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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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五通桥区水务局(制)二一二年十二月 日合同协议书合同名称: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合同编号:201 -0 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已接受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贰万叁仟元整元(¥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90天。9.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四本副本用于存档备案。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

3、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 址: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74号 地 址:电 话: 0833- 电 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2年 月 日一、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二、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四

4、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5分包人:无1.1.2.6监理人:眉山精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3 工 期:三个月1.1.4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a)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b) 中标通知书;(c) 投标申请文件;(d) 合同条款;(e) 技术规范;(f)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g) 图纸;(h)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1.

5、4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标准1.5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同意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1.6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1) 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

6、有关规定;(2) 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以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项罚款和责任。1.7 工程。工程量以中标的投标申请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1.8 图纸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发包人对图纸

7、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二年内不得透露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由此采取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 开工日期:2012年 月15日1.10 完工日期:2013年 月15日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协调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天发包人将经双方认可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移交给承包方。(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4)

8、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书面交验。(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日内,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和监理组人员的分工和权责,并负责协调场地周边关系。(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由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书面委托。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

9、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质量缺陷进行全过程监理。3.1.2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决定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确定第36.6款项下的索赔额;3.1.3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

10、生的合同金额的增加额,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3.1.4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雇佣的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3.1.5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未见纠正,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2 除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11、。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1) 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2) 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4.1.2 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以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项罚款和责任。4.2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1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在4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7日内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承包方各一份。(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五通

13、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方修复和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上方面问题,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

14、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五通桥区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15、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承包人的职工: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施工,保证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配置。提供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等的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施工定线与放样:在发

16、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由监理工程师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一、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与承包人和

17、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一、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c、

18、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一、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进行照管与维护,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弥补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等损失和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19、料场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

20、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4.2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2.1、施工组织设计 4.2.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和设备。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设备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在技术标附表一备注中如实填报),承包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如果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不满足本要求,该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通过评审。如果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了

21、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4.3工期: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5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4.4 进度计划(1) 工程进度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

22、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其列)。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可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 拖期损失赔偿金如果承包

23、人未能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按合同中写明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拖期损失偿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4.5 开工及延期开工4.5.1 工程的开工 发布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 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起。 拖期损失赔偿金:赔偿额为合同金额5/天 。4.6工期延误 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竣工日期顺延。5 质量与验收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时间方式为:开工后20日、40日进行中间验收并

24、形成纪要。5.2隐蔽工程验收:按施工设计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并照像存档。未经确认时继续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可,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6、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7、合同价款与支付7.1 合同价款及调整7.1.1本项目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五通桥区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方式确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如下:、 清单单价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 无 7.1.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及调整方

25、法: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单价确定方法如下:(1)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 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3)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签证认可。 (4)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材料发生变更,按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费用计算材料耗量,只调整此项目中的材料价差,单价不作变更。7.1.4工程预付款 (1)本工程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15%预付款。(2)预付时间和比

26、例: 全部施工设备和人员进场后3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3)扣回时间: 在上报的每月工程价款中抵扣,抵扣完后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7.2、工程量确认7.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5份按业主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制的已完工程报表,经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查确认。7.2.3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计算规则应与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配套费用中的计算规则一致,并且在招标文件工程清单编制说明中有特别说明的计算规则,应以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7.2.4 “2009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其人工、材料、机械参照相关配套费用及目前市场价计算,直接费、其他

27、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仍按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规范计算。7.2.5 工程量的确认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定。7.3 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7.3.1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进度完成工程量后的3天内。7.3.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7.3.2.1工程款(进度款)的计算: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在工程完成月合同任务时,并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确认后,按经确认的工程量乘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价款,支付月工程价款的80%(优先抵扣预付款扣完为止),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

28、0%,余款在结算审计扣除质保金5%后付清。履约担保金、差额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退还。施工方承诺不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预付款在工程款中扣回后,再按进度付款)7.4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1)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2) 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4) 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5) 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

29、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6)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7) 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7.5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质量保修金额度: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7.6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全部(部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但是,如尚有遗留工程待承包人完成,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质量保修金以用于遗留工程的完善,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发还剩余价款(如有时)。8、材料设备

30、供应8.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8.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天,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

31、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9、工程变更9.1变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后,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

32、该根据规定减少或另行增加对承包人支付的费用。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9.2变更的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和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9.3确定变更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投标时估算的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9.4 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

33、价款不予支付。10、竣工验收与结算10.1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10.1.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发包人全权委托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办理工程合格备案手续。(2)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6份。 10.1.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第32条。 10.2竣工结算10.2.1 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0.2.2 发生零星工作项目时,结算时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按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10.2.3 本工程

34、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决算为准。11、违约、索赔和争议11.1违约11.1.1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拖欠工程款30天内(含30天)承包人不得停工。30天以上天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承包人不得停工。本通用条款第41.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1天工期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拖延14天以上等特殊

35、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此时第35.1条应不适用)。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直至合格,并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发生的一切的费用。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36、总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以内,由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5001000元。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确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如在接到关于修复、运走或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而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

37、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仍未见纠正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除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5%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5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由发包人核实情况后批准更换。11.2索赔按通用条款执行。11.3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38、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方式解决。(1) 请 甲方住所地行政部门 调解 ;(2) 采取第一种方式调解不成,并约定向 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起起诉。12、其他12.1 工程分包12.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不允许转包。分包施工单位: 无。 12.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7 级以上地震;10级以上持续3天的大风:200mm以上持续3天的大雨;提交损失报告的时间7天。1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并以当地政府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12.3保险1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

39、容:由发包人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机具等的有关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12.4担保1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在发包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中标金额(扣除发包人部分)的10%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过中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帐方式缴纳。中标价低于控制价85%(或低于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时,中标人须向发包人递交

40、3倍的差额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须与履约保证金按同一时间、同一方式递交给招标人。(3)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十日内全额无息退还。12.5 合同份数12.5.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发、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_12.6补充条款1、如果承包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因前述情况发生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

41、应款项,代为发放工资,承包人须及时补齐工程款。3、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整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承包人承担 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100020000元的工程款。 6、缺陷责

42、任期和修复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退还全部(部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满责任解除。三、技术合同条款参见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

43、围包括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

44、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价的10%。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全部(部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退还给承包人。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个月。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标签定合同时另行协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45、(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安全施工责任书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的安全施工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1安全施工的目标(1)防止和避免发生施工的人身伤亡事故;(2)防止和避免发生由于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3)防止和避免发生施工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46、;(4)防止和避免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5)防止和避免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和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发布水情或汛情预报; (2)发包人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工作。并将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3)发包人负责组织由设计、监理和承包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 (4)发包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的干

47、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 (5)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 (6)发包人负责与武警部队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消防和警卫体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救助设施; (7)发包人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 3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承包人必须建立项目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项目的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承包人的项负责人

48、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有直接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强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工程安全事故; (3)承包人必须设立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员查;对违章操作的,有权立即即制止; (4)如果依据合同并经同意,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承包人必须对其分包商的安全施工总负责; (5)爆破作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49、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6)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承包人还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7)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称职的安全警戒人员和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8)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承包人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上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

50、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承包人应当向其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要求他们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13)如果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规程、规章和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文件、规章和标准,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采取

51、立即制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以至解除合同、勒令退场等措施。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整改,不得违抗和抵制。 4奖励或处罚 如果由于居包人施工安全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本安全施工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比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2年 月 日附件3廉政协议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五通桥区四座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功立业设的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

52、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2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建功立业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

53、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行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应当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承包人施工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2承包人不得

54、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将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名称)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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