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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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汽车型式认证概述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Type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 EC 指令和 ECE 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内容详见附件 2)对乘用车(M1 类)整车强制实施,于从 1999 年 6 月 17 日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 2002/24/EC(92/61/EEC)(

2、内容详见附件 3)对摩托车整车强制实施。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 ECE 法规、EC 指令。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EEC/ECDirective 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 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 TUV、荷兰的 TNO、法国的 UTAC、意大利的 CPA 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 15 个国家合法销售。另一种是以欧洲 WP29 的技术条件要

3、求(ECE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根据 ECERegulation 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 E-mark,E-mark 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 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相关产品可在欧洲 30 个国家合法销售。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 较 E-mark 更为严格。型式批准的原则:a、样品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测;b、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能保持与已检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规格,并能通过相应的检测。在欧洲,单项的技术指令和技术条件允许对某一车型单独的系统进行

4、批准,也允许对单独的装置进行认证。但必须申报适用车型。整车型式批准的审查主要是确认所要求各系统或零部件均已完成批准,并有效。符合整车要求即可颁发整车型式批准证书。因此,欧盟各国基本是采用先分别进行系统或零部件型式批准,再办理整车型式批准的方式。1.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主管机构是各国的主管交通运输的政府机关。以德国为例,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委员会(KBA),具体认证工作则由 TUV等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在汽车车型认证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概括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制定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

5、被欧盟指令所代替,联邦政府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盟指令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令中未规定的车辆标准的制定工作。3.对认证工作及机构进行监管在对认证工作及机构的监管方面,主要负责协调各州在汽车认证方面与联邦的关系,对主管汽车认证的专门机构联邦交通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一些具体负责汽车认证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4.产品的安全和车辆的召回KBA 的技术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发现具有共性的技术缺陷,如发现这种缺陷 KBA 和厂家将共同研究消费者信息或者实施产品召回。KBA

6、 可以提供用户的地址和相关信息。德国 KBA 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进认证达 14000 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国家。在认证程序上主要经过以下步骤:(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2)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服务机构评估进行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5.技术服务机构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 TUV、荷兰的 TN0、法国的 UTAC、意大利的 CPA、西班牙的 IDIADA 等。6.认证流程根据欧盟指令中的规定,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Approval)。以 M1 类车辆为

7、例:第一种方式:在 EEC 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 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 47 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 指令进行),合格后即获得 EEC 整车型式批准。第二种方式: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 47 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 EEC 整车型式批准。在欧洲一般制造厂家都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整车产品的型式批准,而且从某一新车型的开发、试制过程开始就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 47 项零部件的 EC 型式批准,到产品可以进入批量生产时,就已经完成了 47 项 EC 指令的型式批

8、准的周期,确保新车型能迅速地进入市场。在 EC 轿车整车型式批准中规定需满足的 47 项零部件 EC 指令中,有 33 项被 98/14/EC 规定完全等同于 ECE 技术规范。这表示在申请 Ml 类整车型式批准时,33 项零部件EC 指令中所包括的汽车零部件如果通过 ECE 型式批准,整车不必按照相应的 EC 指令再进行型式批准。COP(ConformityofProduction),是指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者的产品在量产时,其制造工厂是否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能力。取得 E/e-MARK 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产品验证测试及 COP(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取得 E/e-

9、MARK 证书。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 COP 查核。COP 执行的方式依验证单位而有所不同,有些单位必须于取得证书前执行(如 IDIADA)有些单位则可先取得证书,再由验证单位安排 COP 执行日期(如 TUV 莱茵,TVUNord)。厂商申请型式认证时,若能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检测设备式环境,且有相关证明数据(如仪器校正证书等数据),则可使用厂商指定的测试单位(或实验室),在验证单位人员的监督下,实施产品型式认证法规检测。E-MARKE-MARK 认证什么是 E/eMarkE/eMark 以及适用产品范围 E/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

10、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适用产品范围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

11、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 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 EMC 指令 95/54/EC,根据 EMC 指令89/336/EEC 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Mark 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E-MARKE-MARK 是车载产品的认证2002 年 10 月起,根据欧盟指令 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 95/54/EC 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

12、须通过 e-Mark 相关测试认证,标贴 e 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 e-Mark 认证,势在必行。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misssionofEurope,简称 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 ECE 包括欧洲 28 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 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 ECE 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 ECE 成员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

13、法规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 E 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 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 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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