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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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企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开具行为,有效防范和堵塞专用发票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红字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由销货方企业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第三条 红字发票监控管理应遵循依法办事、优化服务、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不断引导企业重视红字发票管理,并在管理中

2、切实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业务需要。第四条 对企业红字发票的管理,应体现规范简便,利于操作的精神,便于企业遵行,注重管理效能。第五条 各县、区局应设置红字发票管理岗位,负责辖区内红字发票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通报及督导。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辖区内红字发票的管理,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受理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及单据出具,提供政策宣传、辅导及培训服务,实施红字发票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管理第七条 销售方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没有取得通知单一律

3、不得开具红字发票。第八条 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并将其作为记帐联附件。第九条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通知单应纳入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通知单一一对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红字发票开具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与销售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大对红字发票考核力度,减少和避免退票改票现象的发生。第十一条 为避免或减少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售方企业(即发票开具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二)打印机定期保养,打印针头弯曲、断针时,及时更换配件或设备;(三)经常更换打印色带,

4、保持票面内容打印清晰,不错格、不压线;(四)开具发票时,仔细核对纸质发票代码(票面左上角)、号码(票面右上角)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电子发票代码、号码,必须一致;(五)发票开具准确,特别是购买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六)购买方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七)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在备注栏中,尽量不要遮挡小写或大写金额数字上;(八)非征期抄税前,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过发票查询,检查有无需要作废的发票,将需要作废的发票及时作废。月底最后一天,同样按上述方法检查,并将需作废的发票作废; (九)妥善保管好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一

5、旦丢失,销售方企业必须在抄报税后才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但已无法对符合作废条件的该份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十)购销双方及时按合同、协议履行。销售方严格按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开具,并将发票及时、安全交给购买方;第十二条为避免或减少开具红字发票,对于购买方企业(即发票取得方)应做到: (一)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 (二)妥善保管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并及时认证(特别是当月取得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购买方企业应仔细核对发票开具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发现有误、需要退货(票)、无法认证等情形的,对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应及时、安全交给销售方企业作

6、废,并重新取得专用发票。第三章 税务部门出具通知单的管理第十三条 通知单依据企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一般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企业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四条 依据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情形者,应即出具通知单:(一)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发生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

7、让情形的。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二)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以及购买方企业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三)发生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形的。由购买方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四)发生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企业拒收专用发票。由销售方企业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五)发生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企业情形的,由销售方企业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第十五条 税务机

8、关出具通知单所需资料:(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企业发票专用章。(二)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税收管理原审核后退还企业(原发票必须经认证,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三)原蓝字发票相关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四)原发票进项税金转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属固定资产等原本不予抵扣及其他原因未抵扣的,无需转出进项、无需提供转出进项凭证)。(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上述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的资料审核(一)属于购买方企业申请通知单的,由购买方企业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

9、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由税收管理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后,出具通知单。(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企业拒收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企业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企业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企业的,由销售方企业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销售方企业出

10、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第十五条所列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和税收管理员要同时在出具的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税收管理员对开具的通知单要及时登记发票管理台账(附件一)。第十八条 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通知单第一联、申请单第二联及需审核的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通知单第三联、申请单第一联由申请企业留存,通知单第二联由开票企业留存。第十九条 通知单的税务处理购买方企业除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外,其他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即申请开具的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1、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一)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购买方企业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企业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对税务机关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及所附审核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列入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按月依次装订成册,登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台账(附件二),设专柜保管。第二十一条

12、建立健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异常增长报告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归类分析,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企业红字发票开具信息,并逐级报告,针对性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红字发票率。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预警机制,各县区局参照省局考核标准自行制定红字专用发票率警戒线,及时监控辖区内红字发票开具情况,对于企业红字专用发票达到或超过警戒水平的,责成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对其进行评估检查。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加大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检查力度。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培训、辅导。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纳税信誉等级,有选择地实行企业开具红字发票事前审核制度。对购买方企业提供通知单,由销售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经负责分管的税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方允许企业开具。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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