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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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甲方):DTWW-C-2014-0027-02合同编号(乙方):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 组安装工程发包方: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 年 9 月 签定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协议书发包方: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大唐威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实施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商名称,以下简称“

2、承包商”)对该项目的投标。业主 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件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5)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a. 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b. 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2. 签约合同价:固定综合单价为11万元/台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 万元整( 2200 万元)该价格为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包死总价,除本合同明确约 定的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本合

3、同总价不得调整。3. 工程规模:300MW4. 承包商项目经理:吴止境5.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质量合格,杜绝质量事故,零缺陷,按期移交。6. 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8. 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经办人:开户银行:账 号:税 号:电 话:传 真:乙方:(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经办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邮 编:合同条件1. 定义及解释1.

4、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 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业主”指“甲方” , 包括其他受让人。1.1.2. “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 “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的所有图纸、 计算书和类似的 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的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 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 由业主 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

5、10.2 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 由业主确认, 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 商全权的个人。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 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的规范。1.1.9.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1.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 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报价的建议书。1.1.11. “中标

6、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1.1.12.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3.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4.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 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5.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 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 并完成工程的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6.修证书。“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 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1.1.17.“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

7、分之十 (10%)1.1.18.“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19.“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0.“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21.“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 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1.1.22.“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1.1.23.“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

8、所1.1.2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1.1.25.“日”指日历日1.1.26.“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7.“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1.1.28.活动。“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1.1.29.“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 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1.1.30.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 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1.1.31.“单

9、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1.1.3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 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3.“单份单项设计变更” :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的单条变更。1.2 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 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5 通讯地址业主的通讯地址:承包

10、商的通讯地址:2. 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工程名称:甘肃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三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工程地点: 中国甘肃工程范围和接口:详见本合同附件 Ho3. 转让和分包3.1. 合同的转让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否则视同违约。业主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3.2. 分包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必须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批准。4. 合同文件4.1语言和法律4.1.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

11、和解释、说明。4.1.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4.1.3 勘测设计和工程施工、竣工、保修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 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4.1.4 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商应予以采纳,该规范、标准可以是非 汉语书写的相关规范。4.2 文件的优先顺序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5.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5.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五套工程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承包 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相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

12、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 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 所有根据合同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5.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上述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 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5.3 施工图纸进度管理业主在本合同签署之后 7 日内,应向承包商提供 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 图纸,如不能及时提供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 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 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

13、的工期。5.4 竣工图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 25 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两套, 并编制两套完整的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5.5 补充图纸和指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 修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6.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6.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 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它物品。6.2 施工进度和管理(详见本合同附件 B )6.3 承包商的劳

14、务和人员 ( 详见本合同附件 C)6.4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另外,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6.5 错误的通知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 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6.6 其他6.6.1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由业主可接受 的银行开具,格式和担保金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为全部竣工验 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后失效。6.6.2 合同生效后,积极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6.6.3 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按合

15、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 工程任务。6.6.4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施工图;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6.6.5 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6.6.6 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安全、工艺和质量。6.6.7 承包商负责保护由业主交付给承包商的控制桩。二级控制桩由承包商负责设置 并保护,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负责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制作、 安装及观测。6.6.8 工程质量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负责将重要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 监理工程师备查。6.6.9 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应工程所用材料,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6.6.

16、10 及时提供计划、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6.6.11 施工现场的水、电及承包商所需的施工道路均由承包商自行维护。施工所需固 定水源、电源由承包商提供。6.6.12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 试验记录、 事故处理记录; 编制竣工图纸、 资料,报告待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6.6.13 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各 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竣工后,均应清理现场,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6.6.14 承包商应制定出各种确保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 在开工前报业主备案。6.6.15 消防、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并严格按

17、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有 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6.6.16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自身检测力量,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工 程师的质监工作。对因施工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承包商必须无偿处理,达到设计或规 范要求,不得增加费用,业主有提出惩罚的权利。若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商应在二十 四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商定处理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 求和技术规定的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要求,限期无偿返工,并保 证总工期不变。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质量通病。6.6.17 在不违背合同条件原则下,承包商应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统一

18、指挥和裁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造成工程损失,由承包商负相应经济责任。6.6.18 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 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 加强安全管理, 避免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若发生事故,承包商自理。对影响整个工程安全目标,业主 有权提出惩罚的权利。6.6.19 遵守业主有关工程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6.6.20 承包商自行解决与地方关系的协调问题, 但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处理地方 关系的原则保持一致,以使整个工地处理地方关系方面的尺度、步调一致,避免各单 位处理地方关系不一致引发地方矛盾而影响本身及兄弟单位的正常施工。违反此规定 造成自身损失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业主将酌

19、情进行处罚。6.6.21 承包商接受业主所委托办理工程相关手续。6.6.22 承包商负责协调办理与其相关的一切施工手续, 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各 自承担。6.6.23 承包商必须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单位资质备案;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或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6.6.24 风机基础在回填之前, 业主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数量的基础进行强度和密实度检 测。若合格,费用由业主承担;若不合格,承包商需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 需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批准后执行,检测费用、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 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业主有权利将此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 费用由承包商

20、承担。6.6.25 由于施工造成临时用地(除风机基础占地、箱变基础占地、升压站站内用地、 永久性道路路基占地外的施工用地在本条均指临时用地)上植被及附着物等损坏的, 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并承担费用。6.6.26 承包商必须自己建立符合国家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砼搅拌站或购买商品 混凝土,并必须采取泵车布料的方式进行基础混凝土的浇筑。6.6.27 施工单位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 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 的工程任务,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若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完成工程节点,业主有权 依情进行惩罚,并从合同节点付款中扣除。6.6.28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 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复测

21、、 设计复核等工 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标准。6.6.29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 新方案、新材料、 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 规范的设计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和工程实践,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6.6.30 按质量保证的要求,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的质量保证, 施工单位所采购的 设备、材料属施工单位的质保范围。6.6.31 服从现场作业面的调度, 协调与其它专业工程交叉作业的关系, 保障其它专业 工程作业面不受本工程的影响。6.6.32 负责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的卸车、转运和保管、验收等工作。6.6.33 负责协调与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 启动等方案和手续, 并配合建设单位 完成质

22、监验收。6.6.34 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的损坏, 施工单位应进行修复并 承担费用;造成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6.6.35 为保证业主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开辟不少于 2 个主吊装工作面,并 投入足够的设备满足吊装施工需要。7.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7.1. 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的征地、租地等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并负责 所征(或租)地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包括手续费、征地费(或租金)等。如业主未能 按照完成以上相关手续,造成承包商误工或停工,工期相应顺延。7.2. 业主负责协调、解决承包商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等之间存在的问题。7.3.

23、检查督促施工进度,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7.4. 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方案优化,降低工程造价。7.5. 检查、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齐、有 序。7.6. 业主按照施工进度对承包商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后, 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承包商。7.7. 业主有权利检查、监督现场的施工程序、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应提 出批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施工或返工,并按业主有关规定给予处罚。8. 承包商的违约8.1 违约判定 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即构成违约。 本合同内容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争议时,承包商将无条件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对接口问题的处理。承包商拒不

24、执行业主指令,情节严重,业主可终止合同。由此造 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8.2 承包商违约和补救 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生,应视为承包商违约:(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 7 天;(3)在承包商无任何合法理由延期的情况下, 如业主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 进度(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但无 权要求业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在业主发出指令后七( 7)天内,未遵照执行并按本 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进度;(4)未能按合同规

25、定清除不合格品;(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七( 7)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6)因为承包商自己的原因, 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事实上已无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业主将蒙受损失;(7)违反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且无视监理工程师和 / 或业主事先的书面警告, 超过 7 天仍不改正;(8)逾期完成工程施工(包括逾期完成工程施工中途节点)超过15 天的。(9)承包商的其他违约行为。在承包商发生以上( 1)、(2)、(3)、(5)、(6)、(7)、( 8)条违约行为后,承包商 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此时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解除合同 后合同解除

26、, 合同被业主单方解除后, 业主可以立即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退出现场。 业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该等情况下,承包商应向业主返还业主已提前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同时,承 包商除按合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业主全面、及时地赔偿因该等违约而给 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因更换新的承包商而产生的所有额外支出的 费用以及业主的预期利润损失等与该等违约有关的一切直接的和 / 或间接的损失。8.3 在没收日进行的估价根据本合同第 8.2. 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 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证明:(1)在上述进驻和退出现场时, 承包商根据合同实际完成

27、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 或应得到的款额。(2)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 (如有时) 。8.4 没收后的付款根据本合同第 8.2. 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现场后,承包 商仅可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业主应得金额之 后的金额。如果业主应得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承包商已完工作金额,此超出部分视为承 包商欠业主的债务而应及时偿还。8.5 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根据本合同第 8.2. 条“承包商违约和补救”条款的规定进驻和退出后,如果监理 工程师指示,而且法律许可,承包商应将其为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 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

28、、服务等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9. 业主违约9.1 在第 23 条“合同价格确定及支付”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 按本合同的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 且在到期日后 28 天内仍未作出付款, 该被 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9.2 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 承包商。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 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了十四( 14)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通知,并在该通 知发出七( 7)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范围变更申请,要求业主

29、支付该笔 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 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 ( 28) 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如果没有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 合同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9.3 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根据第 9.2 条“业主违约” 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 21天之后,承包商可以从工地 撤离所有他带至工地的设备。9.4 终止后的付款如果合同因第 9.2 条“业主违约”而终止,则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 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 费用:(

30、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2)考虑已完工程比例,承包商将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 时的合理遣返费。但业主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 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 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10.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10.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10.1.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附件 A

31、监理工程师工作范围”规定的职责。10.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但规定:如果发生非 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 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 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 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 行这些命令。10.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 10.3. 条款中的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的权力。10.3 监理

32、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 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须经业主书面 许可,承包商收到业主这一授权通知后方能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 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 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 指令;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10.4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

33、面形式,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 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 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 意思。另外,如果在 7 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 要求在 7 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0.5 更换监理工程师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 换监理工程师。10.6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 来行为不或履行其职责

34、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 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立即被替换。11. 承包商代表和雇员11.1 承包商代表承包商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名单及简历在本合同生效前,书面发送业主和监理工 程师(如该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 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 ,并经 过业主确认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换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 否则,更换项目经理处罚人民币 5 万元/ 人次,更换技术人员处罚人民币 1 万元/人次。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 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由承包

35、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及监理 工程师批准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 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 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 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 表。11.2 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满足本合同“附件 C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2)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术工人;(3)劳务人员的工种、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适应。11.3 业主

36、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业主或/ 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 在业主或监理 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 玩忽职守的人员, 这种人员一旦撤换, 无业主或 / 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或/ 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 时应充分尊重业主或 / 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11.4 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 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37、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11.5 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任何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 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 车辆购买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 雇主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业主购买保险详见合同附件 M ,并保持该等保险的持续有效。如果 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 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并承担一切间接和直接后果。11.6 因承包商人员变动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12. 周边环境障碍处理12.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

38、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 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 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12.2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 由于承包商责任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而造成的任何桥梁或道路的损坏,由承包商对桥梁进行加固或更换改善其任何 道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 梁损坏或对任何相关利益单位和 / 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争议的赔偿责任, 包括直接 向业主提出的

39、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 起的索赔。12.3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 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存放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 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2.4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 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交付这部分工程以 使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否则,业主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所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

40、 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保留在业主现场代表指定的位置。13. 施工现场管理13.1 承包商应服从业主或 / 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13.1.1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 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 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业主安排,并履行报批手续。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 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 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13.1.2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 度、规定到位。13.1.3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

41、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 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 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3.1.4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 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 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13.1.5 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13.1.6 场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 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 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13.1.7 不准随意在设备基础、结构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 必要时需办理手

42、续后方可 实施。13.1.8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 安全警告牌。13.1.9 施工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工程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13.1.10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后,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拆除、清理施工区和生活区 临建,并恢复土地原貌达到业主满意。13.2 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 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安全防卫;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 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消防安全;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43、;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 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13.3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 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或破 坏。13.4 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 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 并将上述财产予以保护或 / 和上缴。13.5 承包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电的

44、连接,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 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13.6 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14.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14.1 材料、设备14.1.1 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特种)材料,应事先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否 则承包商应负由此可能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业主对施工材料有具体 要求见附件J。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或任何表态或任何要求,均不免

45、 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14.1.2 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 设备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 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 料、设备(包括业主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拒收。14.1.3 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 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 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 3 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 的认可后方可采购。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设备、 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 加业主

46、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14.2 样品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其承包范围内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全部试样的费用。14.3 检验费用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 检验单位为经甲方确认、符合国家和行业 有关管理规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c)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项目;(d)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如果其怀疑得到证实的 项目。否则相关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14.4 验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详见本合同第 20条“保修”条款中的规定。14.5 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14.5.1

47、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的部分,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 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且费用由 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在工程经业主正式验收前均视为逾期完成施工。14.5.2 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 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14.5.3 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 国电公司)、建筑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 规范和规定为依据, 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 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14.5.4 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14.5.5

48、 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 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 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14.5.6 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 “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14.5.7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 术资料。14.5.8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承包商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处 理合格,并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14.5.9 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 必要的经济处罚。14.5.10 工程质量保修

49、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其工程总造价的5%留存。14.5.11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4.6 确保施工进度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 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 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 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 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

50、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 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14.7 隐蔽工程的检查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提 前 24 小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 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 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除 非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 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 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

51、视为业主及监 理工程师己经批准 (作为前提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已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承包商可进 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14.8 隐蔽工程的复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 务。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现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 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检查或测量, 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检查发现属施工问题,由此发生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4.9 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 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

52、负责这些事宜。(a) 如果业主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 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 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b) 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管完全负责。14.10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 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对于业主接收后,由于承包商为完成剩余工程或质保期内修理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商承担。14.11 工程工期节点参见附件 F 工程节

53、点控制及进度奖惩措施。15.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15.1 分工原则和职责范围15.1.1 除本合同附件 J 有明确约定为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 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运输至施工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15.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设备、 材料运至 工地现场,并负责管理使用。15.1.3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对设备、 材料的运货情况、质量情况和供货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的职能和权力。承包商应无条件服从业主和监理制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管理的规定。16.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16.1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承包商应提前 5 天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将准备

54、进行试验 (竣工试验 )的日 期。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 4 天内,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 的日期进行。如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 未能指定一个时间, 或未能按指定时间、 地点到场,承包商有权在其制度规定下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在业主及监理工程 师在场进行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试验结果应予以认可。16.2 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业 主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这种要求应该是符合有 关规范、规定的)进行

55、返工、修改,承担由此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16.3 质量评定等级16.3.1 质量等级: 确保业主达标投产需要, 工程验收批合格率 100%,工程竣工质量检 验一次合格率 100%;16.3.2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6.4 竣工验收承包商应将单项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规定整理后提交业主及监理 工程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竣 工验收,如工程符合颁发的验收标准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业主将签发竣工验 收报告。16.5 工程移交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业主与承包商将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签署工程移交证 书。工程移

56、交证书的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7. 工程变更尽管本合同中可能有其它任何不同的规定,但如出现不一致时,本条的规定将高 于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条款的规定,但 23.7.4 条的约定除外。由于施工单位措施不当和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如果施工过 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从而减少施工成本,可 经过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代表和项目法人授权的代表审核后,则所节省费用的30%调整给施工单位,用于奖励。17.1 业主批准的变更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 必须在该等变化被发现的 7 日内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报告并提出

57、“范围变更申请”,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的 “范围 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该书面批准中应 明确合同双方同意工程范围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除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外,业主代表和 / 或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方案、 施工方案等的任何批准,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 变更的任何批准、认可、检查,均不 减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也不构成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除业主的书面批准外,无任何其他方式的批准或同意可以导致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 的完工日的变化。但是,如果在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被发现和应该被 发现的 7

58、 日内承包上未能向业主书面提出 “范围变更申请”,则承包商将失去向业主提 出调整合同价格和 / 或保证的完工日的权利。17.2 其它变更内容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 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 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他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 下述任何工作:(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 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设备、材料及

59、工艺;(g)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在接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 更通知前发生的工程量应予以确认,完工日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17.3 变更指令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变更。17.4 变更命令程序在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a)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b)根据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c)承包商按合同调整条款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建议。本合同为总价承包方式,承包商不能对价格进行调整,除非合同

60、的其它部分另有 规定。(d)当变更涉及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时,必须取得业主的批准。18. 安全文明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系统安全工作规程和原水电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和业主规定文明生产要求: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现行版)根据上述规程及制度,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 细则,建立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业主的实行奖惩办法实施细则,以 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18.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

61、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 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 以 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b)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 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其承包范围内 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c)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 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8.2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19. 竣工资料19.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2

62、套完整的书面竣工资料(二份原件)、一份电子光盘竣工 资料及一份工程建设各阶段施工情况电子相册。提交时间为:竣工验收移交试生产后 25天内。19.2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在项目按工程网络进度(含调整后的网络进度)施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19.3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的时间是: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7个工作日内由业主给予批复。20. 保修20.1保修期“保修期”系指:第20.2条B所述保修期为起始日起,本工程的保修期为年(但法律、法规等文件对保险责任有更高规定的并不因此降低承包商责任)。20.2验收移交使用整个工程或

63、部分单项工程整体验收移交后,如果:A. 由于业主原因影响部分项目的完成,则承包商应尽快予以完成,并补充验收手续。B. 由于非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移交业主的,以全部工程竣工并移交业主管 理之日起作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20.3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状态条件下竣工移交给业主, 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 14 天内,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所 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承包商负责无偿修复并验 收合格或根据业主要求直接支付补救费用。如果承包商未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合 理要求,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部分工作,工程费用从质保金中支付。为了达到工程完工的目的,承包商必须按规定令人满意地完成业主规定的质量和 进度,完成消缺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并且必须履行完除保修期应完成的工作以外的内 容。当整个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工,且无任何缺陷 (或已消除 ),业主签署工程移交 证书予承包商。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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