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三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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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 提起诉讼 (有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 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

2、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 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 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 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

3、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理。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 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 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4、(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 务的结果。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 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 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 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

5、公益诉 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 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 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 认其民事权利请

6、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 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

7、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二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 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 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 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五、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

8、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 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 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9、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 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 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 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

10、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 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 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 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 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

11、,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 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 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 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 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 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12、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 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 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 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 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 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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