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兽医法规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167127357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2.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3年兽医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2023年兽医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2023年兽医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资源描述:

《2023年兽医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兽医法规(2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兽医法规 第一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法概述 (一)概念 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止、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1.政府机构 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 4.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防止、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防止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

3、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度,分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用紧急、严厉的强制防止、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二类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用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 1.动物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 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也许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3.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动物防疫 指动物疫病的防止、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动物疫病的防止 (一) 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达。 (二)动物疫病防止的重要措施 生产经营场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合、动物屠宰加工场合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场合,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场合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规定;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

5、物产品的无害化解决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社区)和隔离场合、动物屠宰加工场合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场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

6、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严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 6.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严禁性规定 严禁屠宰、经营、运送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送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动物疫情报告 1.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 从事动物疫

7、情监测、检查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 当立即报告。 2.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本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 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 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二)动物疫情通报 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解决情况。 2.人畜共患病的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

8、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三)动物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四、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一)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2.发布封锁令 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封锁。3.控制、扑灭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用措施。 4.封锁措施 在封锁期间,严禁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严禁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二)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9、当划定。 2.控制措施和扑灭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用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措施。 (三)封锁令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四)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解决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解决。 五、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 1.检疫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检疫。2.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解决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规定解决,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动物

10、诊疗 (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有与动物诊疗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合;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本地县级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1、。 (四)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参与防止、控制动物疫病的活动。 (五)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解决以及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解决,所需解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饲

12、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解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解决,所需解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下列情形之一,屠宰、经营、运送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13、、运送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用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送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社区)和隔离场合、动物屠宰加工场合以及动

14、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场合,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6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参与展览、表演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解决措施以及违法发布动物疫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

15、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解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 8.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单元 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凡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16、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送工具,必须合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实行检疫。 国家严禁下列与动物防疫相关各物进境:动物病原体(涉及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前述规定的严禁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第三单元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23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 规范

17、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调整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合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但外国人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除外。 (三)执业兽医的分类 执业兽医涉及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管

18、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三)考试内容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涉及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1.申请和备案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 请兽医执业注册;取

19、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 关备案。 2.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执业活动管理 (一)执业场合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二)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防止、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 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献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

20、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 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献。 五、法律责任 1超过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超过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

21、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于2023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述 (一)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22、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但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合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的定义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防止、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二、诊疗许可 (一)诊疗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 1.一般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 所,且动物诊疗场合使用面积符合规定;动物诊疗场合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合不少于200m;动物诊疗场合设有独立的出人口,出

23、人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程序 1.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合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合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

24、的健康证明材料。 2.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有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其名称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四)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四、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超过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以及不按规定重新办理诊疗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25、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超过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

26、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违法使用兽药或者违法解决医疗废弃物的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解决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单元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 第一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于2023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一、概述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

27、忽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导致严重威胁、危害,以及也许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导致危害的情形,涉及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应急工作原则 1.指导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 2.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快速反映、严格解决、减少损失的16字原则。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28、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二、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制度母 1.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行方案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限度,分别制订实行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2.制定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行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

29、点和危害限度,分别制订实行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行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要涉及下列内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解决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 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解决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查检疫以及

30、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送、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2.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重大动物疫情的逐级报告制度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算。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

31、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涉及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 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32、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用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 封锁决定并采用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认定。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 (六)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管理制度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七)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的重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3.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34、解决中作出的采用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决定;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八)应急解决措施1.对疫点采用的措施 对疫点应当采用下列措施: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解决;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品、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2.对疫区应当采用下列措施:在疫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5、;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严禁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也许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解决。 3.对受威胁区采用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用下列措施: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 测;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行紧急免疫接种。 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以及不报告动物疫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

36、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动物疫情分级 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1V级)四级。 二、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平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应急解决机构四部分组成。 应急指挥部分为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平常管理机构涉及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专家

37、委员会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解决专家委员会组成。 四、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五、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解决;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解决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解决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合、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38、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解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防止用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解决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解决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

39、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送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品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六、相关术语定义 1.重大动物疫情 指陆生、水生动物忽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导致严重危害,或者也许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导致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

40、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动物疫病。 4.暴发 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本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 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第三节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第96号公告)

41、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2月11日重新发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农业部 第96号公告同时废止时废止。 一、一类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共17种,涉及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二类动物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共77种,其中: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 涉及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三、三类动物疫病 三类

42、动物疫病共63种,其中: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 涉及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第四节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农业部第1149号公告),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共列举了26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分别为: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0157:H7)、李氏

43、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第五节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农业部于2023年10月21日发布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E202325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严禁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不得擅自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不得擅自提供病料和资料。 第五单元 兽药管理法规 第一节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于2023年3月24 H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概述 (一)兽药行政管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44、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术语定义 1.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防止、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重要涉及: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兽用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兽用非处方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4.兽药生产公司 兽药生产公司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公司和兼产

45、兽药的公司,涉及从 事兽药分装的公司。 二、兽药监督管理 1.兽药监督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查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查机构承担兽药检查工作。 2.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有证据证明也许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46、 (2)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对于当场无法鉴定是否是假、劣兽药而需要实验室检查的物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自检查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4)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3.假兽药的鉴定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

47、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解决: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禁使用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查、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查、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5.劣兽药的鉴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四、法律责任 1.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法律责任违

48、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公司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涉及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

49、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严禁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解决;对违法单位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具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具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解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节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

50、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2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兽药内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记、兽药名称、适应证 (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公司信息等内容。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2.兽药有效期的标注方法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达,月份用两位数表达,如“有效期至2023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2309”。 二、用语的含义 1.兽药通用名 指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进口兽药注册的正式品名。 2.兽药商品名 系

51、指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 3.内包装标签 系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4.外包装标签 系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上的标签。 5.兽药最小销售单元 系指直接供上市销售的兽药最小包装。 第三节 特殊兽药使用规定 一、麻醉剂和精神药物使用规范 (一)兽药安钠咖的临床使用 安钠咖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药品。 1.临床使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负责本辖区兽用安钠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拟定省级总经销单位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负责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 2.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仅限量供应乡以上畜牧兽医站(个体兽医医疗站除外)、

52、家畜饲养场兽医室以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的兽医院等兽医医疗单位临床使用。 (二)兽药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的临床使用 氯胺酮属于一类精神药品。 1.行政管理 (1)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指定专人对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公司实行监管,定期核查公司生产、检查、仓储、销售情况,核对出入库记录;配制制剂当天派员对投料实行监控,核对原料药投放记录;定期核查批生产记录、批检查记录及销售记录、台账;发现问题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将问题及时上报农业部;拟定一家省级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经销单位,分别报农业部、中亚公司备案。 (2)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使用监管工作。 2.使用

53、单位责任 必须从复方氯胺酮注射液指定经销单位采购产品,产品仅限自用, 不得转手倒买倒卖;凭兽医处方使用产品;保存兽医处方,建立使用记录和不良反映记 录,定期向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使用情况总结,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兽药停药期规定 农业部第278号公告,自2023年5月22日起执行。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于2023年以第193号公告发布了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 四、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第176号),公布了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录收载

54、了5类40种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二)性激素. 乙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重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三)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四)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 、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

55、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六、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第六单元 微生物安全管理 第一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23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指可以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指可以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56、 指可以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有有效治疗和防止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送、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用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验室感染控制 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

57、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节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于2023年5月13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疱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 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 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四、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危险性小、低致病力、实验室感染机会少的兽用生物制品、疫 苗生产用的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以及不属于第一、二、三类的各种低毒力的病原微生物。 第七单元 国际法规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是法语的缩写)是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组织,是解决国际动物卫生协作事务的政府间组织,2023年5月25日OIE在巴黎召开的第75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了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