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67833547 上传时间:2022-11-05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2.57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资源描述: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3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麽作用?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哪几方面?三、关于通用条款中默示认可性条款1、工程师对自己的口头指令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加以确定。2、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按约定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3、对于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关于工期顺延的申请。4、在约定的时间内,在验收记录上没有签字,即视为认可验收记录。5、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即时核实并签署意见,否则即视为确认。6、发包人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7、工程价款的变更报告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涉及工程价

2、款的变更。8、发包人应当对承包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及时作出答复,否则即视为认可。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四、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五、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六、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如何确认工程师已经同意调整?七、谈固定总价1、特点2、法律角度3、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4、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八、情势变更九、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十、实行全员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答:(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

3、和承诺。(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答:包含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包含了签约双方约定的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生效日期等基本信息。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所谓默示认可性条款,是指在专用条款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另行约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条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某种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或提出抗辩的,则视为同意或确认其要求的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中“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

5、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这一条是明确约束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师对于自己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答复确认或不确认。如果不答复,则视为确认。在工程实践中,有时候承包人故意制造一个书面的工程师从未发出的指令,要求工程师确认。结果工程师看到很生气,对此置之不理,结果呢,则视为同意“指令”。这对建设单位非常不利。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承包人必须在口头

6、指令发出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果承包人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则不适用默示即视为认可的约定。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双方对于两个时间或期限的确认。一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或期限;另一个是发包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或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于上述期限或时间没有约定的,则本条无法适用。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

7、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两条都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关于工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有利武器。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承包人主张

8、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借此获取数额较大的赔偿。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而予以抗辩而达到拒绝赔付或减少赔付目的。上述两条约定至少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只解决了“质”的问题,而没有解决“量”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述约定只解决是否顺延工期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到底顺延多少天的问题。是否可以按照承包人所提交的报告中要求顺延的时间为准?其次,对于13.2条中,如果承包人没有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报告,即逾期未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是否意味着上述变更不涉及工期顺延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承包人在14天没有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即视为

9、上述变更不涉及工期顺延的问题。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这一条对于建设单位非常重要。所以,工程师在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后,应当及时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或虽合格但需要整改等。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0、。此条同样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接到报告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工程量是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量的多少与发包人应付多少工程款有直接的关系。在工程施工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已经将此项工作全部委托了相关的造价公司,对承包人所报的工程量进行跟踪审计。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此条同样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此

11、条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模式是可调价格,二是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合同中,只有这一条是约束承包人的。对于此条,承包人必须严格重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工程的变更并不必然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也不当然主动的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如果工程的变更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就必须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价款的变更报告。这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工程变更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发

12、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所送达的工程价款报告必须及时的确认审核。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一条是约束建设单位的。事实上“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工程验收被通过或工程质量的合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必须经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五方联合组织验收,且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13、备案。其次,即使发包人的上述行为视为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在工程实践中,如果没有上述五家联合在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不会备案的。如此,上述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还有何意义呢?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工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同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答:(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

14、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答:(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答:承包人应在调整合同价款因素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造价

15、控制中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发包方往往非常担心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以期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还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以下试从合同结算来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要点。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不管任何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

16、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这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个特点是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格。这个时候数量和价格风险的主要承担方是承包方。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

17、提供工程量清单,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提出更改。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并加以计量、计价,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只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的还是负的)。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描述清楚是最重

18、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都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提供具有数量供参考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指明承包方提供的

19、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成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是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量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为由为自己辩护,因此要做到要结算的时候避免这种争议,发包方应尽可能地留足投标时的准备标书时间。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该项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的。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应该怎么约

20、定计取,包括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的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幅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工程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大型的项目可能会跨几个年度,最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是工程大宗材料的大幅价格涨跌。例如在2005年3月份铁矿石大幅涨价引起的钢材价格一路攀升

21、,涨幅高达3O,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涨到过8万元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材料价格的涨跌处理方法的话,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在合同中应约定如某种材料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总造价变化幅度超过某一个双方约定的比率的时候,可以对该材料进行调价。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公平的一方面,同时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占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占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

22、,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O以上,这样的涨幅明显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同一事件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可能铜的价格只占到工程价格的2还不到,那么这个事件对于该工程项目来说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对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导致单价都不确认的情况,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例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相关技术措

23、施等,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拖延地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越多,当工期比原来合同约定有很大的顺延的时候,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

24、的扯皮。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存在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如果合同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在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承、发包双方所代表利益的不同,要达成一致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巨大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确定才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标值内。项目管理足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全员、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施工、技术、质量、成本、安全等在合同中融为一体。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依赖于全体职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随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因此,合同签订以后要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深入理解合同文件的精神。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才能自觉的执行和运用合同文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避免时间、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