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教学课件郑春贤第五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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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教务辅导网:,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教学目标,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本章重点,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学前案例,霍被朋友D邀请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霍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霍起诉史,请求赔偿损失。史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A赔偿,理由是:(1)啤酒由D购买,与霍无买卖合同,与霍没有法律关系

2、;(2)造成霍伤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生产商负责。,问题,1、霍能否向史索赔?对生产商呢? 2霍能否一并起诉史与生产商,为什么?史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院,无法证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证明酒店有过失,还能够索赔吗?,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概念 (一)产品 1、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2、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

3、品。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 “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 (1)初级农产品; (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他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二)产品缺陷,、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效益危险性分析,、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

4、是有缺陷的产品。,3、我国产品质量法,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 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 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侵权责任,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合同担保相对应,属于合同责任)。,【思考】,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答:,三者有区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

5、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的类型,(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三)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

6、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存在因果关系。,3、产品责任的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2)是一种侵权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1、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2.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买卖法:属于“

7、私法”的范畴,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侵权关系。 (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1、 “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 2、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该案原告温

8、特博特姆为一驿站马车夫,用被告按约提供给驿站的马车运送邮件,但在运送途中因马车轮子突然毁坏,致车夫身体受伤。于是,原告以被告提供有缺陷的马车直接导致自己受伤为由诉诸法院,而被告则以和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结果,法院判决因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尽管被告产品缺陷致原告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抗辩成立而胜诉。,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责任方的求偿理论或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

9、任。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像“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那样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务,确有疏忽之处;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 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 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常标准。,案例,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公司制造的汽

10、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因汽车轮胎破裂,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麦克弗森遂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偿。而证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危险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是原告需证明被告

11、在生产、销售某一产品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疏忽。 原告能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能遵守联邦或州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则这种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被告有过失的证明。,2、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被告所作的说明; 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指称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信而购买了汽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小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并致

12、失明。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被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coffee 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

13、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 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其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3、严格责任理论,案例,1963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运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使用被告尤巴电器公司生产的

14、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一块木头从机器中飞出来,撞击到格林曼的头部,致成重伤。经检查,该多用电器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与事故有直接关系。加州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一旦制造者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而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就使用,只要能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生产者即付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但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绝对责任”。受害人必须证明: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严格责任理论和疏忽责任理论的区别,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

15、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二、被告的抗辩理由,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排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限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

16、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3、自担风险,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高波勒斯诉西部滚压机公司(1976),原告因使用一台碾米机受伤而起诉被告。因为原告明知玉米未晒干就进行加工会发生危险,但仍使用该机器加工,所以法院以自冒风险为由判决原告败诉。,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

17、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三、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往往也相当可观,通常都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

18、亿美元。,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痛苦与疼痛; 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合理的医疗费用; 身体残废。,例如,一老太太因儿子患肺癌去世,而儿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的香烟,该老太状告烟草公司,要求赔偿其1.2 亿美元,其中一大部分是失去儿子原告精神上备受痛苦,故再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不为过。另有一个案例为夫妇两人自欧洲旅游回美,因航班飞机故障致使妻子受伤住院,丈夫状告航空公司,索赔金额达几百万美元,其中包括其得不到妻子的服务和照顾而损失的部分。,果冻梗塞喉咙案,2003年5月,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荷西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

19、1670万美元。该女童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缺少合适的商标,一个2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10年之后,就在审判开始之前,他们还是同意偿付2700万美元作庭外和解。,2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

20、的差价。,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施加惩罚,以遏止其他人重犯类似过错。,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一)外国的产品输入到美国,由于产品的缺陷致美国消费者或用户人身或财产损失。 美国的消费者或用户可根据产品责任法对美国的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美国的受害者可对外国的出口商和该产品的制造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产品的缺陷,使外国的消费者或用户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外国消费者或用户也

21、可以援引产品责任法要求美国的出口商和生产者赔偿损失。,(二)当美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关于管辖权问题,(1)实际控制的原则 以被告人出现为基础,传票和起诉书都必须在法院管辖区内交与本人。 (2)长臂法 是指法庭可对不住在本州内的非居民被告取得对人司法管辖权,从而使得州法院控告他州加害者的侵权行为成为可能。,管辖权的标准,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一般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 “最低限度的接触”:被告经常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内造成了损害。,1961年格雷诉美

22、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宾西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缺陷,而阀门是俄核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的,伊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已充分构成与伊州的“接触关系”,因此,伊州法院有管辖权。,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近年来,某些州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转而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维护原告的利益。,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1985年7月,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正式通过产品责任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通过本国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予以实施,欧洲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发生了

23、根本性转折: 英国率先立法,其后,欧共体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国家也颁布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并采取严格责任。,一、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各自的国内立法对引起损害的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关于生产者的定义,一般包括产品的制造者,进口商;任何将他人生产的产品标示为自己产品的人;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供应者。 上述人员单独或共同承担严格责任。,关于产品的定义,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未经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和戏搏产品。,关于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5关于损害赔偿,授权

24、各成员国就此问题自行作出决定。但同一产品的一切人身伤害赔偿不高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约合6500万美元);财产损失最低赔偿额为500欧洲货币单位。,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无罪责。包括: 被告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产品不用于商业销售的目的; 产品有缺陷是因为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所致; 发展风险,即投入流通时的科学与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产品的缺陷的;,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受害者自己的过失; 若缺陷是由于设计或生产者的说明不当所致,产品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供应商不承担责任。,()时效,受损害者的权利,自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10年届满而告消灭。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

25、期间为3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二、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一)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1987年以前,英国采用过失责任原则。1987年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将指令的部分规定纳入国内法。 该法没有将初级农产品和游戏工具列入产品范围,也没有规定最高赔偿额。将发展风险作为被告的抗辩事由。,由买卖法中的合同责任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两者构成的。 严格责任原则正在法国形成,并作为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依据。,(二)法国,(三)德国法,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1968年“家禽瘟疫案”有所突破,1989年产品责任法完全放弃,

26、转而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家禽瘟疫案,原告经营养鸡场,为预防鸡瘟,特请一兽医为鸡场的鸡注射药物,该兽医所使用的注射液是从被告药厂购得的。注射后,发生鸡瘟,4000只以上的鸡必须屠杀。原告损失惨重。经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细菌,至于注射液何以会含有细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认为制造人应负举证责任,并证明其对于缺陷的发生并无过失。,(四)意大利,1988年采用总统法令的方式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内容与指令雷同。,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3年10月2日通过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27、规则、产品、损害、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主要适用于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性诉讼案件,且仅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二、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1产品 对产品的定义较指令更为广泛,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可以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 损害 作广义的解释,指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责任主体,()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 ()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的供应者; ()在产品准备或商业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三项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条件:侵害地国家同时又是以下之一: ()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 (2)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3)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适用条件: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在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的情况下适用。,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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