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上传人:hjk****65 文档编号:168793831 上传时间:2022-11-1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日期:2012-05-24来源:横琴新区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 申

2、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 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商事主体资格 第七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

3、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

4、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 第十二条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

5、所不一致。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

6、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

7、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第三章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取得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的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一并提交承诺书,声明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记入商事登记簿。 第四章商事主体除名 第

8、二十六条 商事主体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记入商事主体除名名录。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被除名未满两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商事主体除名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一)证明除名事由不存在的; (二)按规定补交年度报告的。 第五章商事登记监管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般经营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其中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

9、自以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许可经营项目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六章信息公示 第三十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十

10、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当公示辖区内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 第三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 (三)商事主体除名名录; (四)商事主体被查处情况; (五)商事主体注销情况; (六)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公示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情况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章程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制定或修订章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公司

11、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向社会公众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公司秘书制度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秘书的姓名及公司秘书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事主体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年度报告)与其声明不符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进行监管。 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