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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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取得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煤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展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修订)等,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具体要求进行 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三条 煤矿

2、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条件评价。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 的井工煤矿在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 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新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已做过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报告能 够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在半年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不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改建、扩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在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发生伤亡事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能力提升的矿井在 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二章 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 煤矿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3、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煤矿应与承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以矿(井)为单位进行。第六条 煤矿在委托评价之前,首先应对照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 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提供主要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 告、瓦斯检查仪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 仪)检定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危 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调查;定性、定 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

4、价结论;编制安 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第八条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不符合规定时,煤矿应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煤矿整改合格后告知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 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应严格遵 守煤矿安全评价程序和标准,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针 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评价标准、内容和方法第十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所附标准。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内容:(一)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二)安全评价依据;三)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四)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五)安全管理评价;

5、(六)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 析;(七)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 价;(八)安全措施及建议;(九)安全评价结论。(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由评价机构根据危险、有害 因素的特点和评价单元划分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论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中应对煤矿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和分析;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的危险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按严重度 和发生频率排序,并指出其可控性;提出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整改 及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应对煤矿开拓

6、方式、采煤工 艺、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运行与管理等是否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各环节安全保障能 力情况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做出明确结 论。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必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和评价表对安全 生产条件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逐项做出评价结果,对矿井安全 生产条件及综合安全保障能力做出总体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 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 施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的必要材料之一,是矿井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监

7、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 行监督管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程序、标准评 价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除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撤消其相应资 质外,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承

8、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 矿井:(一)高瓦斯矿井;(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 水危害的矿井;(五)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 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 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六)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 9月 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附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附件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附件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附件一: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9、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第二节 安全评价依据第三节 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第二章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第一节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危险性分析第二节 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第三章 安全管理评价第一节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 点、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报告等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及执行情况分析。第二节 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10、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情况,能否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r/i11-第三节安全投入情况分析第四节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分析第五节应急救援体系分析第六节职业危害分析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分析第八节在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价第四章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评价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分析斤h-H-第一节开采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井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描述人员升井通道类型,并分析其可 靠程度。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顶板管理、整体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在用巷道净断面的分析。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评价附符合实际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系

11、统概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独立性。对通风系统网络、通风设施及质量、风速、风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矿井主要通风装置完好程度、运行状况。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完善。反风设施状况及反风演习情况。局部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安全保障能力评价。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第三节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评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 报告。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状况、抽放率、效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 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防突设施、设施数 量,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及操作人员掌握技术的程度,采取何种防突 措施,效果如何

12、,效果检验执行情况、防护设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 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情况。瓦斯检查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报表情况。瓦斯监控、检测仪器配备、管理和定期校验、检定情况。防爆隔爆设施设置情况。第四节 防治水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防治矿井水害。排水系统设置情况;探放水队伍建设、制度建立 及设备配置情况;井田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区范围、积水 情况;开采或穿越矿界保安煤柱、承压带压开采情况。矿井排水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五节 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综合防尘系统是否完善,生产性粉尘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综合 防尘效果

13、评价。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的 执行情况,防灭火系统设置和可靠程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第六节 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井双回路供电情况及备用电源状况。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情况。接地、过流、漏电保护情况。矿井供电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七节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用提升装置及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的完好情况和可靠性,钢丝 绳检验情况。升降人员罐笼。倾斜井巷专用人车。倾斜井巷架空乘人装置。胶带输送机及保护装置。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八节 通信系统、自救器、矿灯安全评价通信系统概况。通信装备、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自救器、矿灯配备及管理情况。第九节 爆破器材

14、储存、使用及运输评价第十节 技术资料安全评价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 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绘制是否规范,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是否制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十一节 矿井综合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H-第一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A 的危险度评价/t/t-1|第二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B 的危险度评价r/i11-第三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C 的危险度评价第六章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斤h-H-第一节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r/l-1|第二节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致因、影响因素及

15、事故危险度评价第七章 安全措施及建议斤h-H-第一节针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建议/r/l-1|第二节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r/i11-第三节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第八章 安全评价结论对矿井的开采煤层、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进行综述;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附件 2:主要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瓦斯检查仪器(便携式 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计量检定报告及其它相关资 料附件 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附件 4:在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附件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现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 尘爆炸性的鉴定报告附件

16、二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 导则、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标准分为二十六项。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 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5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1.2 安全生产规章

17、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审 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 工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1.3 操作规程 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井下电 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 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 项经费。21 按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18、局财建2004 119 号)、关于调整煤 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5168号)文件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山西省政府令第171 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用。22 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证明和煤矿出具的提取和 使用证明。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设有安全、通风、生产技 术(调度)、机电等机构。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配备。人数 符合关于印发煤矿安

19、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山西 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安一字2004 250 号文件)要求。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4.1 矿长(经理)必须有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4.1.1 矿长必须经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并有任职文 件,服务煤矿必须与其安全资格证载明一致;4.1.2 在有效期限内,并按规定年检,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 的,必须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变更。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必须经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 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安全资

20、格证,服务煤矿必须 与其安全资格证载明一致,如果经省工商部门注册变更任职单位的, 安全资格证必须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变更。4.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3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 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 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 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掘、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 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4.3.2除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有

21、 二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服务煤矿必 须与其安全资格证载明一致,如果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经山西煤矿 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变更。4.4配置人数必须符合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 问题的说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安一字2004 250 号) 要求。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

22、员会劳社部发2005 8 号)文件规定,为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 害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 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6.2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 表。6.3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4煤矿应按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

23、排查治理,每 季向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 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 队签定救护协议。7.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 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7.2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 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取得相应资质。7.3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 的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有资质的矿山救 护队签

24、订救护协议。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9.1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爆破 工、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等工种的操作资格证。9.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按规定复审、验证。9.3 特种作业人员配置人数必须经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 培训机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配 备人数符合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安一字2004 250 号)要求,并由煤 矿安全监察分局(局)确认。10从

25、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井下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井下新工人接 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 学时。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井下其他从业人员调换工种和采用新 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10.3井下其他从业人员经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由安全培训机构出具参加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的、有具体人员名单的各工种人员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6、劳动防护用品。1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各生产环节均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2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11.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11.4劳动保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12煤矿的证照12.1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地址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与 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批准坐标点相符合;批准开采煤层与 现采煤层一致;采矿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件。12.2矿长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所在煤矿与任职单位相符。12.煤3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煤层、能力)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12.4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7、限;允许开采煤层;井田面积;能力情况;井口座标应与 实际、图纸相符。12.5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正本和副本;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必须制定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 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使其 熟悉避灾路线。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 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 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

28、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 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 巷。14.1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矿 井安全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4.2水平、采区安全出,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 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相连接。14.3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必须实现正规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 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必 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 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

29、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 1.6米。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资料。16.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按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16.2煤矿必须提供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告。16.3新建、水平延深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取得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资质的机构对现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 炸性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164 凡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与瓦斯等级鉴定 批复不一致的以鉴定报告为准。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 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

30、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 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17.1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17.2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等必 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配电室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2 条 的要求。17.3 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 浓度不得超限。17.4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 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 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

31、可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必须符合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AQ1011-2005)要求。矿 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17.5矿井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 机进行通风。17.6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测风制度,并有完善的测风 记录。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 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 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

32、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18.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 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矿 安全规程第 145 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 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18.2煤矿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分站设置和传感器安设位 置、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校验传感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联网。18.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 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18.4 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 报审查签字制度。18.5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

33、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定;矿长、矿技术 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 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18.6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配 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19.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 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装载点、卸载 点、转载点等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 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19.2矿井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

34、下列要求:矿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 威胁;矿井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水泵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AQ1012-2005)要求;有工作管 路和备用管路;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排水设施齐全完 好、独立可靠;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的要求。19.3防灭火措施,井口20 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明火和火种;按 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 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 规定要求。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 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 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

35、用单回路供电 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 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 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20.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 万吨以下的矿井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 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严禁由地面中性 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20.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应有接地、 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国家公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36、)内的产品。20.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装备风电、瓦斯电闭锁装20.4供电电缆选用和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 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 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 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 安全保护装置。21.1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且保护 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严禁使用国家公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 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37、内的产品。21.2立井提升人员必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AQ1014-2005、AQ1015-2005 、AQ1016-2005) 规定的滚筒直径在1. 2米及以上的提 升机,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各项保护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信号齐全、灵敏可靠。21.3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 装设防跑车装置。2 1 . 4在用的提升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AQ1014-2005、AQ1015-2005、AQ1016-2005)要求。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21.5矿井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 护

38、装置,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22.1矿井与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证畅通的固定电话。配置传真机。矿井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与调度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22.2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通讯系统,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下各主要作业场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车场、绞车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机房、风机房、配电室、抽放泵站 等要害场所通信畅通。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 职爆破工担任。23.1矿井必须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23.2 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须按瓦斯等级选用取得矿用产品煤安标 志的煤矿许用炸药

39、、电雷管、专用放炮器。23.3 有健全的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和运输制度,并有记录可 查。23.4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放炮员、安全 员、班(组)长“三人连锁”制度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一炮三检”制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 例,井下放炮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24.1使用纳入矿用安全标志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必须取得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公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内的产品。24.2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检测合格,并能满足安全

40、生产性能的,可以继续使用。24.3按照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字20053 0号)文件的要求,使用新版国家标准GB7957-2003的矿 灯。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 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 救器,自救器的数量按矿井入井最大人数,加上管理、检查人员配备,并有5 10的备用量。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 规程。26.1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6. 2井上下对照图图纸应符合实际、及时填绘;比例尺1:2000 或 1:500

41、0 ;以地 形图为底图;标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铁路、公路、 水系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标明特有的 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井下主要 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 巷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标明井田边界线、保安煤柱的边界线。26. 3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应符合实际、及时填绘;比例尺1:1000 、1:2000 、1: 5000 ,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标明煤 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标明井筒位置、倾角、现有巷 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 等

42、;标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位置、采空区位置及回采 时间等;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 区,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标明发火区、积水区、 煤与瓦斯突出区等,并注明发生时间及有关情况;与本矿井的相邻关 系。26.4 通风系统图比例尺 1:1000 、1:2000 、1:5000 ;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 图;标明风流方向、测风站、风速、风量、通风设备、通风设施、隔 爆设施的安装地点和火区的位置与范围。通风设施主要包括永久密 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备 包括主要通风机型号、功率及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等。开采 多煤层

43、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26.5 井下避灾路线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标明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在巷道交 岔口处及避灾路线沿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标明各种救灾仓库、 物资的存放地点;反风时的避灾路线。26.6 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电电源来源、电压等级;变压器型号、容量、电压等级;高低 压开关柜、编号、型号、用途(负荷类型及功率);电缆型号、电压 等级、截面和长度。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名称、型号、功率、负荷。26.7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其他图纸巷道布置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 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 统图。26.8国

44、有煤炭企业上报所属煤矿周边越层越界开采的乡镇矿井名 单中的矿井,必须由国有煤炭企业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出具该矿不再越 层越界的证明;如果井筒在界外的,必须签订互保协议或国土资源部 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6.9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巷道布置与用途、煤岩特征、断面 形状与尺寸、巷道支护、掘进方式、掘进通风、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 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 面布置、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管理、通风管理、灾 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三 煤矿安全生 产条件评价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矿井名称: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

45、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1建立、健全主要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 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工 种操作规程。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2按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 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 号)、关于调整煤炭生 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 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 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安全牛产监督管 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财建200516

46、8 号)文件和山西省煤 矿安全牛产监督管理规 定(省政府令171 号)的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费用。提供银行 出具的安全费用专户储 存证明和煤矿出具的提 取和使用证明。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3设置安全牛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的安 全牛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安全 资格培训考核,做到持证 上岗,人数配置符合关 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 明(山西煤矿安全监 察局晋煤监安字 2004250 号文件) 的要求。5煤矿为从业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 费,提供由工伤保险经 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

47、 参保证明。6制定有重大危险 源监测、评估、监控措 施和应急预案。按时进行煤矿安 全生产隐患排杳治理; 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杳 治理情况。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7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规定设立矿 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 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 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 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 队签订救护协议。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 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9特种作业人员经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按 规定参加操作资格培训 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人数 配置符合关于印发煤 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

48、说明(山 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 监安一字2004250 号文件要求。10井下其他从业人 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 格。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井下其他从业人 员必须经具备四级以上 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考 试合格方可上岗,由安全 培训机构出具各工种岗 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 的、有具体人员名单的 证明材料,并由安全培训 机构加盖公章。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 措施、综合防尘措施, 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12煤矿证照情况。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4矿井至少有两个 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 地面的

49、安全出口;安全 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30m。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井下每个水 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 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并与直达地面的安 全出相连接。米煤工作面至少 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 ,个通到进风巷, 另一个通到回风巷。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 须满足行人、运输、通 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 的需要,其中:矿井主 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 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采区上、下山和平 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m ;回采工作面出口 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 低于1.6m。16矿井每年进行瓦斯 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 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 鉴定资料。17矿井具备完整的 独立通风系统

50、,矿井、 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 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 求。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矿井使用安装在 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 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 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 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 继续使用;主要通风机 的运行和管理必须符合 国家安全牛产监督管理 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AQ1011-2005 )和煤矿 安全规程121条的规 定。主要通风机的保 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 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 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 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 风设施。新建矿井投产前 必须检测通风阻力。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

51、签字18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 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 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矿 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 程第145条规定规定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必须建立瓦 斯监测监控系统,分站设 置和传感器安设位置、 数量必须符合规定。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 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 预报、防治措施、效果 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 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杳制 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 瓦斯日报审杳签字制 度。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7)配备足够的瓦斯 检杳员和瓦斯检测仪 器。便携式光学甲烷 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 测仪要由国家授

52、权的有 计量资质的机构按规定 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提 供检定报告。隔爆设施设置符 合要求。19有地面和井下有 排水系统。矿井必须有完善 的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 设置防尘设施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排水系统有工作 和备用两趟管路,有工 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工 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 能满足20小时内排出矿 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的要求。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在用的主水泵的 运行和管理必须符合国 家安全牛产监督管理总 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AQ1012-2005 )的规定。开米谷易自燃和 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 火系统。米取综合预防 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 的消防器材。矿井有

53、探放水设 备。20矿井由双回路电 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 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 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 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 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 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 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 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要求,有接地、过 流、漏电保护装置。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 结果评价人员签字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 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 “三专”供电;实现 “风电、瓦斯电”闭 锁。21矿井提升使用矿 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 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 全。立井提升人员必 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 (AQ1014-2005、 AQ1015- 2005 AQ1016-2005 )规

54、 定的滚筒直径在1.2米 及以上的提升机,应使 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 斗,并装设防坠装置。在用的提升机必 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业 标准(AQ1014-2005、 AQ1015-2005、 AQ1016- 2005)要求。斜井机械升降人 员使用专用车或架空乘 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 防跑车装置。带式输送机使用 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 全保护装置。主要提升钢丝绳 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按规定进行检验。序号评价 结果字 签 员 人 价 评22n32按应管破 相雷爆 用和职42管应用矿产 志品使煤的 标产禁工内 全用严井录 安矿,止目 用的志禁备 使内标令设 录全毋的 目安家用。 理有国使品强作察的标 加工匪牛家矿 于察监划国的 关-安T版03 纟全煤号新22 照安 33用7-2 按灯;5使95 矿知00,BB9 矿通吃求GG。 煤的字要准灯52CD O 器求 救要 自合 符量62图合。 况种符程 情各有规 际的面业 实绘作作 映填工的 反时掘兄 有及采燼、。际 的纸实评价组见 意序号评价 结果字 签 员 人 价 评结论见 意 论 结 价 评 意 同障呆安合: 综a) 艸V 矿(k力匕匕厶冃3签 人 责 负 位 单 价 评期 日 发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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