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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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乙方拟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一)本合同所称“最高债权额”是指一定期间内(即债权确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个人经营 性借款的最高额度,不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甲方认 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以及甲方认可的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进 行担保的债权额度。(二)本合同所称“债权确定期间”即债权发生期间,该期间届满,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一、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和其它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和

2、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构 成其直接的、无条件的和对其有效和有约束力的债务和承诺。二、乙方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 利,具备完全的、有效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能力。三、乙方承诺其具备真实、完全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将借款用于股 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 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甲方规定和要求的用途。五、乙方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有

3、效的, 不含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六、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支 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七、乙方承诺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其信用 支付、担保、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经营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甲 方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八、乙方承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九、乙方承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 十、乙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本合同对乙方具有完全、充分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最高债权额度及债权确定期间一、 本合同项下最咼额债权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仅用于个人经营性用途。二、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 额度使用方式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的使用为以下第种方式:(壹) 循环使用。债权确定期间内,本合同项下最咼债权额度乙方可循环使用,即乙方清偿因使 用最高债权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后,对已经清偿的部分,乙方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债权额度项下, 乙方任一单笔借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最高债权额度全部自动陈结,直至乙方归还全部欠息或 结清逾期借款。(贰) 非循环使用。债权确定期间内,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随

5、乙方的使用递减,直至最高债 权额度使用完毕,乙方因使用最高债权额度而形成债务的清偿不构成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的 恢复。第五条 债权的发生一、上述最高债权额不表明甲方对乙方的公开授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二、上述额度为自债权确定期间起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的最高债权限额,自债权确定期间起始日 起每满一年,甲方均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管理、还本付息、上年度额度使用等情况对上述最高债权 额及与该额度项下借款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发生后,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将全部自动冻结,直至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合同 终止。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条款进行了说

6、明,乙方对本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 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条款内容。三、在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债权额内,乙方根据资金缺口逐笔提出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数据的提款 申请,经甲方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具体业务发生的起始日期需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终止 期是否在该期间内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或电子数据为准,但单笔用款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上述具体业务合同、提款申请或借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六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一、借款利率(一)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种:(壹)固定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在单笔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贰

7、)浮动利率,在单笔借款发放当日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即浮动比率)确定借款利率,计算公式为:R1=R0 X (1 土 n%),其中ri为借款利率,R0为基准利率, n%为浮动比率;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借款利率在每次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按前述 浮动规则确定。(叁)浮动利率,在单笔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 (加/减) % ,(即浮动点)确定借款利率,计算公式为:R1=R0土n%,其中RI为借款利率,R0为基准利率,n%为浮动点,即 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借款利率在每次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 按前述浮动规则确定。(二)前款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在单笔

8、借款期间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调整,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壹)即日调整,即在单笔借款发放后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当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 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贰)固定日调整,即在单笔借款发放后每 /(年/季/月)第一日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叁)对应日调整,即在每年单笔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当年无对应日的,则为当年对应月末日) 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三)本条所称“基准利率”为下列第种:(壹)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本合同项下提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期间所对应的

9、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贰)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下称“LPR报价平均利率”),即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 制制定并发布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规则等 相关规定,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报价平均利率;基准利率适用LPR报价平均 利率的,本条规定的“借款发放日”及“借款利率调整日”基准利率分别以“借款发放日”及“借 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 LPR 报价平均利率为准。(四)本条所称“借款发放日”是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将借款实际发放到乙方指定的借款发放专门 账户之日,“借款利率调整日”是指在借款期间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的,根据本条第(二)款约 定

10、的方式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之日。二、罚息利率(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3)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计息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乙方不能 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第七条 最高额担保一、为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由以下担保人向甲方提供以下一

11、种或几种方式的担保:(一)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于本合同生效同时与甲方签订相应最高额保证合同。(二)由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生效同时与甲方签订相应最高额抵押合同。(三)由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生效同时与甲方签订相应最高额质押合同。二、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要求提供为甲方所 认可的担保。第八条 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及借款发放与支付一、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乙方可使用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1、本合同已经生效。2、乙方申请使用最高债权额度时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变化。3、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

12、提供最高额担保的,申请使用最高债权额度时最高额担保没有发 生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变化。4、乙方最高债权额度的使用须逐笔向甲方提交书面或电子数据提款申请,且最高债权额度的使用 须符合国家及甲方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经甲方审批同意。5、乙方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手续。6、乙方申请提款的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7、乙方申请提款时,向甲方提交了以下材科:( 1)填写准确、完整,并经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借款借据或填写准确、完整的电子数据提 款申请;( 2)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8、乙方在本合同作出的承诺、保证和声明均是持续真实、有效的。9、乙

13、方不存在已经发生并仍持续的任何违约,且拟提取的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10、乙方未有任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情形出现。11、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二)乙方确认并接受: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的变化、本合同项下担保条件的变化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最高债权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二、借款发放 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出提款申请后,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 以下借款发放专门账户,即为甲方已依约履行了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每期借款资金成功划入乙方上述账户之日即为该期甲方借款发放日,除甲方过错外,错划

14、、无法 划入上述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三、借款支付(一)乙方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 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1、乙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2、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本合同所称受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乙方指定的交易对象;自主支付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 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15、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或乙方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交易 对象。乙方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是指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最高债权额度时指定用信的经营实体(二)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以及符合合同约定 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乙方指 定的交易对象。乙方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或支付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甲方有权拒绝 乙方的资金支付。(三)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借款划至乙方账户,甲方有权对该账户 进行监控,乙方负有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该账户进行监控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通过该 账户办理网上银行

16、业务。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借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 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九条 借款归还一、借款归还(一)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每期还款日直接从乙方以下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以便甲方及时扣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二)若乙方未按前款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 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等)中扣收应收款项, 乙方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

17、手续费、汇兑等损失。二、还款方式(一)乙方可以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贰)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叁)到期一次还本,按月付息;(肆)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法;(伍)等额本息按季还款法;(陆)等额本金按月还款法;(柒)等额本金按季还款法;(捌)其他还款方式。(二)采用前款第贰种或第叁种还款方式的,按季付息的,付息日为每季末月20 日,最后一次 还款时,利随本清; 按月付息的,付息日为每月 20 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三)申请采用第一款第肆、伍、陆、柒种还款方式的,按月或按季还款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客户期供表所确定的每期具体还款金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客户期供

18、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还款每月具体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等额本息还款法:R=P X (1+i) n Il(1+i) n 1(2)等额本金还款法:R=Pn+ (P-累计已还本金)XiR:每月偿还借款本息额;P:借款本金;i:月/季利率;n:偿还期数借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或乙方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甲方有权直接调整客户期供表,乙 方应按调整后的客户期供表所确定的每期具体还款金额按时还本付息。乙方第一期还款日按客户期供表执行;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日为当月(按月还款时) /季末 月(按季还款时) 20 日; 最后一期还款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清偿。第十条 提前还本一、

19、 乙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偿 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乙方提前还本应按照还本数额、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利息,并同时结清相应利息。二、乙方提前还本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保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 担保物的财产保险,保险单正本由甲方占管,保险单注明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若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担保物保险按最新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后,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 二、乙方应按本

20、合同及提款申请书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并且应按约定按期 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审查乙方经营、开支、负债、担保等情况,并应于每月5 日前向 甲方提供其上月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五、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 甲方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六、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一)乙方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 务偿还能力;(二

21、)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三)乙方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四)乙方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五)乙方及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济、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六)乙方及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被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七)乙方及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丧失经营资质;(八)乙方及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九)乙方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事项。乙方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债务清偿,仍应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 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

22、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七、乙方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自身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等自行独立审查乙方额度的使用申请,对不符 合规定或要求的使用申请,甲方有权拒绝;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申请,甲方应及时安排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财产、经济、经营等资信状况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 权取得有关资料,甲方检查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甲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对甲方给予

23、乙 方的额度和有效期限进行调整。四、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承诺书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 提供最高债权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最高债权额度内已发生的借款。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征信查询 乙方不可撒销地授权甲方在借款发放前并在借款存续期间,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随时 且不受次数限制查询乙方征信状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征信状况作出独立判断,若甲方认为乙方征信状况不佳或下降,甲方有权停 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或本合同约定可以采取的 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违

24、约及处理 一、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均构成违约事件: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三)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经营财务等重要事实;(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 规交易;(五)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或担保未生效、无效 被撤销,或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或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六)乙方发生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七)乙方死亡或被宜告死亡;(八)乙方失踪

25、或被宣告失踪;(九)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十)乙方或担保人涉嫌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十一)乙方或其配偶、担保人发生或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十二)乙方发生工作情况变化等情况导致收入水平降低或支出大幅增加或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 (十三)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或安排,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或 逃废甲方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十四)乙方或担保人未能履行其他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的债务;(十五)乙方拒绝接受或配合甲方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财产、经营状况监督和检

26、 查;十六)本合同项下任一通知事项实际发生,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十七)乙方或担保人无法联系或约见;(十八)乙方或担保人出现不良还贷记录;(十九)因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安全; (二十)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发生以上违约事件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要求乙方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乙方立即按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融资金额的 100% 补足/缴纳保证金;(三)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担保;(四)变更借款支付方式或停止乙方借款资金支付;(五)单方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额度,额

27、度被部分或全部取消的,乙方已经使用的额度 仍应按照本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约定办理;(六)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分抵押物及/或质押物;(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收乙方在甲方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国债账户等)中的资金,乙方自行承担因扣 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损失;(八)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 等);(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

28、利。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特别事项一、本合同项下提款申请可以纸质、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甲方有权调整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的业务申请种类及相应办理程序。二、乙方通过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及南京银行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电请提款中请、支付委 托、借据生成、借款发放、申请展期、还本付息等)的,该业务申请一旦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即 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受其约束。三、乙方通过电子数据向甲方提交用款申请的,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需经甲方审批同意, 并最终以甲方相关系统所生成和保留的为准。四、甲乙双方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

29、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双方 认可甲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甲方相关系统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 记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 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通过电子数据提交业务申请的,双方无需另行补办纸 质文书及借款借据。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甲、乙 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30、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及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 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乙方自愿接受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委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予以发放,该行发放借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义务,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二、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该通讯及联系地址系 银行和法院

31、送达任何书面通知或各类法律文件的指定地址,寄送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如乙方通 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书面确认获悉后,对双方发生约 束力。四、第二十条 附则一、本合同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有担保的,登记部门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第二十一条 声明条款一、甲、乙方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甲、乙方的签章(字)是真实的,本合同对甲、 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乙方有权充分拥有其全部资产,并且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 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任何事实。三、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 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四、甲方系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有资格经营本合同项下业务;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得到 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已取得必要的、充分的、 合法的授权。本页无正文)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名(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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