定不能放过被告人向 法院起诉,还有最后一个被害不想起诉(因为他同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可不起诉这就叫做自 诉主体可分。3. 就是自诉对象可分,这个同前面的自诉主体可分是一个道理。例

19、如,本案有三个加害 人,一个被害人,那么这个被害人同一个加害人中的第二个达成协议了,那么这个被害人只 向法院起诉,其余两个加害人,那么被害人可起诉余下的两位加害人这是他的权利,当然他 起诉这两个人之后再也不能起诉那一个人。就是这样内容重点记住他是可分的就行了。那么 至于自诉人有什么样的权利那同原告。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他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原告的 权利有权引起诉讼,有权行使诉讼进行下去,有权行使诉讼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入再下一个 阶段(上诉)大体上就是这三个权利。那么义务也是这样。一般情况下考权利的可能性大一 些,考义务的可能性小一些。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在一起介绍之所以放在一起介绍是因为

20、这两种人只是叫 法不同,其实指的是同一个人),那么从常识这个角度来讲先确定两点,首先犯罪嫌疑人只 存在于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不可能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因为自诉程序是从自诉人向法院 起诉开始的,而一旦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被起诉的这个人就叫被告人,所以我们就得出结论: 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其次,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只存在于公诉程序的立案以 后,起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它只存在于这个阶段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直到人民检察院向 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这个诉讼阶段这里面就包含了侦查、审查。起诉这两个规定,那么在这 一段里被指控有罪正在被查办的这个人就叫做犯罪嫌疑人,大体上这样去掌握。那么到法院 的这个人

21、,一概叫做被告人,无论是以法院,还是被害人告到法院他都叫被害人,那么正常 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再加刑事两个字,在刑事诉讼当中一看到被告人这几个字 那么应该把它理解成就是指刑事被告人。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话,那么应该在被告 人身上加上附带民事诉讼两个字这是通常的叫法。以上是关于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的叫法。那么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有哪些特点在教科书中18 页左边 的最后一段开始的一共有三个特点:1. 表明它是一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从这一点看被告人是一个被选取强制的对象,因 为刑事诉讼就是围绕他的刑事责任进行的,那么怎样使这个诉讼有结果顺序进行下去?我们

22、一定要强制他配合。所谓强制他配合是不准他逃避,逃避我们对他的刑事诉讼,不准他进行 逃避仅有可能对他实行强制措施这完全是由它的地位确定的。他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他有没有刑事责任,他要承担什么样的形式责任来开展的。不 能没有他的存在。没有他,我们的刑事诉讼就没有意义了。怎样保障有他呢?一旦找到他之 后就不能让他逃避,里面难限制他的人民自由甚至掠夺他的人身自由,强制他配合这个措施 就叫做强制措施。2. 他仅仅是一个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么一个对象,并不等于他就是有罪,如果说在诉 讼的初级阶段,一开始就已经确定他有罪,那么我们这个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那就 直接判罪就

23、行了,那么之所以要把诉讼进行这么长是因为他可能是一个没有罪的人,那么保 障这个诉讼是否正确人们要赋予他辩护权给他一个机会说清楚自己是怎么一回事这样一个 权利。因此,我们把这个被告人看成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三个权利是:我们对他进行追诉 的人,不论他是不是这个案件的真正作案人,他都能够向我们提供能够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事实,从这个角度讲他又是能够帮助我们搞清楚案件证实案件究竟是什么状况的一个人,即 我们作案的证据的,正确来源之一正因为他由这三个方面组成,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当中要 多方位的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我们既给他辩护权又要加以限制,因为案 件的结果同他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我们有

24、必要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3. 既然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就是案件的作案人,那么基本上他可以向我们提这个案 件是一个什么状况,即使他不是作案人,他也可以向我们提供证明他身份的证据,所以我们 把它看成是重要的语气来源,具体有哪些详见教材。第二,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这个说法是从民诉中移过来的,那么在民事诉讼当中有权控告有权应答的当事人。当 事人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告;一种是被告。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录事较刑事诉讼当事人 交易一些。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的一切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块行使,不 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到刑事诉讼当中去行使,某个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要想参 加刑事诉讼,

25、那就要看看他在刑事诉讼当中有没有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他在民事诉 讼中的地位不能带到刑事诉讼当中来。例如,交通肇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犯要承担责任,还 有车主要承担肇事责任,这个车主不是肇事人,首先车不是他开的,人不是他撞的,肇事者 与车主没有刑法当中的法律要件关系,此案的刑事被告人就是这个司机,那么车主在附带民 事诉讼中是当事人,他享有被告一方的所有权利,他享有的权利只能在附带民事赔偿中行使, 在法院审判刑事这一块车主没有发言权,在刑事诉讼当中他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什么都不是, 充其量是个证人。那这是来做证的,除了作证没有别的,他不能行使,所以刑事诉讼法是从 比较高的地方来说,他的当事人有哪此

26、?那么这个里面就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在 我们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权利的时候,就不能跟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走。一定要理 解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律给他们的一切权利只允许他们在附带民事赔偿这个诉 讼中使用,不能放到刑事部分使用。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要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他也是被告人的地位,那他当然享有刑事诉讼当事人 的权利,如不是那无权利,一定要这样支理解。那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何种权利, 请大家自己看教科书,那么以上是对六种当事人作了一个介绍,讲到的这些教科书中都有, 最重要是搞清这种人的范围以及这种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是

27、最重要的,一定要掌握。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前面已经讲了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当中除了当事人便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根据教 科书中的内容一一过一下:第一是法定代理人,那么法定代理人在20 页第三节下面这一段 一直到这一部分的第二段都一般掌握估计在刑事诉讼中考。我们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可能性不 大,因为教科书中讲到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不是来自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范围如果 要考,可能在民法通则中考,刑诉中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直接看民法通则,那么我们 要掌握的在20 页右边这一部分,第三段开始掌握,掌握刑事诉讼当中的法定代理人的具体 内容,首先掌握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由三句话构成: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

28、理人有独 立的法律地位,那么这个独立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还是这一段的第一句话即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 系,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不需要任何人的委托,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他只 要是法定代理人,他就有权参加,那么这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谁也约束不了他, 这就是他的独立性的体现。2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也就是说我参加诉讼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委托这是 一点,再一点我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以后我怎样开展我的代理活动也不需要被代理人的同意, 甚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去进行代理活动。教科书中下面有。那么我 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自诉人、被告人及

29、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这个上诉权指的是这 三种人可以各自去上诉,那么在行使上诉权时不用考虑别人是什么意见。即使是在别人反对 下上诉,也是有效的。例如一个未成年人17 岁(一审时)那么他需要有法定代理人,那么经过商定由他的父 亲来当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那么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处这个未成年人盗窃罪成立。判处有 期徒刑3 年,那么这个未成年人认为这个判决对他已经是天大的照顾了,这是被告人的想法。 因此他不上诉他也反对别人上诉,他害怕上诉以后,有个不好的结果,那么被告人的父亲即 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虽然体现了从宽,但是从宽的幅度还不大到位,希望通过二审有 更大的突破。因此决定提起上诉,那么可见他是在

30、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提起的上诉,那么这 个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完全有效,这就是他的独立性之所在那举这个例子说明一下。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是很特殊的。还是在这一段最后一句话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 代理人同意,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他的诉讼权利有: 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代理的被代理人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那么代理人就自动取得什么样的诉 讼权利,可以说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等于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在这个中间划等号。 教科书中有这样的介绍。在这一页下面这一段第四段的倒数第5 行:法定代理人有广泛的与 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这是根据民法的规定,我们给他引到这来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

31、 说法定代理人有哪此权利?这个见民法就可以了。说明这一点是为了以后更好理解诉讼代理 人,这是法定代理人要明确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这么一个要求。地位是独立,要能 够解释出独立性表现在哪儿?他参加诉讼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的,他如何进行代理活动,不 是被代理人的意志约束,更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第三个他享有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规 定和被代理人一样多。这就是他的地位他的权利请大家掌握这一点。第二,诉讼代理人它的含义指经过委托产生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也 是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他的身份如果不参加诉讼,在日常的民事行为当中那么他是作为被 代理人的民事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法定代理人,那么如

32、果在刑事诉讼当中那他就由法定代 理人成为诉讼代理人。因为诉讼除了给被代理代理参加诉讼他也不能代理别的,所以诉讼代 理人是一个大的概念。在他的思想上根据这个代理人的产生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分法定代 理人、分委托代理人,这是仅指经过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那么专指这个。在这个里面要掌握 这个大问题。下面的第二段、第三段的内容,这二段内容主要讲第二段讲诉讼代理人与法定 代理人有什么不同(那么是反映法定代理人地位权利的三点都受诉讼参与人所有具有都是委 托代理人所具有的。委托代理人这个词就告诉我们这种人要想参加诉讼必须要有人委托。除 非委托人的要求是违法的,在非法的情况下,那也那也轮不到代理起诉。相反的作用代

33、理人 只能够拒绝。只要被代理也就是被委托人的要求是合法的。那么代理人必须照办,如果不照 办,那就叫做超越权限,那就不行了,不允许。这是他和法定代理人的第二点区别。第三点区别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权利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那可见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于或者小于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就不像法定代理人 的权利等于被代理人的权利,就是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下面这一大段是代理与 辩托的不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不同,第一个不同是他们的地位。诉讼代理人指的还是委托代理人,那么委托代理人他不具有 独立的地位,他必须受置于被代理人的地位,被代理人让他怎么代理就怎么代理他不能发

34、表 同被代理人一至的意见,那么辩护就不同了,辩护的地位是独立的(但它不同于法定代理人 的独立)辩护人能不能参加诉讼由被辩护人委托,一旦委托成立参加诉讼,那么如何进行辩 护?辩护人不受其他人的意志约束即他可以发表和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至的意见。第二个不同辩护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辩护人的权利浊来自于被告人的授权直接 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辩护人的权利可能就超过被告人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充其量 等于被代理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都是小于少于被委托人的权利,可是辩护人不同,辩护人 享有的权利被告人没有,根据刑诉法规定至少三个权利辩护人有面被告人没有。一个是阅卷 权、二是辩护人有权和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

35、嫌疑人会见,那么被委托就没有,第三,有调查 取证的权利,辩护人大有权而被委托人就没有。大家可以看辩护人的权利已经超过被告人权 利。这是辩护和代第二个大区别。第三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自我认识的合法。如果矛盾的话,那么同时都有效。 例如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说自己有罪请求政府宽大处理轮到辩托人为他辩护时,辩托 人说我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这就皆然相反了,这两种意见同时都有效。那么对于法庭来 讲都必须认真的加以考虑接不接受要看它符不符合事实,但必须都要考虑而代理就皆然不一 样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只考虑被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的意见无效,所 以大家可以看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在

36、这一点上不同民事判决书不到代理人的意见。因 为代理人的意见一律看成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如不见代理人的意见就等于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如在场以当事人为准,这一般给我们介绍了代理和辩护的区别在这里主要掌握委托代 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别以及代理和辩护的区别就可以了。其它的内容放到以后的内容中去学 习。第三,辩护人这个地方没有内容不提重点,也是放到以后的内容中去学习。第四,证人。主要掌握我国证人的几个条件。我国证人要具备这样4 个条件:1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 22 页第二段上。因为我们需要的就是证人了解的 案件情况,仅此一点而已,谁不了解案件情况就不能够当证人,正因为证人有第一个条件。 因此证人

37、又是不可替换的。因为了不了解案件情况是由一个客观事实决定的。2证人优先。所谓证人优先指当一个人在诉讼当中,可以当证人同时,他也可以当其 他人,即从我们要优先保证这个人当证人。因为其他人是可以选择的而证人是不可替代的, 正因为他是不可替代因此要证人优先,即保障某个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优先成为证人。3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辩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那么这一条说明光了解案件情况 是不行的,但如果他不能辨别是非,他也表示不清楚,那他不能当证人,有没有辩护是非能 力,有无正确表达能力是根据要他作证的对象决定的。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我 国刑事诉讼当中专门给当事人规定了地位,所以证有不能是当事人是当事人以

38、外的第三。证 人是自然人,我国刑事诉讼当中,不承认单位是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关于证人的权利 义务大家自己看一下教科书。关于这一点考的可能性不大。第三鉴定人主要讲鉴定人具备的条件。分析一下共有4 个条件:1鉴定人必须是专家。因为我们需要鉴定人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不是专家,就 不具备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这个专家表现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是具有某个方面特殊技能。这 个具有专门知识的具有某个方面的技能,这个程度上是不同2鉴定人要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这是第二点取以此来区别鉴定人和一般工作 人员的区别。例如,医生的伤情诊断证明是医生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当中形成的不受任何 人的指派,这是他的工作职责

39、,还要一点应注意,目前在我国凡是鉴定人往往都是某个部门 的人,一般都是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所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并不是直接落实到这 个人头上,常常是公安司法机关把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委托给某个鉴定部门或者是鉴定 机构,然后这个鉴定机构负责人再把这个问题的鉴定交给本部门的某个专家进行鉴定。我们 在讲鉴定人第二个条件时把中间这个环节给删掉了,如果考题中有这个一个过程,那么它是 正确的不要弄错。第三,翻译人员。关于翻译人员重点掌握他所具备的条件:1.他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这个范围大家掌握一下要理解的宽一些,不要过窄,教科书中 讲到它包括盲文、聋哑文(手语),两国之间的翻译,两个民族之间的翻译,

40、即它包括语言 的翻译也包括文字的翻译。2 翻译人员参加诉讼必须受公安司法机关和指派或者聘请,自己参加的不算。3.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有法定利害关系请求回避善于翻译人员掌握这几方面的条 件要求就可以了第五章 回避 回避这章在教科书中写的较详细,在这里有一些重点提请大家掌握一下。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重点是在回避的适用人员上,根据刑诉法28 条、31 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中被列为回 避对象的一共是六种人,教科书中在33 页的最后对这六种就有解释,这六种希望大家不要 把它缩小也就是说不要把每一种人的范围理解的过窄,拿审判人员来说,审判人员就不能把 它理解成为审判人员那个“人”字千万不能丢,

41、那么审判人员的概念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 员、陪审员、法院的正副庭长、正副院长,还包括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这个范围就相当广了, 那么注意掌握它的范围,不要给它缩小,也不可给它放大,不要给它放大就是说就六种人不 要往进添第七种,八种人,不要往里添辩护律师的回避,不是刑诉法中规定的回避,是律师 法中规定的回避,刑诉法中规定的回避就是六种人,不要再加进去,第一节中只提这样一个 要点,掌握回避适用的准确范围。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根据刑诉法28、29条一共有5 个理由,推醒这样几句话:一,这五个理由是选择性的, 具备其中一个就可以了,不是全部必须具备,才构成回避这是第一;二,这五个理由的要求 程度,教科书中列

42、举的1、2、3、5这4 个理由是属于钢性理由,也就是说有关人员一旦具 有这 4 个理由中的某一个理由必须回避,无条件没有什么可谈的,第 4 个理由是弹性的。它 的是弹性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那么有其它关系中的其它关 系法律没有进一步确定,有了法系还不够,还要看看它是否影响公正处理案件,那么究竟会 不会影响法律也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是由实际当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唯独第 4 个理由 它是弹性的,这是要讲的第三句话。那么最高法院还有一个解释,就是如果在法庭审判过程当中当事人提出回避,但是它的 回避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这五个当中的一个请记住,由会议庭当庭驳回,这个案子就不是

43、 交给院长审查了,根本就不审查,法庭当场驳回,而且不得申请复议,这一点给大家在这儿 说明一下,那么这个前提条件是回避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当中的一个。在教科收35 页最后一段还讲了直接回避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一 个司法人员只能有一次参加诉讼的机会,拿法院的司法人员来讲已经在前面的审判程序中对 案件进行审判了,那么就不允许在后面的审判当中再参加。我们把这个叫做直接回避。不是 因为你和这个案子有法定的利害关系,因为你前面参加了,后面就不能参加避免先入米,保 持公正这是第二节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回避的种类主要给大家提两点:1关于种类有两种说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有几种,另一个是现在实际

44、上回避有几种, 一定要注意考题的内容。法律规定的内容两个,一个是自行回避,一个叫做宴请回避,那么 实践当中除了这两种回避以外还有一种叫做指令回避,那就是说由有关的领导发现这个工作 人员不参加到办案里,那么就直接命令他回避,我们把这个叫做指令回避,那么要看考题的 指示。2回避的种类当中有一个重点要掌握住,申请回避的情况下,谁是申请人,也就是说 谁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这两种人能够提出回避的申请、被 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提出回避的申请,他们没有这个权利那么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经过被害人授权可以提,但这个权利不是他的,是被害人请他代行一下这个是可 以的。将来

45、考试当中,它即有可能考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没有这个宴请回避权,他也会 考到不用当事人这个概念,而是用当事人当中的某一种人,这样的话,我们就要知道,刑事 诉讼的当事人里有哪些人组成,这提醒大家注意。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这里面一共讲到三个大问题,这三个大问题中主要掌握第二个问题,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这个问题应作为重点来掌握,在这里面我们掌握一下这些内容,什么样的人回避应该由什么 样的领导来决定,这是很关键的,那么这里面关于三个机关的领导的回避分别由谁来做出审 查决定,这个我们要掌握这是第一。第二我们要掌握的地方是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谁来准定,那么这里面 双有两点要注意的:一是书记员、翻

46、译人员、鉴定人员的范围不要理解成仅仅是审判阶段的, 它是存在于三个阶段都有,侦查、起诉、审判都有的;二是它们的回避由谁来决定,法院的 书记员由院长来决定,检察院的书记员由检察长来定,这都没有问题,那么翻译人员、鉴定 人员就要看是谁请,谁请的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聘请的鉴定人,那 如果要碰到回避问题由聘请鉴定人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审查决定,就这个道理,侦查人员 这个概念,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含义,这个地方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不能宠统的理 解成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那要看是谁的侦查人员,如果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那当然 是由检察长来审查决定,在另外的情况下要做另外的理解,那就

47、是刑诉法30 条第三款规定, 侦查人员在回避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个地方的侦查人员又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 员只要是从事侦查的人员都包括在内,这个含义要把它权衡,这是关于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当 中的。第六章 辩 护辩护里面我们想这样一种学习方法:先看第二节把第一节融到第二节中去学习,第二节 的标题是辩护的各类,那么教科书中告诉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有 三种:一种是自行辩护,那么自行辩护的名称已经告诉我们这是一种什么辩护,那就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这叫自行辩护,我们关于自行辩护里面掌握两句话就 够: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神圣不可侵犯,所谓神圣不

48、可侵犯就意味着公、 检、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来限制和掠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2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它不是说等到什么时间才算的从诉讼一开始就 算了,他就可以实行自行辩护,那么主不这两句话掌握一下就可以了。二种是委托辩护。在委托辩护中应掌握以下四点内容:第一,谁是委托人也就是谁有权,委托辩护人分两种来讲:1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委 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珲代理人。2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这个要做个区分。例如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成年了,因为犯 罪被抓获的他的配偶到律师事务所给他请了一个律师是可以的,但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是无

49、效 的,他所请的律师还要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字,本人认可,他本人在这个委托书上签字 以后,这个委托才有效,那么除非有另外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自己的配偶,那么他的 配偶拿着这个委托书到事务所去请辩护律师,在这个委托书中配偶签字那有效。如果不是这 种情况的话,他的配偶的委托只是一种帮忙,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想有法律效力等律师见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要有在押人在委托书中签字,就这样掌握这是第一个问题谁委托辩护 人。第二,委托辩护的情况下辩护人的范围,那么整个第一节讲到的辩护人的范围就是指委 托辩护人的范围,所以我们把第一节放到这里来学习,作为第二种辩护当中的第二点辩护人 的范围。辩护人的范围分

50、三点掌握:1从正面来讲什么样的人可以充当辩护人,刑诉法32条规定3 种人可以充当,第一是 律师;第二是人民团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这样三种人。2不能充当辩护的有刑诉法32 条第二款规定,教科书中也有是这样说的正在被执行刑 罚或者依法被掠夺限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一个是正在执行刑罚这个刑罚既包括刑 法规定的第一类即主型,它也包括复加型。这个教科书中有解释请注意一下,二个是正在依 法被掠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个限制掠夺人身自由,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体系中谈,大体上 指的是一个是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凡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么在人身自由上不是

51、 被掠夺了就是被限制了,就符合这一种情况,二个是为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因为违反治安处 罚条例被沼安拘留了;三个是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也就是说因为防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 情节较重被法院依法拘留了,也是拘留是一种新的拘留;四个是被劳动教养。除此以外,还 有被强制戒毒。总而言之,就举了这样一个。以后大家参加考试的时候,挑出确确实实人身自由被限制 或掠夺的那个就算,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两种人,那最高法院还有司法部在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面进一步规定还有五种人不能够担任辩护人在教科书中29 页右边这一部分 的中间一共是 5 种人,那么这五种人就不能担任辩护可是如果是其中的第二、第三、第四、 第五这四

52、种人,他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身份出现担任辩护人。掌握一下,这是 我们要掌握的辩护人当中的第二个内容。3辩护人的人数32 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当中如有两个 辩护人那么教科书中谈到了同一辩护人能够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这个情况说起来有两 种,如果被告人有共犯关系,那一个辩护人只能为一个被告人辩护,那么如果同案被告人没 有共犯关系,那同一个辩护人可以为两个被告人进行辩护。例如甲、乙、丙三个被告人,今天同堂共审,因为甲、乙共同盗窃,乙和丙共同抢劫, 虽然同堂共审,但甲和丙之间没有共犯关系,那么如有一著名律师,可以为他们共同担当辩 护人,但不能给甲、乙或乙、丙共同担当

53、辩护人,因为他们有共犯关系,解释一下这是委托 辩护当中的第二个要点。辩护人的范围,这样我们就把第一节代进来学习了,委托辩护中的; 第三个要点是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关于开始的时间在这里提醒两点:(1)我们掌握一下33 条的规定,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自诉 案件随时随刻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请辩护人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公诉案件要等到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够委托辩护人。(2)才能够委托辩护人指的是受委托的辩护人才能够进入诉讼千万不要把它理解成只 有等案件进入审理起诉之日起,被告人才能够找辩护人,不是的。这个辩护人你可以早早的 准备好,这个时间指辩护人进入的时间,这是要注意

54、的,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这么说,我们要 能够理解它的含义,如果考题中说只有到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才能够去委托律 师,那不是这个含义,这个就错了。第四个要点在委托辩护人,法律给检察院、法院设制的任务,还是在33 条上三日内告 知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教科书看法律条文。三种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法律条文就一条,刑事诉讼法的34 条。但这个条文内容较多,我要首先要 明确这样以下几点:1指定辩护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也就是说它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可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没有这个义务。2法律从何时起履行这个义务,根据刑 事诉讼法151 条第二项的决定,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复本以后开始履行这项义务

55、。3指 定辩护即发生在一审也可能发生在二审。4指定辩护即发生在公诉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在 自诉程序。这是对条文的理解。除此以外,我们再看一下 34条讲的内容,首先指定辩护根据强制程度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任意的;一种是强制性的。那么任意的指定辩护指的是法院可以选择,即可以指定辩 护,也可以不指定辩护。法律用语是可以,那么可以任意的指定辩护的,条件同时具备两个 条件:1是公诉人出庭,就说明任意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没有从条件 来确定。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这第二个条件也必须坚持,那么只要被告人委托辩护 人,不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辩护人,那么法院都不再为它指定辩护了,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56、, 这一点要注意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委护人这是任意指定里面用的是 可以。再来看强制必须指辩护,我们法律用语是应当必须指定辩护也有两个条件:1被告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2被告人必须是特定的,被告人具有特殊的身份,一共有6 种特殊身份, 刑诉法34 条规定5 个最高法院加了一个,那么这6 个是这样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是聋哑、 盲人这是分别的单独成立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五种人是刑诉法34 条规定,最高 法院还加了一个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那么指定 辩护一共是这样六种人,属于这六种人又没有委托辩护人,那就轮到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 人,指定承担

57、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当辩护人,也就是说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辩护人的范围 是律师。自行辩护的情况下是他本人。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章第一节讲到的辩护人是委托辩护时候的辩护人范围,法律硼的依据 是在刑诉法96条,教科书上在41 页的最后两面,从倒数第二段开始中讲这个大问题,那么 96 条告诉我们,侦查阶段的犯罪嫌人及其代理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以后或者是被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侦查阶段,能够委托别人来为自己进行法律帮助的主体 是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它的人录事人没有这个权利,只能够委托律师这一 点又和辩护人的范围不同,时间限制一个是被第一次讯问之后,还有一个是被采取强制措施 之

58、日起,那么这两个是这样一种情况。有的案件是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先对这个犯 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还有一些案件的办理方式是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再讯问。如果是先 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再问的,那么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了, 这是前三点内容。后三点内容接受聘请的律师,他的职责为: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 诉;3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 里要注意第一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不是代理。第二只能够申请取保候审不能 申请别的,这是四项职责。受聘律师还有两项权利:第一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第二有权和

59、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这是受聘律师的两项权利,属于第二个方面的第二个要点,是侦查机 关的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两项权利:一个是批准权,也就是说如果是一个涉及国家秘密的案 件,犯罪嫌疑人能否聘请律师以及律师能否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这是批准权的行使状况,在两种情况下行使,那么批准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案件涉及国家 秘密这是第一、第二项权利,我们叫他在场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机关 有权派人在场,这个就叫在场权。那么以上内容都来自于刑诉法96 条,那么刑诉法96条有 两个漏洞没有解决:1什么叫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受聘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那么什么时候能见到

60、?这个96 条没有规定, 因此中央六部门,在联合声明里对这六部门作了解释,具体内容在都科书中42 页的第一段。第四节 辩护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那么辩护人的地位我们在讲代理和辩护的时候,这个之间的区别,我们已经讲到了。那 么辩护人的地位,他是具有独立的,在刑事诉讼当中他具有独立的地位,他的独立性表现在1他如何进行辩护不受什么人的意志约束,指不同的事实和法律。2他的独立性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赋予而不用委托人的授权。3他所发表的意见如果和被告人的表述不一至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也就是 说他可以和被告人不一至的意见同时并存。那么这是他的独立性。如有时间看一下教科书, 那么这一节的重点是在辩护人的权利上

61、,这里面很有可能出一个题,那么这个题会出在这样 两个方面给大家解释一下,辩护人一共有12 种权利,这个教科书中有,大家自己看一下, 除了 12 项权利以外,有两个要点给大家讲一下:1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在享有权利上有什么区别,在三个权利上没,就是教科书中 42 页至 43 页讲到的第2、3、4 这三个权利。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是不一样的,阅卷权和 会见权这两项权利,辩护律师是具有独立的,他独立享有,所谓独立享有就不需要有别人的 批准和同意,一般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检察的允可在审判阶段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可 才能够行使这两项权利,一个是阅卷权;一个是会见通信权,那么第三项权利叫做调查取证 权,

62、那么只有辩护律师有,一般辩护人没有。2要掌握一下刚才提到的三项权利当中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具体内容,那么特别是 阅卷权,它的具体内容有多少,我们要掌握一下,其内容:一个是刑诉法36 条;一个是刑 诉法 150 条。这个掌握一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能够看到的材料是两个:一个是诉讼文 书;一个是技术性鉴定材料,那么最高检察院解释,什么是鉴定材料?就是鉴定结论。这个 地方指的就是鉴定结论。那么诉讼文书指的是从立案以后到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为止所形成 的。本案的法律文件这是有立案报告表,立案审批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书(取 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63、逮捕通知书) 等,但不包括证据材料,那么这是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是对的,这是阅卷权。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能看到刑诉法36 条第二款规定能查阅能、复制、摘抄。所指控的本 案的犯罪事实,这个范围是较广泛的,但150 条规定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只移送4 个材料, 那么审判阶段辩护人到法院去阅卷,这是六部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能够 到法院去阅卷,这个要掌握。这里讲的是阅卷的卷,那么这个阅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查阅、 摘抄、复制都可以,那么这个复制我们要做广泛的解释,也就是说它包括复印、拍照,也包 括设制,这是关于第一项权利阅卷权。我们要掌握它的具体内容,还有第三项权利调查取证 权,那么要

64、掌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权的具体内容:一辩护律师不能强制调查取证,因为 37 条规定要经过被调查人或被调查人员的同意才能够向他们了解情况,这就意味着没有强 制调查取证权,如果向被害人一方取证或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除了要经过被害人 证人同意以外,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同意,要经过他们的许可,大家看一下 37 条这是权利上面要大家掌握两个要点:一个是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有什么区别,另一 方面在刚才讲到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中这两个权利的具体内容掌握36、37条还有 150条 具体内容。三辩护人的义务。教科书中给我们介绍了不少,我们应重点掌握的义务是第二个义务, 在证据上千万不要犯错误,

65、刑诉法38 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在证据上作手脚,关于在证据上 不得做手脚,律师法有规定,我国刑法还有规定,这三个法律都有规定,大家具体掌握刑法 306 条的规定,因为306条的规定最恰当,306条上面说有几种行为就看哪几种行为,人什 么样的结果就看哪个结果,关于义务就掌握这几点。第五节 拒绝辩护 那么拒绝辩护有两种,刑诉法规定的拒绝辩护就一种,那就是刑诉法39 条的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就指的这种拒绝辩护,还有一种是在律师法中辩护人 拒绝为被告人,犯罪嫌疑继续辩护也属于拒绝辩护,那么这两种我们都一块掌握一下,教科 书中都有,我们看一下,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么两点,这个辩护是发生在辩护关系已经成 立以后到辩护关系结束之前这个阶段,辩护关系根本没有建立,这个不是我们这里讲到的, 拒绝辩护这是一点请大注意一下。第二个注意一下被告人拒绝辩护,那么和法院强制指定辩 护发生冲突了怎么办,从34 条规定法院必须保障被告人有辩护人,而被告人决定拒绝的这 种情况请同学们注意44 页倒数第2 段整个第4节中的第二段的最后一段话,被告人如属于 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充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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