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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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稿)-i -2015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2适用范围;3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4海绵城市建设; 5鼓励创新;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26 用地分类;7用地性质比例;8规划条件;9用地边界;10零星用地;11绿地通 廊;12容积率;13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14建筑密度;15绿地率;16建筑高度 控制;17地下空间管制;18全评估;19防护绿地可建规定;第三章建筑间距、建筑退让520 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21建筑半间距规定;22建筑间距控制原则;23特殊 建筑间距规定;24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25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26主采光面的特 别规定;2

2、7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28建筑与堡坎的间距;29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 30地下建(构)筑物退让;31公路、高速公路、隧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32建筑退让 相邻地块的建筑间距;33建筑退让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34建筑临江河、水库 等水体退让;35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出挑控制;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136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37教育承载力分析;38停车位规定;39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40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41绿化景观建设要求;42保障房配套设施;第五章 城市空间景观管理 1343 拼接规定;44公共空间周边控制;45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46公共步 行通道;47城市道路的

3、绿化设置要求;48建筑平面、空间形态;49建筑识别性;50 天际轮廓线控制;51临街、临水体开敞空间;52夜景灯光;53管线、室外机;54围 墙要求;55建筑风貌;56屋顶要求;57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58净空保护;59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60山体及护坡景观;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1761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62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63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64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 平距离;65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66新建建筑及道路与现状架空 电力线的垂直距离;67铁路的保护;58现状道路的保护;69河流的保护;7

4、0特大型 桥梁安全保护区;71公交停车港的设置;72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73大型公共建 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74人行天桥;75地下通道;76无障碍设施;77污水处理厂、 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78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 置;79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80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81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 位置规定;82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83防洪标准;第七章规划设计成果2484 规划设计成果要求;85总图要求;86 0.00标高的确定;87市政管网对接; 88指标计算;第八章附则2589 特别规定;90施行时间。附录1 :名词解释27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

5、算规则 33附录3:铜仁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9附录4:铜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41附表1: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44附表 2:铜仁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45附表3: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46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52-49 -附图6:铜仁市中心城区新老城区范围图53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铜仁市中

6、心城区、江口县城、大龙经济开发区 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下同)的编制、修改、 以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规范、 标准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各县(自治县)、镇规划区的建设活动、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 行。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中心城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 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

7、项目应按 照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五条(鼓励创新)鼓励项目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人居环境设计在 空间构思、立面形态、建筑屋面处理、城市天际线方面进行创新;鼓励使 用新技术新工艺。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 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 2)的规定。第七条(用地性质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设 项目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商品住

8、宅功能;(二)住宅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 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75%本比例计算不含公共服务设施 面积。(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住宅混合布局的用地, 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四)老城区控规中明确的商业用地不得兼容住宅功能。第八条(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明确下列内容:(一)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节能设计、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利用、停车泊位、日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减灾、建筑体量、风貌色 彩等内容。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二)

9、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城市道路、湿地公园、山体公 园、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的内部小区、屋顶绿化等的海绵城市的建设内 容。第九条(用地边界)出让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红线边界、相 邻地块边界、河岸绿地保护等自然边界为界限。第十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 原贝聽零星用地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总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0平方米 的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可以实 施绿地、广场、停车场、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益性项目。第十一条(绿地通廊)城市规划确定的山体视线通廊,不得列入建 设用地。第十二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时,建设用地总

10、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附录 2执行。第十三条(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纳全部土 地出让金的用地,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其用地界限造成用地面积缩小,且 调整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 10%勺,可在建筑层数和高度上进行 调整,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变。第十四条(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 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二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 100%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按照附录1执行。第十五条(绿地率)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

11、老城区居住类建设 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商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和仓储物 流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济高于20%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计算必须 符合附录4的规定要求。第十六条(建筑高度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 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容积率 控制高度建筑类型容积率1.21.2 V容积率V 2.52.5 容积率 3.0备注确因优化城市空间,商业、办公、住宅 建筑 24米60米 80米 100 米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0米确因特殊工艺要求, 需突破该控制高度的,需 专题论证。注: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控制

12、高度,从其规定。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四 周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顶建 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 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以绝对高程控制建筑高度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 过该绝对高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建筑楼面标咼不咼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咼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管制)房屋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优先应作为停车

13、 使用,在停车位数量不满足规划条件时,不得将地下空间作为其他用途。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应遵循互联互通的原则,与相邻建设项目 的地下空间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含化粪池等)临城市道路不得超越建筑红线。第十八条(安全评估)因高边坡、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应进行场地 地质灾害评估。第十九条(防护绿地可建规定)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 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 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

14、地 块之间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二十一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按照建筑面宽 与计算高度分别控制建筑半间距。两栋建筑之间的距离为各自半间距之和。居住建筑之间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 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 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 高

15、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 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 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 60米的

16、,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 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 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 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 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 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

17、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 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 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最小 退让值(见下表)之和。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最小退让值建筑类型H 2424 V H 6060V H 100100 V H 15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

18、412131518(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第二十三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 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 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

19、 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第二十五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 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六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 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 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七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八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 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

20、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 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下表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退让距离(米)道路红线(米)建筑计算高度H (米)W 1616v W 32W 32民用建筑H 4 6 860v H 6 8 10H 100 8 10 15工业建筑 8 8 10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路幅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含人行道)。2.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与裙房分开计算退让距离,需分别满足

21、退让距离。 临城市道路转角等人流密集交汇场所的高层建筑应设置裙房,塔楼临道路面退让裙 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3. 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4. 对街道贴线率有要求的道路,须满足街道贴线率要求。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 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 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 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且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10米。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让通过论证另行确定。第三十条(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地下建(构)筑物(含化粪

22、池),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 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不沿城市道路时,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 不得小于5米。第三一条(公路、高速公路、隧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在公路两侧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红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红线距离高速公路护栏边线不 小于30米;(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 米;(三)隧道洞口周边建筑红线的划定标准为:1. 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

23、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 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 :1.5的,按照1 : 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 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 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 : 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 按照20米划定。2 .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 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 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3 .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24、,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 具备建设条件。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的建筑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不临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半间距 退让距离的规定。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建筑的 退让应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 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退让城市规划中的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 不应小于8米。第三十四条(建筑临江河、水库等水体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临江河、水库、池塘、等水体建筑红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临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等水体周边的建筑红线划定:1、锦江、大

25、江、小江以提升后的水位作为常年水位线,建筑红线退常 年水位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木杉河两岸的建筑退木杉河沿岸景 观规划确定的河岸保护线水平距离不小于 6米;当自然岩石河岸线与常 年水位线之间为河漫滩的,常年水位线的划定以自然岩石边界为准。2、锦江沿岸呈半岛形状上属建设用地的(如锦江 12半岛),铜兴大 道起点与大明边城的连接线以下临河两岸的建设用地,建筑红线划定退让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低于50米。3、位于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的支流形成自然河床的,建筑红 线以自然河床岸边为界,退让水平距离不小于 20米,河道上有形成池塘、 河滩、小水库的,以岸边为界,退让水平距离不小于 30米。4、

26、位于水库周围的,应符合水库水系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红线退让水库满库容水位线不小于50米5、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建筑退让距离按照水源保护区规划要求执 行。(二)在临江河水体周边的规划景观道路内侧(不临河的一侧)的建 设用地上,建筑红线划定除满足退让常年水位线距离要求外,还应满足退 让规划景观道路内侧边线不应小于6米。(三)上述临江河水体建筑红线控制为一般地区的最低退让要求,根 据工程实际,规划部门可以增加退让距离。绿化、河流、滨水建筑红线等有严于上述退让要求,专门规定的,遵 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出挑控制)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

27、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 井、橱窗、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 等于4米的,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净空高度大于 4米的,可以超越建筑红 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 公益性设施用地严禁改变用途;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 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 (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有关专业设计规范 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三十七条(

28、教育承载力分析)应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300米、小学 服务半径500米、中学服务半径1000米配建教育设施。教育设施配套规模 与占地详见附表3: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老城区的居住类开发项目应作教育设施承载力分析,配套满足的,可 以实施;不满足的,不得开发居住类项目。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规定)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 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叠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 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表(附录3)执行。(二)停车位配置必须在本地块内解决,不得跨项目异地设置停车位。(三)项目地块在满足规划规定停车位指

29、标后,可以设置机械停车位, 但不计入规划规定指标应设置的停车位数。(四)建设项目小区内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6.0米时,可沿道路设计停 车位。(五)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大于12米时,可 设置室外停车位,沿建筑应留出不小于 3.0米的人行通道。第三十九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 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教育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其他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 80御建设完毕,未完成配套建设的,非公共配套建设项目不得新开工 ,已 完工的非公共配套建

30、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第四十条(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居住类项目的托幼、中 小学教育设施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 3执行。第四十一条(绿化景观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周 边环境和绿化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 使用。第四十二条(保障房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 改造安置应按照附表3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第五章城市空间景观管理第四十三条(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古城、历史文化街区 建筑拼接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临江河、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 方米的广场

31、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1. 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2. 计算高度小于60米的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70米。(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者 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拼接后的 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 70米。(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 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 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后计算间距和 退让;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建筑间距和退让。第四十四条

32、(公共空间周边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有 保护价值的古建筑、风貌协调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 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第四十五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 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 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 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六条(公共步行通道)新建

33、、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 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 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 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 间和休闲活动场地。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 等

34、。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 1米。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 形成整体感。第四十八条(建筑平面、空间形态)平面布局灵活多变、条式建筑与 点式建筑相结合,建筑空间形态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应高、中、低有机 搭配,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第四十九条(建筑识别性)建筑布局应增强识别性,多栋建筑不得连 续雷同,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建筑立面相同、色彩相同、高度相近的建筑 在同一界面或界面延长线上布置时,连续布置不宜超过三栋。第五十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按 照下列原则控制:临江(河)建筑高度应遵循近水低远水高的原则,使后排的建筑应具 有较好的江河视线景观。临保护山体的建筑应遵循

35、近山高远山低的原则,临山建筑布局应形成较好的视线通廊。近山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三分之二。对风貌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城市天际轮廓线区域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风貌专题论证(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第五一条(临街、临水体开敞空间)临江(河、水库)、临规划路 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 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 30%勺开敞空间。各开敞 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 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五十二条(夜景灯光)沿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两岸及临3

36、2 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与建 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夜景灯饰照 明设计应当遵照建筑类别、节庆分级科学设置,体现和谐美观、节能环保 的原则。第五十三条(管线、室外机)新建建设项目实行管线入地敷设、空 调外机位及排水设施应统一设置。第五十四条(围墙要求)新建建设项目的围墙应透空透绿, 不得修 建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2.2米。功能上有特殊需要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建筑风貌)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色彩、造型等应符 合铜仁市中心城区城市风貌规划的相关规定,体现民族文化及地域文 化特色。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

37、总体格局、空间 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铜仁历史文化内涵。第五十六条(屋顶要求)24米以下建筑物应设置坡屋顶,24米以上宜 采用坡屋面。第五十七条(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街巷和民居 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延续原有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第五十八条(净空保护)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 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 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工程

38、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 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 涵和建筑艺术特色。第六十条(山体及护坡景观)严格执行铜仁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 应对开挖后的护坡进行景观性设计,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和绿化。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六一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建设用地 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 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 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城

39、市道路,应考虑综合管廊(管沟)的设置,同步规划各管线工程位 置和走向,同步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路灯、交通标线、道路监控等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 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用地红线,且不宜高出相 邻人行道标高。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 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详见附图2)。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 当先

40、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第六十三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 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 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第六十四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 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米的架空电力 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6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8米;(三)220千伏的,不小于

41、10米;(四)500千伏的,不小于12米;(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 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 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电力线,电力线路应进入地下 综合管廊。暂无地下管廊的地段,应入地敷设。第六十五条(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 轨道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

42、以下 规定:(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 5米。(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不得小于10米。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第六十六条(新建建筑及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的垂直距离)新建建筑、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条件下)之间的 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6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8米;(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0米;(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12米;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高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 管部门意见。第六十七条(铁路的保护)沿铁路

43、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 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 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 门意见:1.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 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 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 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 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44、;危险品仓库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小于 200米的;2.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 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 用下穿方式,同时米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 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第六十八条 (现状道路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

45、道 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米。(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 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第六十九条 (河流的保护)城市的主要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 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 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三)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 漏,不

46、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十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 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 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市人民政府对大桥 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一条(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300-500米。(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 3.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 米。(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

47、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 30米。(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 位30米设置。(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 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第七十二条(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1万人以上的小区、居住区 等大型项目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可以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单独用地设 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1000-3000平方米,或结合地下空间利用、或非临 街建筑的底层设置,并与城市道路有效连接。第七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新建、改建、扩 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

48、用地范围内设置专 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 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 宜小于30米。第七十四条(人行天桥)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 不得小于3米,不宜大于6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 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第七十五条 (地下通道)鼓励实施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的 净宽不

49、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 米并满足管线敷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 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第七十六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 场、公厕及公共服务场所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 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

50、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 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 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二)110千伏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 外GIS站,尽可能节约用地。(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不得种植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 期建设。第七十八条(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 线应当与道路绿

51、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二)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 中水、路灯、通信等)在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段,应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进行敷设。暂不能采用综合管廊进行敷设的地段,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 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三)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 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 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第七十九条(城市管

52、道的最小建设规模)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上 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 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二)通信管道12孔;(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第八十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 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 厚度不小于0.4米。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当 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 1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

53、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 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八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110千 伏及以下的电力线优先采用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敷设,确需入地敷设的应征 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架设110千伏以上等级的电力线路的,应当 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 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 要求逐步入地敷设。第八十二条(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

54、高 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 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第八十三条(防洪标准)临江临河的市政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满足城 市确定的防洪标准,锦江、大江、小江和木杉河城市规划区内按照50年一 遇,其支流按照20年一遇,其他各县城规划区、镇(乡)规划区按照当地 划定的防洪标准执行。第七章规划设计成果第八十四条(规划设计成果要求)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成果除应满足 设计阶段对应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外, 还应满足铜仁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规定要求。第八十五条(总图要求)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总图坐标和高程应 符合第三条规定。地下建(构)筑物应标明边界与转角坐标

55、。第八十六条 (士0.00标高的确定)建筑士 0.00标高的确定,应以距 离本栋建筑四周最低一侧城市道路或景观道路高差最小的楼层标高作为本栋建筑的士 0.00标高第八十七条(市政管网对接)在总图中应标明市政供水、雨水、污水 管道的位置、管径、检查井位置、接口标高、坐标、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 标咼等。第八十八条(指标计算)在地块范围内,控规中已明确为公园绿地、 广场用地、河流、水体、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其面积不参与技术经济指 标平衡。第八章附 则第八十九条特别规定(一)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未取得市城规委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 照本规定

56、执行。(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风貌地区,以及城市发展重点地段的建 筑风貌,需在原来审批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已审定同意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如处在临江临河、临宽度大于32米道路等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 应满足本规定的退让、间距和拼接规定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准后实施。(三)原来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出土地、工程许可手续有效期 的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整方案报批。第九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31起 实施的原铜仁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铜府发:2011 1号文件)同时作废。本规定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57、解释附录1:名词解释1、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 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2、建筑基底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 复计算):(1)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2)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 16米进深 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 筑投影面积。3、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 1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

58、接。以不合 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4、老城区:即现状铜仁老城区范围,南至谢桥、北至铜仁民族风情园、 东至渔梁滩、西至茅溪(见附图6)各县(自治县)老城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5、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建筑物(构) 筑物不得超出的界线。6、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7、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 于2的建筑。8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 2的建筑9. 主采光面:(1)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的各外墙面。(2)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卧室、起居、 办公

59、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开设有卧 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要采光面。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10. 山墙: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 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设窗或者仅开 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等窗的外墙。11. 骑楼:建筑物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骑 楼遮盖人行道净宽有柱骑楼不得小于2.4米,无柱骑楼不得小于1.8米。1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 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6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 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13 .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 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作为城市市政设施的走廊。14. 高速铁路:新线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50公里/小时、老线改造 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00公里/小时的铁路。15. 干线铁路:除高速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外的铁路。16. 建筑计算高度: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 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见下图)。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 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

61、高度算至屋脊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堡坎堡坎建筑(平面图(立面图)(轴测图)轴测图)立面闭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 立面能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2; 立面盟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3; 立面A4的建號计算高度为H4;立面A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立面B的建筑计算高度为立面B1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 立面史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5; 立面B3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6;17 .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18. 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 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

62、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19. 建筑相对面: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 A建筑A1 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 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 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见 下图)Al面A建筑60度20. 港湾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设 有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21. 划线式停车港: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没 有设置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22. 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河流:铜仁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河流为锦江河、 大江、小江、木杉河和石竹河等河流;各县的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河流由各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23、相对高度: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 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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