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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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保证公 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 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 制度的行为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对案件 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 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 或公司审计、

2、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 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 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处理方式第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 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一)处罚。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1。

3、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 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 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2. 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 1/2 绩 效薪金,2 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 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3. 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 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 3 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 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 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4. 受到辞退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 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二)其

4、他处理.1。批评、通报批评;2.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等。(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并根 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可按不 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 2%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 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本条款所列的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 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档次给予处 罚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 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 理。第十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内有重

5、大立功表现的 ,经省 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其相应的处 罚约束期可提前解除,但执行处罚约束期不得低于5 0%。第十一条 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 到新的处罚,其处罚约束期为原处罚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 新处罚期限之和。第十二条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中止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根据公安机关生效的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 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第十四条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第

6、三章 处理方式的运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 罚:(一)主动交代问题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 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 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 节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二)受处罚后 2年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三)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

7、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干扰、阻挠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八)有其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 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罚;减轻、加重处罚,是 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1档处 罚。第十八条 责任人的划分(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违 规违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 规违纪行为的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 违纪问题,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 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未能有效

8、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 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 任人.以上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对发案单位具有经营管理 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以上所称其他间接责任 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责,对应制约、管 理或监督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案件风险 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 同一违规违纪问题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第二十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员工,在公 司做出处理决定前已退休的,不再给予处理,但其行为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占公司利益的 ,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或 退

9、赔。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但 仍在公司系统工作的,依照本规定由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 现单位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已调离公司系统的 ,依 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其现工作单位或监管单位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 ,由监察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对员工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立 案调查期间,认为被调查人继续履行职责可能会影响调查工 作正常开展的,可经上一级公司批准,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人在违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提聘职 务,不予办理调动,交流或因公出境手续.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案发之日起 6个

10、月内做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请示并获得批 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四条处罚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给予 员工处理由监察部门承办;对受处理人的职级、工资待遇变 更,扣发绩效薪金和给予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第五章 不服处罚的申诉第二十六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向做岀处罚决定的公司提岀申诉,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 一级公司提岀申诉,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 仲裁。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

11、执行。 员工不应因为提岀申诉、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处罚 内容,补偿所扣绩效薪金;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 工相关待遇及被扣除的绩效薪金 ,并在适当范围为其恢复名 誉。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须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处罚决 定解除、撤销及其他变更的,相应材料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 原处罚决定不得从档案中撤岀。第六章 违规经营行为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 ,情节较轻 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 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罚。第三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 人,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

12、,给予警告处罚;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 金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罚;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1 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罚.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坐扣)保费收入 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罚;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13、,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三)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 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四)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 ,造成业 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五)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 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收买、提供客户 资料的;(六)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使用未经总公司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 响的,给予辞退处罚.第三

14、十五条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 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营销员、互动专员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营销员、互动专员恶意串

15、通,故意隐瞒事实的;(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 规承诺和给予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六)违反承(核)保流程的;(七)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10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擅自印

16、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资料,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理.第三十八条 未按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 ,给予撤职或 辞退处罚。第七章 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 处罚:(一)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17、(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 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等有 价证券,未将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管理 , 存在安全隐患的;(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 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八)利用未达账项隐瞒非法收入和支出的;(九)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的; (十)未按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报销手续,或费用列支不实、虚列费用的;(十一)违反佣金、手续费管理规定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十二)未

18、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违反资金支付审批 程序的;(十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十四)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十五)以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中介代理手续费的;(十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的,给予辞退处罚:(一)未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财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私自设置账外账或擅自采用其他财务软件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或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虚 假财务资料

19、的;(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 的;(六)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七)以应审核而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 00万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处罚;涉案金额1 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

20、罚:(一)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二)擅自扩大固定资产购建面积、提高购建标准,致使 预算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固定资产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 用于其它项目的;(三)擅自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的;(四)擅自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 格仍投入使用的;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 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置换公司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公司固

21、定资产所 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 作他用的;(七)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抵押,或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八)未按规定对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 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九)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设立“小金库”或不按规定清理、纠正“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对在“小金库问 题中负有责任的财会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第四十三条借、贷款充当保费,或用于费用开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

22、四十五条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的;(三)违反程序和规定处置资产,或将公司资产以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的;(四)在资产评估中,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进行的,或评估项 目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不按评估管理的有 关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或提供虚假 情况和资料,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 实的;(五)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

23、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 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六)其他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 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一)应执行集中采购办法而未执行的,或适合招标的 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其他采购方式的;(二)越权干预采购招投标活动,或直接指定承包商、供 应商、代理商的;(三)泄露应该保密的采购招投标资料和情况,或与投 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四)采购价格明显偏高、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 大事故的;(五)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收取对方好处的;(六

24、)其他违反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提供帮助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情 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罚第八章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第四十八条接受客户或其他与公司有交易往来企业的礼金或各种贵重礼品馈赠(包括优惠待遇),不登记上交,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 退处罚:(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业务交由 亲友承办牟利,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二)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

25、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 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三)未经批准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兼职职业;(四)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 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第五十条 帮助同业公司与公司进行竞争,损害公司利 益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五十一条 利用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公司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 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泄露公司商业 秘密的;

26、(三)擅自对外发送稿件、信息、内部法律意见书 ,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信息;(五)违反公司秘密文件、载体管理规定,致使泄密的;(六)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的;(七)其他违反公司保密纪律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 退处罚。第五十五条 挥霍浪费公司财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 ,给予

27、记过处罚;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一)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二)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用公款豪华装饰公务用 车的;(三)违反规定频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的;(四)其他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记 过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辞退 处罚。第五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投诉、申诉进行阻挠、压 制,或将检举、控告、投诉、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故 意将其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第五十八条 对控告人、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或依 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

28、陷害的 ,给予记过至辞退 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职务消费及薪酬管理规定 ,情节较轻 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或撤职处罚。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嫖娼、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参加赌博的;(三)包养情人的;(四)吸食、注射毒品,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吸毒,违反规 定使用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 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第九章 侵占(贪污)贿赂行为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位便利,贪污、挪用、私分、侵占 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

29、罚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六十三条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位便利,索取、 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 金、礼品、有价证券、手续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 职或辞退处罚。条 利用职位便利,扩大或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擅自办理保单借款业务,骗取资 金归个人所有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撤职处罚;情节严重 的,给予辞退处罚.第十章 失职行为第六十五条 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

30、造成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 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人失察或徇私舞弊的,从重或 加重处罚。第六十六条 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罚。第六十七条 违反公司内部监督管理规定的 ,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 响的,给予撤职处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定的 ,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31、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 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七十条 违反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七十一条 违反公司组织纪律和工作规定的 ,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七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擅自处理 法律事务,或有案不报、越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七十三条 违反公司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的 ,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32、评、警告或记过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 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第七十四条对发生员工和营销员、互动专员等案件 ,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 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按照本规 定未达到给予处罚标准的 ,应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其他处 理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规违纪的劳务派遣人员 ,侵占公司 利益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责令予以纠正或 退赔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以 下” ,不包括本数。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 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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