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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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

2、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部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的申报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标准对其实施执业补登记。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对经执业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

3、(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登记后应将有关核准内容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补登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三、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仍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五、本通知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

4、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卫 生 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二)至少有1名副

6、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

7、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

8、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附件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三、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四、人员(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

9、)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

10、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工作职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五)提供急救服务。(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

11、生保健服务。(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十一)提供康复服务。(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

12、卫生服务站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八)提供康复服务。(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

13、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深化“三医联动”改革,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关

14、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推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切入点和重中之重,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看病贵、看病难”。(二)基本原则确保公益。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政府主导。强化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发挥区县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作用,把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工作的重点转向基

15、层。保障基本。社区卫生服务水平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网底”作用以及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三)工作目标经过23年的努力,通过深化“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初步形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模式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政府投入保障、医保预付管理、患者就医下沉、考核监督强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06年,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改革和发展,稳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区为单位的改革试点扩大到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和近郊区。

16、2007年,推广到所有中心城区和郊区。2010年前,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降低医疗费用。通过实施综合配套措施,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明显下降,并保持在比较低廉的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诊疗水平。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和双向转诊,大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群众在社区可以获得优质、满意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服务功能。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对城区和郊区的分类指导,以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为基础,强化社区卫生

17、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转换运行机制,建立新型分配激励机制和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二、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措施(一)切实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1、减免门诊诊查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市民可享受减免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优惠,医保对象发生的减免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其余市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约定服务的对象,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院的,有关医院建立接收转诊的服务“绿色通道”,并由接受转诊的医院给予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半的优惠。

18、2、规范服务降低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从机制上转变趋利性医疗行为,认真执行部分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制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3、规范和控制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结合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编制新版上海市医疗服务价格汇编,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抓紧出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汇编,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比较低廉的收费水平。4、降低社区的药品零售价格。依托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业化信息平台,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进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联合采购,加强对中标药品合同签订、履行、及时回款等环节的监管。在不突

19、破物价部门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以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规定的差率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在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压缩药品实际购销差率,逐步将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进一步降低虚高药价。积极推广临床疗效好的廉价药品的使用。(二)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1、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加强三、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应的人才和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水平。市卫生部门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要统筹指导医疗资源的纵向整合,出台相关措施,有组织地推进三级医院与区县的对口支援关系,特别是加强对郊区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持。推动建立上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

20、心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力争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区域内得到解决。三、二级医院医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经全科岗位培训后,必须到社区团队或郊区服务半年。2、加强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医学院校要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并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三级医院要充分发挥医学教育的优势,切实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任务。加大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区临床医生中的全科医师比例,2006年完成所有社区临床医生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鼓励三、二级医院的医生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返聘70岁以下的三、二级医院退休医生,转岗和返聘的医务人员都要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

21、制定加快全科医师培养的鼓励政策,政府对全科医师培训给予补贴。3、加强社区公共卫生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制定和实施社区公共卫生医师、护士岗位培训计划,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水平。以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为基础,加强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技术水平。4、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郊区农村工作。郊区各区县府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适宜医学人才到郊区农村工作,改善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乡村医生队伍结构,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并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或其它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三)切实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和标准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为社区人群和各类场

22、所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2、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根据社区地域、服务半径和人口分布状况可合理设置中心或分中心。人口迁入地区,每新增5-10万居住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的地域或12万人口设立1个服务站点。郊区每个中心村设置1个卫生室,人口规模较大或偏远地区的一般村,可保留村卫生室。随着“三个集中”的推进,同步调整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2

23、006年完成300所中心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市政府实事项目,到2008年完成与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的中心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内部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不设专家门诊和联合病房,除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留一级大科和部分留观床位外,其余床位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床位分类管理统筹考虑。4、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标准。加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用于明确

24、的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逐步过渡到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核拨人均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6年,各区县人均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30元,到2008年不低于40元。年内出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诊疗、基本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推进适宜技术的应用,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5、推广社区卫生全科团队服务模式。2006年,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全科团队服务,郊区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全科团队服务,并纳入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提高居民家庭健康档案的建档率和利用率,促进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以居住地管理为基础,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和预防保健管理对象健康档案的

25、建档率2006年达到90以上;以户为单位的健康档案建档率2007年达到90以上,逐步做到全覆盖。6、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提供便捷、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四)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改革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改革。结合深化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各区县要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改革和发展,确保政府投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转换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进全科服务团队建设,试行患者约定服务和双向转诊,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2、逐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管理,建立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全面预算管理,

26、加强成本控制,试行按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减少浪费,降低运行成本。3、完善医保管理制度。围绕综合改革,实行医保总额预付,要科学确定医保基金预付额度,医保总额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量的合理增减相匹配。加快完善细化医保契约化管理内容,加强以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医保监控管理。4、改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入分配机制。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分配总量,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建立与服务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挂钩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务人员收入增长机制,确保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区域内同类型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5、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考核监督机制。

27、强化行业监管和质量控制,严格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加强对医疗检查、治疗、用药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和医用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成立由街道(乡镇)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管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制度,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三、进一步发展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措施(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

28、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区县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由区县分管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发展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市财政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项目,对经济困难区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必需的医疗服务设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三)落实有关部门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职责卫生

29、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准入标准、服务项目和管理规范,合理确定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项目和服务成本,出台三、二级医院从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等方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方案,推进双向转诊,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统筹协调“医疗、医保、医药”在社区的联动改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研究促进基本医疗服务重心下沉的综合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医保部门负责制订推

30、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医保预付制度,加强契约化管理,制订医保基金向社区倾斜,引导参保人员下沉社区、引导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有关政策。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并依法加强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的学科教育,加快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流动的有关政策。人口计

31、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具体办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工作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

32、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建立和完善合理诊治、逐级转诊的医疗秩序,推动构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和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如下:一、定向转诊的定义本文所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以下简称“定向转诊”

33、),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医疗服务对象,经诊断因病情和诊疗需要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经上级医师审核,按照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转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二、定向转诊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临床诊治需要的原则。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诊治,根据病情需要实施定向转诊,确保医疗安全。(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把关,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进行转诊。(三)坚持规范转诊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分级诊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转诊。三、定向转诊的条件

34、患者病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一)符合急诊和危重指征。(二)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有难以解释的症状;经规范治疗、完整疗程,但疗效不清,或体征继续加重。(三)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范围,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和诊疗手段无法支持的。(四)因病情较重、复杂(合并多种较为严重的夹杂症等)或自身体质等原因,可能发生病情突变的。(五)存在其它较为复杂的诊疗等问题。四、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就近、及时、便捷的原则。(一)定向转诊医疗机构的首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二级医疗机构;(二)如果患者病情复杂,或为诊断明确的疑难、专科病例,且区域

35、内的二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或能力的,可直接转诊至相应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也可直接转诊至设有相应市临床医学中心或重点学科的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程序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治医师诊查,认为患者符合上述定向转诊条件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转诊的建议,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要求,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填写转诊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并签名(章),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名(章)后,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如转诊患者为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

36、(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规定的约定对象,可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六、定向转诊管理对于患者因同一病情、同一目的提出转诊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负责开具一次定向转诊单。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予以转诊,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转诊指征的,应当做好解释和诊疗工作。如符合定向转诊条件,但经解释,患者仍坚持要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该患者病历上注明,并经患者签字认可。定向转诊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范围。七、定向转诊实施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定向转诊的管理,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审核把关、转诊协调、信息管理、质量考核等相关工作环节,为患者提供规范、及时、便捷的转诊医疗服务。八、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和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1号)的要求实施。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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