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被围追中遇险该不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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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偷在被围追中遇险该不该救王东明失主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小偷盗窃,就与众人一起追赶小偷。被围追的小偷只顾向前跑,不 知前面是条大河,慌不择路中跳入大河并被淹死。失主和围追的人因在小偷力不从心,挣扎的 过程中未采取施救措施,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那么一个小偷遭失主等三人殴打,挣脱后又被追逐,跳入河中逃走时溺亡。面对在水中挣扎的 小偷,失主等三人“见死不救”。失主等人应该负法律责任吗?是否触犯刑法?日前,浙江湖州 市南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失主等三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获刑。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宣布,在当地立即引发不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 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失主等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

2、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乎法 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 模糊。该案件的经过相对简单。也就是2007年5月25日中午,17岁的周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 码头附近盗窃自行车的时候,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 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虽然周某游泳技术和体力不行,但 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感到力不从心只好往回游, 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失主颜某等人“袖手旁观”, 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底。案发后,颜某

3、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浔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失主颜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 颜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 诉。这个判决引起的社会反响较大。因为颜某开始是失主,是盗窃的受害人,最后却变成了故 意杀人的加害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许多人觉得不能理解。网友“浙中小民”说:法律应该惩处坏人恶行,应该保护好人,约束人们不干坏事。按照 此判决,失主都不能追小偷了,这不就倡导了另一种风气了么?也有网友提出小偷跳河是否有必要的问题。有网友说:殴打小偷固然不对,但小偷跳入河 中是自主行为,小偷的“跳”与失主的“打”并无法律上的因

4、果关系,即失主“打”并不必然 带来小偷“跳”,小偷还可以有其他选择,比如请求失主原谅或跟失主一起找公安部门解决, 因此小偷的“死”与失主的“打”并无因果关系。还有网友质疑:下水救人有难度,搞不好要把自己的命搭上,让失主下水救人,要求是不是 高了?同情周某的网友也不少:比如有的说,难道犯了一点小小的错误,就一定要付出生命的代 价?有媒体评论说,追打小偷的“道理”在坏人落水挣扎时就失效了,眼睁睁看着别人绝望地 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生命的代价,不能因做了坏事而有所贬损。本案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 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

5、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追打小偷导致其落水,是否产生了救助 的法律义务?在采访中,各方说法不一。法官认为,和一般旁观者的不作为不同,追打小偷是“先 行行为”,因而产生法律义务。专家认为,正是由于“先行行为”法律依据的不明晰,此类案 件难免有争议。(整理)析解一:什么是犯罪中的不作为形态本案失主颜某等三人之所以追拿小偷中反被判刑,原因是小偷跳河遇险时他们没有施救, 触犯了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那么,什么是“不作为犯罪”?这要从我国刑法上来找。我国 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态,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犯罪,是指以积极的行为举动实

6、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 能够实行却不实行的危害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刑法上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不作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作为 不作为犯的构成前提首先必须是该行为构成犯罪,即该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依刑法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2、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3、不作为中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4、不作为中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结果。不履 行特定义务包含有几层意思: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某种义务,即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被期待 的因素,这种被期待的因素来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如果行为人不

7、具有这种被期待的 要素,他就不存在法定义务的问题。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被期待履行义务的能力。这是 与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而提出的必然结论。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法律当然不能 强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即行为人在负有特定法律义 务的前提条件下,刑法要求他履行,他却未履行。所谓未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 能够履行其义务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它与不能履行的情况有区别。所谓不能履行,是 指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针对本案而言,法律没要求抓犯 罪人的人,或者被盗者追赶盗窃者时,如果罪犯或盗窃者遇险,追抓犯罪人的人或者被盗

8、者必 须救助的规定,所以,失主颜某等三人对小偷被淹死不救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析解二:何为法理中的“先行行为”法理中的先行行为,即导致行为后果发生、且与发生的后果有紧密联系的行为。我国法律 目前对何为先行行为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理论界现有两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正当行为 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正当行为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之说认为: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 一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 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的先行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也就是说

9、, 先行行为并不限于有责行为。比如,拿本案中的小偷周某跳河被淹死的情况来说,他死亡的先 行行为就是失主颜某等三人对其先殴打,后又围追的行为。在这种先殴打,后又围追的过程中 造成小偷跳河身亡,而颜某等三人不施救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因为是追 小偷,应该说是合法、正当的行为,然而它却造成了小偷该救而未救直至死亡的后果,所以, 应受法律追究。而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之说认为: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 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 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

10、。 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 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根据这一观点,本案追 究失主颜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有些牵强。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也有义 务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司法机关的。所以,发现小偷后、在抓获中实行追赶围堵,或者给 予不当的殴打(虽说依法而论殴打违法),但总体应当属于正当的行为。再说,法律也没明文规 定,追赶的小偷遇险后失主必须施救。所以,正当行为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也 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体现。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不然,今后遇到犯罪分子作案,谁还敢

11、上前与之作斗争?!析解三:受害人、被害人、加害人的区别本案中有一些法律术语是应当搞清的。比如,“这个判决引起的社会反响较大。因为颜某 开始是失主,是盗窃的受害人,最后却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加害人”这段话里的“受害人” 和“加害人”就是内容不同的法律术语。应当说明的是,上述这段话里把失主颜某说成是“受 害人”,这种提法严格的讲是不符合法律术语的,因为本案的性质属于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 中的受害方或者受害者应称“被害人”,不称“受害人”。为能让大家了解这些法律术语的含 义,下面分别谈谈受害人、被害人、加害人的概念和区别。受害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多用于民事案件中。民法上侵权行为法把受害人分为 直

12、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前者指权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人,亦即直接遭受侵害行为之人;而后者 指因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而也受到损害的人,例如在直接受害人伤残时,丧失抚养权利之人及 精神上受有痛苦之人就是此情况。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它有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 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 告人地位。加害人又称为致害人和侵权行为人,加害人的范围较广泛。在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只要是 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都属于加害人。上述三个法律术语中,除了它们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用途之分外,还有如下之分:即受害人 和被害人是和加害人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前两者都是加害人的攻击对象,或者说是由加害人 引出的,没有加害人也就无所谓受害人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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