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培训材料

上传人:xuey****n398 文档编号:165240009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流转税培训材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流转税培训材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流转税培训材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流转税培训材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流转税培训材料(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流转税培训材料一、新旧条例和细则对比差异(新条例和细则下发后,前期下发的财税文件和新条例、细则没有冲突的,如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相关规定等,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有冲突的,按照新条例、细则的规定执行)(一)文字有变化,新条例和细则在用词上更加准确、规范。1、原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新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二者区别:将外汇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2、原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新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

2、者区别:将完税凭证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者区别:原条例定义过于狭隘,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4、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者区别:将非应

3、税项目改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原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新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二者区别:将单独改为分别。(二)文字没有变化,但内涵有变化原条例和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原条例只适用于关联企业交易,新条例将范围扩大,适用于所有企业。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是指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确定的价格。(三)新条例将原条例和现行规定

4、整合1、新条例第八条允许抵扣进项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和第四项: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新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如: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支付的加工费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新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第

5、五项: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把现行规定上升为条例。4、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原条例细则中的规定上升为新条例规定。5、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固定业户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由原条例细则中的规定上升为新条例规定。6、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

6、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和现行规定相符。7、新条例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将原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但与原文有所区别,即未分别核算的,也要分别征税,其他暂时不变,仍按原文规定执行。对此条总局还要下发后续文件。8、新条例细则第十二

7、条关于价外费用第三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和第四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把现行规定即财税2005165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9、新条例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

8、他杂费。把现行规定上升为条例细则。10、新条例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把现行规定即财税2005165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11、新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把现行规定即财税2007127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同时将原规定的12个月改为36个月。12、新条例细则第三十七

9、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把现行规定即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融入到条例细则中。14、新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第五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把现行规定即财税2005165号文件上升为条例细则。(四)内容发生变化,增加或删除了原条例和细则的部分内容1、新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抵扣进项删除了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购

10、进固定资产。意味着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了消费型。2、新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抵扣进项较原条例第十条增加了第四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并在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自用消费品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三项。3、新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将原条例和后续文件中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6%和4%的征收率改为3。4、新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六条中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的规定。5、新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将原

11、条例第十八条由财政部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改为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同时增加了对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6、新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和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相比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7、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和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8、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

12、较原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的规定。9、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较原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在新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中明确了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10、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缴纳期限发生了变化。11、新条例细则第五条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较原条例细则第五条增加了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的规定。12、新条例细则第

13、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原条例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区别在于不论是否分开核算,均只对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部分征收增值税。13、新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较原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增加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14、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的规定。14、新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较原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两项。15、新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较原条例细则第十六条删除了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16、新条例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原条例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相比较新条例明确了必须有相应的记账凭证

15、,增加了烟叶税项目同时删除了农业特产税项目。17、新条例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此条为新增项,解释了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包括的项目,和原规定相比减少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8、新条例细则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较原条例细则第十八条删除了兼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19、新条例细则

16、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此条明确了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新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和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制度规定一致。原条例细则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废止。20、新条例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此条为新增项,明确了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如

17、:招待用的烟等。21、新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较原条例细则第二十条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缩小为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加了不动产的定义。22、新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较原条例细则第二十一条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23、新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

18、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较原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将工业和商业标准由100万、180万下调至50万、80万,同时明确了对工商兼营的企业如何界定其是按照工业还是商业去认定是否超标。24、新条例细则

19、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将原条例细则中的个人改为其他个人,意味着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对超标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取得了企业代码证书的必须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取得暂不认定,同时将超标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只能按小规模纳税改为其自行选择。25、新条例细则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20、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原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将原条例细则中的核算范围由涉税方面的核算扩大为企业全部的财务核算。26、新条例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设定权限第三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条例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将原条例细则中的设定权限由

21、税务部门改为财政和税务部门。27、新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原条例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将原条例细则中的销售额改为销售款,同时取消了原条例细则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的规定。28、新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第三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原条例细则第三

22、十三条第三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增加了对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规定。29、新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原条例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相比较新条例细则增加了对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如何征税的规定。二、新条例和细则出台后下发的部分财税文件,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3、(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申请享受上述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4、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原文件即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是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现改为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在填报申报表时应按现行规定填报至即征即退栏次中。(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

25、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5月1日起,附表二第

26、7栏和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栏次不再填写。 3、对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退税由财政专员办办理。(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

27、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

28、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包括2009年前已购入通过换票方式取得的2009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

29、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填到附表二第三栏) 4、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30、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7、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

31、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2、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3、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

32、,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

33、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4、二甲醚。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34、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

35、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

3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

37、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上述第2条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第3条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在认定时要区分企业成立时间,对20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2009年1月1日起,凡超标企业(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外),必须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包括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局按预征率预征的分店。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仍按照4%的预征率预征税款。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