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券发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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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证券发行市场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与发行方式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与发行方式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发行定价证券发行定价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的信用评级证券的信用评级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与发行方式一、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与结构二、证券发行方式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方式四、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一、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与结构(一)证券发行市场及其特点 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认购人手中的场所,又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证券发行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证券发行是直接融资的实现形式。2、证券发行

2、市场是个无形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的市场形式和固定场所是个抽象的、观念上的市场。3、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具有不可逆转性。只能由发行人流向认购人,这是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一、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与结构(二)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 证券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认购人,证券承销商和专业服务机构构成。1证券发行人 2证券认购人 3证券承销商 4专业服务机构二、证券发行方式(一)按发行对象分类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一)按发行对象分类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募发行 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Public Placement)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3、二、证券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首先,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多筹资潜力大;其次,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再次,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可申请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上市的发行人。(社会募集与定向募集?社会募集与定向募集?)二、证券发行方式 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Private Placement)也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少数特定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老股东或员工;另一类是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

4、切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二、证券发行方式(二)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二)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接发行 1直接发行直接发行 发行成本较低;发行由发行者负担发行责任和风险,比较适合于公司内部集资,主要面向与发行者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机构。2间接发行间接发行 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筹足所需资金;但发行成本较高,比较筹资额大的公司。二、证券发行方式(三)按证券发行条件及投资者的决定方式划分(三)按证券发行条件及投资者的决定方式划分为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为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 1招标发行招标发行(1)竞争性投标。由各证券经营商主动出价投标,按出价多少从高到低的次序配售,一

5、直到发售完毕。从确定中标的规则看,有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Dutch Bidding)与多种价格的美国式招标(American Bidding)。二、证券发行方式(2)非竞争性投标。)非竞争性投标。投资者只申请购买证券数量,由证券发行单位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按当天成交最高价与最低价的中间价进行配售的发行办法。招标发行是公开进行的,也称“公募招标”。招标发行不允许投资者议价。二、证券发行方式 2议价发行议价发行 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商就证券发行价、手续费等权责事项充分商讨后再发行或推销的一种发行方式。这种方式兼顾到多方利益。二、证券发行方式(四)担保发行(四)担保发行 担保发行是指发行证券单位为

6、了提高证券信誉,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种方式承诺,保证到期支付证券收益(股票为股息红利,债券为本息)的一种发行方式。主要是债券发行采用此方式。二、证券发行方式 1信用担保发行。信用担保发行。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担保品,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信用担保发行。2实物担保发行。实物担保发行。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发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二、证券发行方式3产品担保发行。产品担保发行。发行债券的企业或公司用产品作为担保品的发行

7、方式。4证券担保发行。证券担保发行。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用于担保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 股票发行方式按目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1初次发行初次发行 新组建股份公司时或原非股份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或原私人持股公司要转为公众持股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两种情形又称设立发行,后一种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发行(IPO)。通过初次发行,发行人不仅募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转制。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2增资发行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的扩大,为达到增

8、加资本金的目的而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增资发行,按照取得股票时是否缴纳股金来划分,可分为有偿增资发行、无偿增资发行和有偿无偿搭配增资发行。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1)有偿增资发行)有偿增资发行 股份公司通过增发股票吸收新股份的办法增资。具体方式:股东配股 公募增资 私人配售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2)无偿增资发行)无偿增资发行 公司原股东不必缴纳现金就可无代价地获得新股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仅限于原股东。三种类型:公积金转增资。红利增资。股票分割。三、股票的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3)有偿无偿混合增资发行)有偿无偿混合增资发行 公司对原股东发行新股票时,按一定比例同时进行有偿无偿增资。在这

9、种增资方式下,公司对增发的新股票一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资,是无偿的;一部分由原股东以现金认购,按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是有偿的。两种方式:有偿无偿并行发行 有偿无偿搭配发行 四、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1.公募与私募公募与私募2.间接发行与直接发行间接发行与直接发行3.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公开发行;(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公开发行;(3)定向募集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转为公众公司。四、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增资发行在我国主要是对股东送配股这一种形式。我国曾进行过申请表、与储蓄存款挂钩、上网竞价、上柜发行、全额预交款、上网定价、向法人及二级

10、市场投资者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等多种发行方式的探索。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二、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一、证券发行条件 1、注册制:所谓公开管理原则,要求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只要具有证券发行资格,并做到完全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就具备了证券发行条件。因此,在注册制下,对证券发行条件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松的。一、证券发行条件 2、审核制: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证券时,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并经过

11、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申请的严格审核,经过批准后才能发行。审核制的证券发行条件要求比较严格。一、证券发行条件 不论是哪一种发行管理制度,证券发行条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人具备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第二,企业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三,企业资本要达到一定规模。第四,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二、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一般有发行准备、发行申请、核准审批、组织承销等四个阶段。1证券发行准备 (1)创造发行主体资格和条件 (2)发行承销商对发行人及市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3)承销商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人员进行培训,对发行人进行发行上市辅导。(4)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和

12、评估。二、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2证券发行申请 制作申报文件;将文件报送证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3证券发行核准:主管机关批准 4证券发行承销 证券发行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由证券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余额包销与代销三种方式。发行承销期结束后,发行成功的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 我国的条件:1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13、,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5)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7)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近三年连续盈利。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2增发新股的条件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2)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

14、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符合以下规定: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招股文件中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3配股的条件(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己募足,且募集资金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三、股票公开发

15、行的条件与程序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与程序(7)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8)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

16、述比例的限制。(二)股票的发行程序 阅读教材。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般条件,阅读教材。(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1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水平等。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企业债券:(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

17、(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程序 阅读教材。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阅读下列材料和法律文件:1.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999、2004、2005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2004、2005年)第三节 证券发行定价 一、债券发行定价 二、股票发行定价 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一、债券发行定价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以票面金额为基础,主要决定于票面利率以及票面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关系,同时还与发行成本,发行者与承销机

18、构的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有关。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券面额是指用于计算利率的金额。发行价格可以低于或高于债券的票面金额:折价发行、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一、债券发行定价 债券发行价格经常地与票面面额不一致,主要是由债券票面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变动关系决定的。债券发行者在准备发行债券时,通常要按市场收益率来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如果仍按票面价值发行债券会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不相等,就需要调整债券发行价格,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相等。二、股票发行定价二、股票发行定价 1股票的主要发行价格股票的主要发行价格 (1)折价发行折价发行。我国开始股份制发展试点时,第

19、一批发行股票的企业如上海豫园商场、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都采用了折价发行方式。二、股票发行定价二、股票发行定价(2)平价发行平价发行。等价发行或面值发行,即股票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相等。这种发行方式较为简便易行,且不受股市变动的影响,但缺点是不能根据市场上股票价格波动水平及时合理地确定适宜的股票发行价格,即缺乏灵活性和市场性。二、股票发行定价二、股票发行定价 (3)溢价发行溢价发行。以高于其股票面额的发行价格发行,可分为两种方式:中间价发行。市场发行。二、股票发行定价二、股票发行定价 (4)设定价格发行设定价格发行。是指无面额股票的发行时,不标明每张股票的面额,仅将公司资本分成若干股份,其发行

20、价格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按最低发行价格对外发行。二、股票发行定价二、股票发行定价2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 (1)议价法。(2)竞价法。(3)拟价法。(4)定价法。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我国主要采用拟价法即“市盈率”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市盈率=股票市价每股净盈利 每股净盈利=税后利润/股份总额 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发行当年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1完全摊薄法:完全摊薄法:用发行当年预测全部税后利润除以总股本:每股税后利润=全年利润总额/总股本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每股税后利润=新股发行后每股

21、月利润12 其中:新股发行后每股月利润=发行后公司税后利润总额发行后当年剩余月份发行后的股本总额 每股税后利润确定采用加权平均法较合理。发行价计算公式为:发行价=每股净盈利发行市盈率 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我国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1)新股发行价=发行上一年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1996年之前)(2)新股发行价=当年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市盈率(1996年之前)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3)新股发行价=前3年已实现每股税后利润算术平均值市盈率(19961998年)(4)新股发行价(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市盈率。(19981999年)三、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2、(5)由承销商、发行人与主要机构投资者三方协商定价。(1999年至今,主要用于国企大盘股的发行定价)(6)竞价确定法(2001年之后增发新股的主要定价方法)其一是在申购价格区间内竞价购;其二是仅设定发行底价,按限购比例或数量进行竞价申购。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的信用评级证券的信用评级 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 二、证券评级的主要内容及其程序 三、证券评级方法 四、证券评级制度的作用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 证券评级,是指专门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根据证券发行者提供的信息材料,并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拟发行或已发行的证券质量、信用、风险等进行公开、

23、客观的质量评价定级的活动。证券评级的目的是将评定的证券信用等级指标公诸于众,以弥补信息不充分或不对称的缺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证券评级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一类。这一类的特点是,证券评级机构对发行者所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同一发行者在一年内发行不同种类的证券时,可能得到不同的评级结果。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一、证券评级制度的产生 2日本和英国为一类。这一类的特点是,证券评级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进行评级,发行者一旦获得评级,在一年内都可使用这一级别发行任何证券。3瑞典是独特的一类。其特点是,根据评

24、级结果来决定证券的发行条件。目前,世界上著名的证券评级公司,美国主要有: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费奇投资服务公司等。二、证券评级的主要内容及其程序 1考察证券发行公司的实力与资信。2考察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3考察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租赁关系和专利等无形因素。4考察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二、证券评级的主要内容及其程序 根据证券评级的内容要求,证券 评级遵循的具体程序包括:1评级申请,详细的书面材料。2评级机构就调查、情况分析。3决定被评级者等级。4公布它信用评级。5根据申请评级单位变化,按月或按季调整其证券等级。三、证券评级方法 (一)债券的评级方

25、法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评级要求最严的国家,其债券的级别分为 A、B、C、D四等。A级债券表示最高级别的债券;B级债券是所谓的“投资家的债券”;C级和D级债券属于投机性或赌博性的债券。在债券的四个等级中,每一等级中又可以细分为更具体的级别。(见表5-1)三、证券评级方法 (二)股票的评级方法 与债券的评级相比,股票评级的科学性与实用性都不如前者。证券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股票评定等级,而是按股息和红利水平将它们编类排队。以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为例,将股票划分为A+、A、A-、B+、B、B-、C、D等八个等级,分别表示不同的股东收益。其中A+级表示股东收益率最高,而D级则表示股东无收益甚至负收益。(见表5-

26、2)四、证券评级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发行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知名度,降低筹资费用。2.节省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调查了解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合理地选择投资对象与投资组合。3经纪商可利用评级结果为顾客提供投资咨询服务。4投资机构可利用评级和评级结果管理证券业务活动,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5证券评级有利于银行的投资证券组合决策。四、证券评级制度的作用 证券评级的局限性:1评级具有预测性和实验性。2评级的有效性不足。证券评级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司过去的业绩记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级的有效性。3评级缺乏市场性。如A级证券并非总是市场最佳投资对象。4评级相对忽视了管理因素。5 评级难以保证绝对客观准确

27、性。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2004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005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 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

28、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2004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005修订: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2004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2005修订:股东可以用

29、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 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2004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

30、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2005修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2004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2005修订: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31、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32、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增加理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需要慎重。实际生活中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多,公司法对此需要加以规范。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2005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

33、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34、讼。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2004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2005修订: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修改理由: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连

35、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36、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增加理由:现行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够完善,没有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给公司实际运作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也影响了股东权利的行使。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

37、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类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应增加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2005修订: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

38、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39、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40、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长远看来,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范。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 2004公司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2005修订: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删去理由: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

41、的规定 2004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2005修订:删去上述规定。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2005修订: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

42、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增加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 2004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43、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2005修订: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在保障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应适当简化公告程序。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44、,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增加理由: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

45、以解决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避债务问题。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理由: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2004公司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

46、别 2005修订: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理由:公司法修改中应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

47、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增加理由: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

48、产严格分离。同时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不应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比较:个人独资企业法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2004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5修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增加理由: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49、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现行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修订面涉及现行证券法40%的条款。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等。2、证券投资方面,包括证券交易纠纷,证券投资经纪合同纠纷,证券投资代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咨询合同纠纷等。3、上市公司运营方面,包括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议、决议、表决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

50、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纠纷等。4、证券市场各类侵权方面,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

51、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52、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

53、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

54、”、“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改。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

55、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

56、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

57、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

58、加上述规定。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

59、定的除外。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60、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61、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

62、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a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

63、处理前款所述财产。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理由: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64、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6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

66、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证券法修订主要内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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